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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育自身的角度看,兴奋剂问题的实质是伦理道德问题。

兴奋剂问题一提出,首先聚焦在伦理道德的层面上。

利用药物提高运动成绩,违反安全用药的医学伦理,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其次,利用兴奋剂来提高成绩的做法,违反体育运动所要求的“尊重规则和所有人的真实参与”的原则,人为地造成不公平的竞赛环境,挑战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规范,动摇公众对体育的信任,威胁体育的生存和发展;

最后,有些禁药和手段像利尿剂和各种篡改采集样本的方法,则具有掩盖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作用,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完全是为了欺骗的目的,违反体育精神。

实际上,近30年来,被国际体育组织归入“兴奋剂”名下的药物,并不仅仅由于它在药理上具有副作用,危害健康和生命,而且更在于使用兴奋剂违反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

1998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在西班牙发表对兴奋剂问题的意见,他设想削减目前禁用药物的数量,把那些能够促进体育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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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而对身体无害药物从兴奋剂中清理出去,结果遇到了国际体育界的普遍反对,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兴奋剂问题的实质。

因此“兴奋剂”作为体育运动中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体现了维护医学道德和体育道德的价值取向。

通过数十年的反兴奋剂斗争,国际社会形成了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公认的道德评价标准,并体现在《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1988年)、《洛桑宣言》(1999年)、《哥本哈根宣言》(2003年)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国际文件中。

从体育和社会的关系看,兴奋剂问题涉及到人权保护、运动员权益保障、药品管理和打击毒品、违禁药品非法拥有和走私犯罪等方面,使兴奋剂问题成为法律关注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一系列国际文件、地区性文件和主权国家的反兴奋剂立法相继诞生,使用法律武器打击兴奋剂犯罪成为国际体育界一个引人注目的动向。

从体育和政治的关系看,兴奋剂问题又关系到国家开展体育事业的目的、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和形象,它又同当今世界国际政治的博弈有着纠缠不清的关系。

所以兴奋剂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2、兴奋剂问题的要害是欺骗

萨马兰奇等国际奥委会官员一直认为,滥用兴奋剂是一种欺骗行为,犯罪的不仅是运动员,也包括教练、医生及其他专业顾问队伍中滥用兴奋剂的同谋犯或创议者。

萨马兰奇曾建议:

“怎样对欺骗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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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明确的定义,而不仅是使用了„禁用药品名单上的物质?

,划清一条界限不容易,但是我们迫切需要一条界限”。

抓住欺骗问题,就抓住了兴奋剂问题的要害。

利用药物来掩盖自己在竞技上的无能和精神上的不思进取,是欺骗自己;

以此来沽名钓誉,则是欺骗世人。

兴奋剂问题之所以是“丑闻”,原因即在于此。

本?

约翰逊在卷入“丑闻”后,曾经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自己“诈骗了体育,诈骗了奥林匹克运动,诈骗了几百万加拿大人”。

3、滥用兴奋剂的主要特征是作弊

所谓作弊,就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采用的造假手段。

在兴奋剂问题上,表现为:

(1)隐瞒自己使用兴奋剂的情况,以各种方式逃避兴奋剂检查;

(2)篡改检测样本;

(3)出伪证,集体造假,在调查中说谎;

(4)偷偷购买、携带、欺骗运动员使用违禁药品;

(5)使用一时还无法检测的新药和新方法;

(6)以“投毒”方式栽赃陷害;

(7)丢卒保车式的掩盖“丑闻”的行为。

三、了解兴奋剂问题的必要性

兴奋剂问题是当代体育无法回避的问题,反兴奋剂斗争是当代体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由于兴奋剂问题造成的危机并没有结束,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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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还面临艰巨的任务,北京奥运会,我们提出了“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绿色奥运”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最好的检验就是使北京奥运会成为一届“无兴奋剂的奥运会”,但事实上仍发生了兴奋剂问题。

我国社会对兴奋剂问题总体上认知不够,体育界还在启蒙(参加高水平赛事的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基本解决了技术防范的问题,但是在价值判断上也还存在模糊认识),作为体育大学生应该得风气之先,走在前面,引领潮流。

从体育人的角度,了解兴奋剂问题的必要性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了解兴奋剂问题是进入高水平体育比赛的“通行证”。

兴奋剂问题是体育界严令禁止和打击的现象,反兴奋剂斗争已经不仅仅是的道义问题,他已经发展成为体育规则。

2003年出台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强调:

