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系统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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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七条对外投资程序
1、财务部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3、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
4、财务部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对外投资部门实施项目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八条对外投资权限
1、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均由公司批准或由公司转报股东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2、公司应在受理对外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做出投资决策。
第九条经批准后的对外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对外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容包括:
1、投资目的;
2、投资项目的名称;
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7、投资所在地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8、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十二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容包括:
1、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围。
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当地及外地市场需求预测;
(2)国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4、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容包括:
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合作项目的经营围和经营方式;
4、合作项目的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五条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投资。
4、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5、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对外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4、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章对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对投资程序
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编制网点建设及卖场装修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对投资权限
对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网点建设或卖场装修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受更建设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
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年度计划和统计
1、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卖场装修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卖场装修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10月前报公司审批。
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卖场装修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3、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练。
4、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5、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卖场装修改造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1、基本建设和卖场装修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般由公司财务部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3、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中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结束后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效益评价、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完成。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省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