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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3.2排放浓度(mg/m3)

指标准状况下干排气量的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

3.3折算排放浓度(mg/m3)

指在计算燃料燃烧设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时,将实测的污染物浓度折算为标准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下的排放浓度(mg/m3)。

3.4排放速率(kg/h)

指以单位小时污染物的排放量,其单位为kg/h。

3.5过量空气系数

指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二氧化硫(SO2)监测方案

4.1调查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4.2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

4.3收集与污染源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如:

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报表、燃料购买合同、燃料质量报告(煤质报告)单、脱硫工艺、脱硫剂购买合同及数量等相关资料。

4.4确定监测内容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排放速率(m3/h)、脱硫效率(%)、煤的含硫量(%)。

5二氧化硫(SO2)的监测

对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1监测条件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应依法送检,并在有效期内,测试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验,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准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和安全防护用品。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

设置监测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5.2工况要求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工业炉窑:

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火电厂:

二氧化硫的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的75%以上进行。

5.3现场采样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当测定排气流量时,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对于气态二氧化硫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采样孔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2执行。

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4执行。

二氧化硫不需要多点采样,可在靠近烟道中心位置采样;

同时由于小分子可以忽略质量,不考虑惯性作用,不需要等速采样。

采样时采样管入口可与气流方向垂直,或背向气流。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

每次监测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要求为:

a)根据污染源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规律、相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监测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确定采样频次和时间。

b)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c)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上述的要求采样。

d)危险废物焚烧废气监测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5.4分析方法

烟气中二氧化硫的采样分为化学法和仪器直接法,化学法采样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9.2.1执行;

仪器直接法采样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9.2.2执行。

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二氧化硫的分析方法见表1。

表1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

类别

监测分析方法

方法依据

测量范围或检出限

二氧

化硫

化学法

碘量法

HJ/T56-2000

100-6000mg/m3

自动滴定碘量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2.5-500mg/m3

仪器法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15-11440mg/m3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6mg/m3

电导率法

51-12870mg/m3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6排气参数的测定

排气温度、排气中水分含量、排气中CO、CO2、O2等气体成分、排气压力等排气参数的测定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5执行。

排气流速、流量的计算:

排气流速与其动压平方根成正比,根据测得某测点处的动压、静压以及温度等参数,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1.1计算排气流速。

由于排气流速在烟道中分布不均匀,其采样点位置和数目的设置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4执行。

烟道某一断面的平均流速计算可根据断面上各测点的流速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1.2执行。

根据所测定的断面面积,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2可分别计算出工况下的湿排气流量(m3/h)和标准状态下干排气流量(m3/h)。

7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

污染物排放浓度以标准状况下干排气量的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表示。

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1.1计算。

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1.2计算。

废气排放量以单位时间排放的标准状态下干废气体积表示,其单位为m3/h,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2计算。

污染物排放速率以单位小时污染物的排放量表示,其单位为kg/h,污染物排放速率按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1.4计算。

脱硫效率根据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气流中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具体见下式:

式中:

——脱硫设备的脱硫效率,%;

GJ、GC——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CJ、CC——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QJ、QC——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m3/h。

8燃煤含硫量监测

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单位使用的燃煤含硫量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与二氧化硫同步监测。

将煤堆分为等量的若干份,每份随机布设一个采样点位,每个点位分别采集等量的上层、中层和下层煤样,将采集的所有煤样混合均匀后,测量混合样的含硫量。

采集表层燃料时,尽量除尽表层没有代表性的部分燃煤,再进行采样。

燃煤中全硫测定按照GB/T214-1996《煤中全硫测定方法》

对于排污单位上报的燃煤含硫量数据与实际监督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大于35%的,排污单位应积极查找上报误差原因,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督频次。

相对误差计算见下式:

R-相对误差,%;

A-企业上报燃煤含硫量;

B-监督监测燃煤含硫量

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仪器的检定和校准

9.1.1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

9.1.2排气温度测量仪表、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样嘴、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

校正方法按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第12节执行。

9.1.3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O2、NOX、CO)测定仪,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每3个月至半年校准一次。

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应增加校准次数。

用不同浓度的标准气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标定程序,标定仪器的满量程和零点,再用仪器量程中点值附近浓度的标准气复检,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则标定合格。