如同竞赛规则一样“是治理体育比赛环境的一种体育规则。

”承认这些规则是运动员的参赛条件。

这就从体育规则的角度为体育反兴奋剂的措施定了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兴奋剂的规则是体育竞赛的“第一规则”。

不了解反兴奋剂规则在实施反兴奋剂计划的体育比赛中就会到处碰壁,不承认反兴奋剂规则,就跨不进实施反兴奋剂计划的体育比赛的门槛。

2、了解兴奋剂问题是自我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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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零容忍”的政策下,根据“严格责任”来判定运动员是否违规使用兴奋剂不管运动员是否有主观上的意图,或本人有无过错或过失,都要对自己受检样本的结果负责。

而且有些行为例如有病用药等也要纳入反兴奋剂规则的管理控制之下。

因此运动员必须了解反兴奋剂的知识,从思想上、规程上做到自我保护,防止兴奋剂违规。

3、了解兴奋剂问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首先,反兴奋剂的目标是维护运动员参加无兴奋剂比赛的权利,维护所有“干净”运动员的利益,了解兴奋剂问题和反兴奋剂规则,会有效地同使用兴奋剂的现象斗争;

其次,尽管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来判定是否构成违规,但并非自动地、强制执行一个固定不变的处罚标准,运动员有权对自己的“违规”进行申述和辩护,因此了解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定和程序,可以有效地为自己“违规”的无过错、无过失或疏忽、或未侵害他人权益等要求听证,以减轻乃至取消处罚。

第二节反兴奋剂斗争

一、反兴奋剂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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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历程

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斗争,是随着滥用药物的不断升级而发展起来的,也是随着国际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不断积累共识的基础上展开的。

1928年,鉴于滥用药物的问题日趋严重,国际业余运动员联盟开始了抵制兴奋剂的努力,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因此无法制止兴奋剂的使用。

1955年环法自行车比赛首次正式进行兴奋剂检测,开创了在国际性大赛进行兴奋剂检测的先河。

然而它毕竟是一个单项协会的个别行为,还没有能力抵挡住兴奋剂浪潮的冲击。

只有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国际奥委会基于兴奋剂日益泛滥的严重现实,开始在奥林匹克运动中采取措施抵制和反对使用兴奋剂,国际范围的反兴奋剂斗争才全面展开。

纵观近半个世纪反兴奋剂斗争的历程,可以分三个阶段,以三个典型事件为界标。

第一阶段:

罗马奥运会詹森猝死:

国际奥委会发起反兴奋剂斗争阶段(1968年---1988年)

上世纪50年代开始,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使体育运动日趋繁荣,竞技活动日趋激烈,战前一度在体育领域盛行的兴奋剂现象再度出现在奥运会、环法自行车赛等有国际性影响的赛事中。

五、六十年代主要被滥用的药物是以苯丙胺为代表的精神类药品,而且滥用苯丙胺也是当时欧美地区的时尚。

滥用苯丙胺严重伤害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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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出现在奥运会上的悲剧性事件促使国际奥委会下决心采取措施限制和抵制兴奋剂。

[典型案例]

1960年,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第17届奥运会,英国自行车运动员詹森猝死在赛场上,经检查,詹森体内有大量苯丙胺和尼古丁酸,是药物过量造成的急性中毒反应夺去了他的生命。

1967年环法自行车大赛第13天比赛途中,英国著名的自行车运动员汤米?

辛普森意外地死于法国境内的旺图山峰。

他死后,人们在他的运动服口袋里发现了尚未服用完的苯丙胺。

后来,尸检医生和病理学家对他的尸体进行了解剖,也发现了同类药物,这些都证明,造成他死亡的杀手就是苯丙胺。

同年,英国的一名健美运动员戴维金同样因兴奋剂而死亡。

据有关资料统计,仅上世纪60年代,世界著名运动员中就有30余人死于使用兴奋剂,因此而致残致病的难以统计。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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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药物存在严重的风险,为追求比赛成绩而用药,必然置生命于不顾,长时间、大剂量、多品种使用兴奋剂,威胁运动员的生命。

“兴奋剂就是死亡”(萨马兰奇),以上案例印证了这个判断。

两起事件向人们敲起了警钟,兴奋剂已经成为体育的“杀手”,如果再对兴奋剂熟视无睹,将会在体育比赛中酿成更多的悲剧。

人们不得不开始严肃地正视兴奋剂问题。

“詹森事件”后,国际奥委会于1960年成立医学委员会,反兴奋剂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964年东京奥运会首次进行小范围兴奋剂检查。

