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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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
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
二是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
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
你凭什么帮她说话?
此时有争议,但与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
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争议焦点。
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
官,经历上述三个环节再归纳争议焦点,对案情把握也更透彻,不至于遗漏争议焦点;
最后,给法庭辩辩论环节埋下伏笔甚至是列好提纲,使法庭辩论仅仅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四、归纳争议焦点作用
归纳争议焦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形式意义及实体意义两个方面。
形式意义上的作用主要体现有利提高庭审效力。
比如:
有利于法官驾驭庭审,有利于书记员快速、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有利于使当事人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发展方向,从而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诉辩理由。
实体意义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法官掌握审判重点,明确法律关系的本质,分清法律行为的要件,从而有利于顺利解决纠纷。
五、如何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一)归纳争议焦点的基本要求
既然是归纳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与案件有关联的、重要的争议,那么必须秉承客观、准确两个基本原则。
客观体现在尊重案件事实,准确来源于对法律关系的把握。
(二)避免两个误区
在庭审过程中,因庭前准备不够充分,或者是因庭审效率不高,或者审判人员能力受限等原因,归纳出的争议焦点往往表现为不够准确或者有遗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械的将诉讼请求变为争议焦点。
直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成争议焦点是最常见的做法,例如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答辩称借款系高利贷,且已还款金额及利息远超过借款本金,要求驳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有些法官就把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归纳为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当将争议的焦点进行细化,需要查明借款本金、还款金额、已支付利息、利率标准后,再归纳具体的争议焦点,从而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上述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原告有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只有一个争议焦点,总之,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密不可分但仍旧不同。
2、将所有争议都变成争议焦点。
表现在将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也归纳为争议焦点。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责任比例、伤残鉴定、各项费用计算均有异议,是否应当全部归纳为争议焦点?
显然不是,经过庭审调查及现有法律规定,对责任比例,是三七分还是二八分,更多是根据案情进行裁量,不必单列争议焦点;
对伤残鉴定,被告仅仅是口头异议,没有任何证据提交,故根据证据规则,也可以依法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无需更多争议。
总之,争议焦点来源于争议,但争议焦点是被挑选过的重要争议。
(三)处理好关于争议焦点的几对矛盾关系
1、争议焦点的有与无
是否所有案件都存在争议焦点?
不是。
所有案件都有诉讼请求,但有的案件却没有争议焦点。
如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借条真实,但还款能力有限,无法承诺还款期限,那么,此案没有争议焦点,只需直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可;
如离婚纠纷,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那么感情是否破裂已不再是争议焦点,只需查找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是否存在争议焦点。
2、争议焦点的多与少
一个案件有多少争议焦点?
没有答案。
争议焦点的多少跟原、被告分歧密切相关,一个案件,双方分歧越多,可能争议焦点越多,当然,争议焦点的难易与案件本省难易也相关。
3、争议焦点的静与动
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绝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基本已定,解决这个焦点便可顺利结束案件,但是少量疑难案件的争议焦点却是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着。
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法庭调查中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陈述是原件,被告辩称虽然曾经给案外人出具过借条,但原告持有的是复印件,此时,争议焦点出现:
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此争议焦点是证据争议,属事实层面的争议焦点。
于是本案休庭,启动鉴定程序,对借条笔迹及形式进行鉴定,可庭后不久被告提出,对借条认可,是原件,于是曾经的争议焦点不再有存在的价值,被告已经认可。
随后,案件再次开庭,被告辩称,债权转让未及时通知,因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起生效,此时,新的争议焦点出现:
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至此,发现争议焦点不仅会变化,而且有先后顺序,在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本案失去了请求权基础,债权转让有效与否已不必谈起,只有对借条真实性确定后才可以继续审理。
总之,在相对静止的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在绝对变化的案情中调整争议焦点。
(四)掌握正确有效的的方法
如何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离不开对基本法律行为要件的掌握,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了解,更离不开一次又一次的庭审积累及庭后的经验总结。
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的双方矛盾。
由此也可见,争议焦点的归纳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庭审的进展,逐步发现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找出审理重点
没有诉讼请求的案件不是案件,忽略诉讼请求的庭审更是盲目的,从立案到结案,都要将诉讼请求牢记于心。
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清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要明确原告诉讼请求背后的事实依据,主要是证据的采信与否;
要明确原告诉讼请求背后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再多的审理,再准确的争议焦点归纳都是徒劳的。
(二)明确被告的抗辩意见,找出争议
被告全部认可,无争议可言,更无从谈及争议焦点,故争议焦点源于被告的辩称中的异议部分。
具体而言,要分清被告的异议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要分清抗辩还是反诉,切忌要将将本诉与反诉分开审理。
另外,要明确被告的辩称背后有无相应的证据支撑,有无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基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争议焦点
一般而言,经历上述两步,基本上能判断处争议焦点,但是争议很多,焦点一定就那么几个,故还应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即利用排除法及挑重点,选出最后的争议焦点。
要排除的争议如:
与案件无关的争议,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事项、证据证明力已经足够充分的事项等等。
挑重点的争议如:
属于法律行为要件层面的争议,属于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争议,属于法律行为是否完成的争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