9.1.4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使用高纯氮检查其零点,用干净的环境空气应能调整其示值为20.9%。

9.1.5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寿命一般为1到2年,若发现传感器性能明显下降或已失效,必须及时更换传感器,送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后方可使用。

9.1.6含湿量测定装置的温度计、电子压差计、流量计应定期进行校准。

9.2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

9.2.1对微压计、皮托管和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检查漏气的方法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5.2.2.3执行。

当系统漏气时,应再分段检查、堵漏或重新安装采样系统,直到检验合格。

9.2.2应严格检查皮托管和采样嘴,发现变形或损坏者不能使用。

9.2.3选择合适的采样管、连接管和滤料。

采样管材质应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不被排气成分腐蚀,能在排气温度和气流下保持足够的机械强度。

滤料应选择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并能耐受高温排气。

连接管应选择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并便于连接与密封的材料。

9.2.4吸收瓶应严密不漏气,多孔筛板吸收瓶鼓泡要均匀,在流量为0.5L/min时,其阻力应在50.7kPa。

9.2.5在使用仪器直接监测污染物时,为了防止采样气体中水分在连接管和仪器中冷凝干扰测定,需要在采样管气体出口处进行除湿和气液分离。

除湿装置应使除湿后气体中污染物的损失不大于5%。

9.3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

9.3.1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实验室分析仪器及设备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样品分析工作。

9.3.2分析用的各种试剂和纯水的质量必须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

9.3.3应使用经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传递。

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9.3.4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否则必须按各项目的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完毕。

9.3.5每批样品至少应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进行质控样、平行样或加标回收样品的测定。

10注意事项

10.1采样

10.1.1采集废气样品时,采样管进气口应靠近管道中心位置,连接采样管与吸收瓶的导管应尽可能短,必要时要用保温材料保温。

10.1.2采样前,在采样系统连接好以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如发现漏气应分段检查,找出问题,及时解决。

10.1.3使用吸收瓶系统采样时,吸收装置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管出口,采样前使排气通过旁路5min,将吸收瓶前管路内的空气彻底置换;

采样期间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

采样结束,应先切断采样管至吸收瓶之间的气路,以防管道负压造成吸收液倒吸。

10.1.4用碘量法测定烟气二氧化硫,采样必须使用加热采样管(加热温度120℃),吸收瓶用冰浴或冷水浴控制吸收液温度,以提高吸收效率。

10.1.5对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效率的测定,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同时测定洗涤液的pH值。

在报出脱硫效率测定结果时,应注明洗涤液的pH值。

10.1.6采样结束后,立即封闭样品吸收瓶两端,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

在样品运送和保存期间,应注意避光和控温。

10.1.7定电位电解法烟气分析仪测定结束后,应将仪器置于干净的环境空气中,继续抽气吹扫仪器传感器,直至仪器示值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后再关机。

10.1.8另外还应注意的是1)为了防止烟尘进入试样干扰测定,在采样管入口或出口处装入阻挡尘粒的滤料,滤料应选择不吸收亦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并能耐受高温排气。

对于二氧化硫采样管和连接管材质①不锈钢②硬质玻璃③石英④陶瓷⑤氟树脂或氟橡胶⑥氯乙烯树脂⑦聚氯橡胶⑧硅橡胶;

滤料材质①无碱玻璃棉或硅酸铝纤维②金刚砂。

2)保湿和加热:

为了防止采集的气体的水分在采集管内冷凝,避免待测污染物溶于水中产生误差,需将采样管加热,二氧化硫所需加热的最低温度为120℃,但考虑到温度对气体成分的影响以及防止连接管的损坏,加热温度应不超过160℃。

3)为了避免采样气体中水分在连接管中冷凝,从采样管到吸收瓶或从采样管到除湿器之间要进行保温,连接管线较长时要进行加热,连接管内径应大于6mm,管长应尽可能短。

10.2分析

10.2.1使用碘量法应该注意:

①当有硫化氢等还原性物质存在时,使测定结果产生正误差,可用乙酸铅棉消除硫化氢的干扰;

②吸收液中氨基磺酸铵可消除二氧化氮的干扰;