1967年“辛普森事件”发生更促使国际奥委会下决心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抵制和反对兴奋剂。

1968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首次公布了8种禁用药物,并在当年举行的冬季和夏季奥运会上组织了兴奋剂检查,对违规的运动员进行了处罚,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由此全面展开。

由于苯丙胺等精神兴奋剂化学结构简单,运动员又是在比赛使用,赛后尿液中的药物浓度高,检测没有太大的困难,因此查禁精神兴奋剂的努力取得成效,七十年代以后,苯丙胺不再是体育中被滥用的主导药物,代之而起的是以合成类固醇为代表的雄性激素。

雄性激素是人体自然产生的内源性物质,上世纪三十年代被人工合成,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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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技术的进步,六、七十年代一批针对性强、作用大、毒性小的雄性激素被研制出来,进入医疗市场,成为运动员滥用的对象。

滥用类固醇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肌肉的力量,加快代谢,促进疲劳恢复,从而在比赛中获得“额外利益”。

合成类固醇的药理作用使得滥用兴奋剂从赛内延伸到赛外,成为“训练药物”,滥用者在平时训练中有计划地用药,比赛前提早停药,以躲避兴奋剂检查。

因此,滥用合成类固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质,使兴奋剂问题从医学道德问题变成社会道德问题,反兴奋剂斗争的焦点由初期维护运动员健康的斗争发展为反对不道德的欺骗行为的斗争。

但是由于合成类固醇等蛋白同化制剂的分子量大,结构复杂,1975年4月,检测方法才有了重大的突破,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时国际奥委会宣布其为禁用物质,在这届奥运会上,有8名举重运动员药检结果为阳性,其中7人被证实使用了合成类固醇。

为加强兴奋剂检查的力度,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从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了实验室资格认证考核系统,对兴奋剂检测实验室按年度考核认证。

这样,以检查和处罚为关键环节的反兴奋剂框架初步形成。

第二阶段:

汉城奥运会约翰逊丑闻:

国际奥委会主导,各方合作打击兴奋剂阶段(1988年---1998年)

然而兴奋剂的滥用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一方面与制药技术的发展相比兴奋剂检测相对滞后,造成打击不力;

另一方面不同的体育组织对兴奋剂的态度也不相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单靠国际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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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决兴奋剂问题远远不够。

反兴奋剂必须寻求国际合作,特别是各国政府的参与,并且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科技等手段对体育环境进行治理,才能收到成效。

“本?

约翰逊事件”是造成新一轮反兴奋剂高潮的重要契机。

1988年汉城奥运会男子100米决赛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因为同场竞技的有美国名将刘易斯和一批短跑高手。

许多人都认为竞技状态极佳的刘易斯是夺标的热门,牙买加裔加拿大运动员本?

约翰逊也以极强的爆发力和冲刺能力令人期待,人们希望看到一场真正的巅峰对决。

发令枪声响过之后,约翰逊像黑色闪电一路领先,直向终点,没有给对手以任何机会。

“9秒79”~约翰逊打破了世界纪录,这一刻,使约翰逊成为亿万人瞩目的“英雄”。

世界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电视台一遍又一遍重播决赛时的画面,用各种镜头、从各种角度重现约翰逊冲刺时的场景,加拿大领导人发表讲话表示祝贺,祖籍牙买加的民众也把他当作民族英雄,把他的夺标当成盛大的节日。

但是欢乐仅仅过去72小时,一个惊人的消息让世人目瞪口呆,药检结果,约翰逊使用了禁用物质康力龙(属合成类固醇),赛会取消了他创造的成绩,国际田联对他进行了禁赛2年的处罚。

他在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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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目中的英雄形象变成了骗子,加拿大体育部门负责人为此向全世界道歉。

兴奋剂问题由此泛出体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丑闻,受到世人的关注。

在随后的司法调查中,约翰逊和加拿大其他优秀运动员都承认:

多年来,他们一直在服用激素类药物而没有被查获。

此外,他们还证实了一个当时已经流传几年的传闻:

运动员们正在使用像生长激素这种因目前找不到满意的检测方法而未被国际奥委会禁用的物质。

据有关报道,约翰逊使用的康力龙属于内源性物质,国际奥委会也是刚刚找到检测手段。

该案反映了兴奋剂问题的严重性。

一是滥用药物在选择性上都有逃避检查的主观意图,这一方面说明兴奋剂检查的确具有威慑力,但另一方面检测技术比药物生产在速度上“慢半拍”,也确实给了使用者以滥用的空间,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寻求新的途径,加大从源头上治理。

