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1853499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镇属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镇财政分局是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核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集体资产的营运、变动;

  (三)参与镇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

  (四)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资产产权登记;

  (五)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六)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集体资产评估;

  (七)制定镇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集体资产收益;

  (八)制定镇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组织集体资产营运效绩评价;

  (九)监管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十)指导和督促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一)政府授予行使的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财政分局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镇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会计核算中心分别行使。

  第九条镇属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有关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集体资产的营运与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四)确定镇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五)编制镇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镇属企业各项资产;

  (七)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镇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八)实行镇属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下属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镇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镇属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集体资产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增减注资等涉及集体资本变动的事项和重大资产购建或处理重大投融资、土地转让买卖、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公司提出方案,经过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镇属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集体资产投入与营运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集体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镇属企业持有并经营集体资产的凭证。

镇属土地资产是镇财政资源,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各镇属企业要把镇属土地资产的存量、分布、规划、用途等详细资料送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因发展需要而涉及土地的征收、转让、出租或买卖的,均须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用地申请书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产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财政分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镇属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日常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镇属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镇属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除按相关程序审批外,一般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镇属企业的工程建设应当参照《常平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镇属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聘用、任命需经政府同意报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镇属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或绩效挂购等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镇属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政府审批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今后,企业因发展需要而对外融资举债的,均须填报借款申请书,列明融资的方式、金额、用途、借贷、期限、利息支付的来源、债务偿还计划等,用作投资的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经领导小组)批准。

镇属企业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镇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经审批后进行。

  

第十九条镇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镇属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涉及国有划转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镇属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镇属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并依国家相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镇属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经财政分局审查,由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集体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收益是指集体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集体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现的经营收益,归镇属集体所有,由镇财政分局统一收缴。

镇属企业向财政分局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分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镇属企业发生1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财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

建设期间的损失计入工程成本或开办费用。

第五章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考评由企业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镇属企业外部考评于企业年终决算后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考核指标进行,以此确定企业年度经营绩效,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对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根据考评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分成等激励政策;

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财政分局有权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镇属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集体资产权益的;

  (七)企业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权益或者对损害集体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集体资产收益,或者拖延应缴集体资产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三十二条镇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财政分局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集体资产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

(五)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镇属企业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财政分局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财政分局对镇属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分局审查,经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