③采样过程中应确保采样系统不泄漏,采样管应加热至120℃,以防止二氧化硫溶于冷凝水中,造成测试结果偏低;

④如果二氧化硫浓度很低,在滴定样品溶液时,可用微量滴管,以减少误差;

如果二氧化硫浓度很高,可将样品溶液定容后,取出适量样品溶液滴定。

10.2.2使用自动滴定-碘量法应该注意:

①吸收液温度对低浓度二氧化硫测定结果的影响非常明显,碘挥发加剧导致测量值偏高。

控制吸收液温度不超过20℃,常见的方法是把盛有吸收液的吸收瓶置于冷水浴或加有碎冰的水浴中,放入便携式保温箱内,测定时取出。

②样品采样时间控制在3~6分钟,防止碘挥发产生正误差。

③在第一个吸收瓶后串联一支装有硫代硫酸钠溶液的吸收瓶,以滴定采样过程中挥发的碘,防止对采样系统的污染。

10.2.3使用定电位电解法应该注意:

①在校准过程中,若t90大于60s时,应检查仪器气路是否漏气或传感器灵敏度是否降低,若传感器灵敏度降低,应考虑更换仪器传感器。

②在测试过程中仪器应该一次开机直至测试完毕,中途不能关机重新启动,以免仪器零点变化,影响测试准确性。

③在测试过程中,仪器采样流量应与标定校准流量一致,采样流量的变化将影响测试准确性。

④对烟道二氧化硫的测试,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烟道负压的仪器,否则会使仪器采样流量减少,测试浓度值将低于烟道二氧化硫实际浓度值。

⑤进入传感器的烟气温度不得大于40℃。

⑥在测定垃圾焚烧炉排气中的二氧化硫时,测定前应除去硫化氢或同时测定硫化氢的浓度,按规定扣除硫化氢对测定二氧化硫的影响。

10.2.4使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应该注意:

①仪器启动后,必须充分预热,再进行仪器的校准和测定,否则影响测定的准确度。

②仪器一般用高纯氮气调零,在测定浓度较高的情况下,可用新鲜的空气进行零点校准。

③必须保证通入仪器的气体是经过预处理的干净气体,以保证仪器的测量精度和使用寿命。

10.2.5使用电导率法应该注意:

①连续采样时气水分离器中的滤纸容易受潮堵塞,需要及时更换。

②如排气中含有HCI时,不适合采用本方法。

③H2S对测定有影响,测定前应去除。

④CO2占16.5%时,CO2的影响换算成SO2后,相当于23mg/m3左右,排气中SO2浓度低时,对测定有较大的影响;

建议选用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该方法测量范围为2.5-500mg/m3。

10.3排气参数测定

10.3.1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其工况条件应满足7节的规定。

10.3.2在进行排气参数测定和采样时,打开采样孔后应仔细清除采样孔短接管内的积灰,再插入测量仪器或采样探头,并严密堵住采样孔周围缝隙以防止漏气。

10.3.3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

10.3.4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措施。

应对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

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地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

10.3.5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测定烟气成分时,必须按CO2、O2、CO的顺序进行测定,操作过程应防止吸收液和封闭液窜入梳形管中。

10.3.6排气压力测定时,事先须将仪器调整水平,检查微压计液柱内有无气泡,液面调至零点;

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

测定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三、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监测技术规定

本标准适用污染源排放污水中COD的监测。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CJ/T3017—93浅水流量计

3.1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

3.2混合水样

3.2.1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2.2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3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

3.4自动采样

采集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

4化学需氧量(COD)监测方案

4.1调查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确定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采样量。

4.2收集与污染源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

4.3现场勘察废水排放口所处位置、废水流量,确定采样位置、采样方式和采样设备。

4.4确定样品保存及贮运方式。

4.5确定流量测量方法和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意事项。

4.6确定质量保证要求。

5化学需氧量(COD)的监测

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

5.1工况要求

5.2采样点的设置与管理

5.2.1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5.2.2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采样点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

5.2.3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

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

5.2.4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5.3现场采样及流量的测定

5.3.1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

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

生产工艺过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的过程监测;

小于24h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

大于(或等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小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

5.3.2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5.3.3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同时同步连续监测测量。

如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

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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