而做到这一点,仅靠国际奥委会和少数体育组织是不够的。

二是终于使兴奋剂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引起社会广泛的注意,特别是政府的重视。

体育是国家的荣誉,而兴奋剂则是国家的耻辱,因此,客观上也要求在反兴奋剂中政府出场。

所以该案就成了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重要转折点。

应国际奥委会和一些体育组织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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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召开了以反兴奋剂为议题的各国体育部长和高级官员会议。

会议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在反兴奋剂中“各国政府的任务”,同时也把教育作为反兴奋剂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在反兴奋剂方面,国际奥委会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80年代,生物基因技术运用于制药业,生产出生物制剂,其中的肽类激素如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GH)等在体育领域被滥用,而且主要用于赛外。

生物制剂与合成类固醇等雄性激素一样,与人体内自然生成的物质相同,但分子量更大,分析的难度也就更大。

鉴于肽类激素的欺骗性质,“约翰逊事件”后,国际奥委会在无可靠分析检测方法的情况下于1990年将其列入禁药目录。

1991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成立了赛外检查委员会,实施赛外检查计划。

1994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严禁使用兴奋剂的惩罚条例。

提出:

第一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者禁赛两年;

第二次查出终身禁赛,规定适用于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

1992年生效的新版《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在反兴奋剂中的责任,并在第48条“医务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反兴奋剂的规则,以后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就以该条例附录的形式发布,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标准。

这期间对兴奋剂检测技术的研究、各种形式的反兴奋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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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取得一定成果。

人们对兴奋剂的认识有了明显的进步,许多国家及体育组织开始加入到反兴奋剂的行列。

但是由于立法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甚至在奥林克大家庭内部也存在许多争议,影响了反兴奋剂的效果。

第三阶段:

环法自行车赛事件:

全球范围的反兴奋剂斗争格局形成阶段(1998年---今)

上世纪九十年代,反兴奋剂斗争进入相持阶段,不断发现有新的违规违禁事件,同时反兴奋剂的措施也不断完备。

但从药物源头上遏制兴奋剂,必须通过立法和政府间的合作才能取得成效。

同样,所有运动项目也要统一反兴奋剂的政策和规章,才能形成对兴奋剂的全面围剿。

因此,尽快解决国际奥委会、各单项体育组织和各国政府内部和三方之间在对兴奋剂的定义、反兴奋剂的政策和法规方面争论不休的问题,形成全球统一的反兴奋剂斗争的格局就成为当务之急。

而推进这一进程的是1998年发生的“环法自行车赛事件”。

1998年夏天,在法国举行的世界杯足球赛结束,国际体育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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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赛事中没有发生违禁事件而似乎看到反兴奋剂的成效。

不料风云突变,7月8日,参加环法自行车赛的法国费斯蒂纳车队按摩师威利?

瓦邦开车从比利时进入法国时,被边防海关人员从车上查获400瓶三种不同类型的违禁药物,包括EPO和合成类固醇,从而暴露了该队有组织、有系统地集体用药的丑闻,引起了司法介入。

警方相继拘捕了该队领队、队医,对该队进行了调查。

一名队员在调查中承认曾服用EPO,车队医生在拘留所向警方供认他向车队提供禁药。

而车队的律师透露,服用兴奋剂是车队老板鲁塞尔指使的。

费斯蒂纳车队被逐出比赛。

后来查实有3人使用兴奋剂,被禁赛。

7月23日警方在搜查了另一支来自荷兰的TVM车队时,在其运动员下榻的旅馆搜出100瓶EPO,遂逮捕了车队总经理和体能教练,最终查实,该队9名车手在参加环法自行车赛中全部使用违禁药物,包括EPO、生长激素、合成类固醇,至少有4人使用EPO、3人使用苯丙胺、1人服用大麻。

对这次行动,荷兰皇家自行车联合会主席认为这是法国警方对荷兰警方的报复。

荷兰总理科克也向法国总理若斯潘求情,要求释放被捕人员。

若斯潘予以拒绝说:

“法国司法部是完全独立的部门,我不能对他们指手画脚”。

在这起被媒体称为“环法自行车赛风暴”的行动中,共有4支车队13人被警方审问,而且导致21支车队只有14支坚持到最后,出现大批运动员罢赛。

法国《解放报》载文称这次行动,是反兴奋剂斗争的“转折点”,文章说,“由完全独立于体育部门的有关当局(司法部门、警察局、海关)提供关于服用兴奋剂的证据,这在法国还是第一次。

运动员没有经过检测就受到处罚;

一位负责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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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本队解决兴奋剂供应问题;

有关部门顺藤摸瓜,打击兴奋剂供应商,所有这些也是第一次。

兴奋剂问题已由处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转向追究兴奋剂来源问题”。

(《参考消息》1998年7月27日)

环法自行车赛有近百年历史,是欧洲影响较大的赛事之一。

自行车运动一直是兴奋剂的重灾区,也是最早开始进行反兴奋剂斗争的项目,尽管如此,仍然发生重大兴奋剂丑闻,涉案人员之多,比赛环境之恶劣,用药范围之滥,令人震惊。

所以事件发生后,兴奋剂问题再次引起世人的关注。

有三个关键点使这起事件成为推进反兴奋剂斗争的转机:

一是它说明使用兴奋剂在某些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的链条,成为社会问题,单靠体育界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而且这起事件也暴露了体育界存在的政出多门、规则不统一、抵制不力等问题,此间国际奥委会也受到指责,承受极大的压力。

二是该事件也使行政当局“在反兴奋剂中所扮演的角色获得重新评价”(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官方网站)。

三是在这起事件中,法国警方拘押收审荷兰等外国参赛车队选手,使兴奋剂争端国际化,迫切需要各国政府统一立场,在立法和司法合作方面形成共识,共同行动,因此要求更权威的国际组织出场。

环法自行车赛事件促使有关当局反思反兴奋剂政策,法国议会通过法案,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对所有体育场所进行突袭检查,有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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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进行药检。

并通报国际奥委会等相关体育组织。

而国际奥委会和有关体育组织在需要各国政府合作的同时,也需要加大自身反兴奋剂的协调统一,以避免更多的外部干预,维护比赛的完整性和运动员的权益,为此,1998年11月,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接受法国《队报》记者采访,提出国际奥委会解决兴奋剂问题的五点主张:

?

确定什么是兴奋剂;

统一国际奥委会和各单项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和尺度;

建立各国反兴奋剂机构;

放权给各国政府和体育机构,使之发挥作用;

开展反兴奋剂教育。

1999年2月,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在洛桑举行,60多个国家和地区和80多个国际体育组织的800多名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洛桑宣言》,决定成立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其任务包括从事反兴奋剂的研究、教育和预防工作;

大会通过了《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OMADC),该法规不仅是后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基础,而且确认了“奥林匹克弃权原则”,即运动员因兴奋剂发生的争端只能由体育仲裁机构裁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仲裁机构。

同年11月,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在悉尼召开。

30多个国家和地区派出政府官员研究反兴奋剂问题。

会议的宗旨是:

求得各国政府对反兴奋剂的承诺和参与,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反兴奋剂活动。

会议通过《悉尼公报》,成立“国际政府间反兴奋剂协调小组”。

这些行动,标志着国际反兴奋剂协调行动的开始。

2000年8月1日,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审查通过EPO检测方法,标志着兴奋剂检测的新突破。

在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上,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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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奥运会模式,进行了血检结合尿检的EPO检测,并依靠经过改进和提高的检测技术,查获了违禁使用第二代EPO的3名滑雪运动员。

2002年和2004年,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两次举行关于基因技术和兴奋剂的会议,并邀请世界各地的体育科学家和基因技术专家参加,以求在打击利用基因技术“作弊”的斗争中掌握主动。

2003年3月,有来自世界各国政府、公共当局、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体育组织等的1000多名官员和代表参加了哥本哈根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大会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该条例是21世纪反兴奋剂斗争的基本纲领,也是各种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体育组织必须遵守的反兴奋剂规则。

《条例》规定,今后将对所有国家、所有体育组织和所有项目的运动员执行统一的违禁处罚标准。

2005年10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会议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这是全球第一部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反兴奋剂法律文书,它要求各国政府通过签约的方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承认并承担《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反兴奋剂义务。

这样,世界范围的反兴奋剂斗争的基本格局就形成了:

它以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为主导,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依据,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具体组织协调,以兴奋剂检查为核心手段,综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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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管理等手段,并依靠各国政府和各体育组织履行各自责任、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治理使用兴奋剂问题,目标是创造“无兴奋剂”的比赛环境。

回顾40年来国际反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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