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组织民主管理工作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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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二)代表候选人可以是下列方式之一产生,有选举工作小组确认。
1、个人自荐;
2、团支部委员会提名;
3、班级委员会提名;
4、班级全体成员海选确定候选人。
(三)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应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女生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十二条投票选举。
(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每一学生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二)实际有效投票人数占班级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选举结果有效。
(三)学生在选举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选举的,经班级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信任的同学代为投票。
每一学生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班级总委托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10%。
(四)代表候选人按照获得参加选举的学生过有效票数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五)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1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暂行缺额处理。
(七)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选票应封存备查。
选举结果由选举工作小组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十三条对代表的监督、罢免。
代表受本班级学生的监督,本班级学生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一)本班级半数以上学生联名,可以向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及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班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三)表决罢免要求,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四)罢免代表应该召开全班大会表决。
(五)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六)罢免代表,须经原班级过半数的学生通过。
(七)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是团总支委员会委员、学生委员会委员、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团学干部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代表可以提出辞职。
需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应主动向双代会常务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审查并提请团学委员会审议,团学委员会听取审查报告,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代表是团总支委员会委员、学生委员会委员、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团学干部的职务相应免去。
第十五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见(0310表)
(一)代表学习科目出现重修的;
(二)在执行代表职务中,学期考核不合格;
(三)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有违纪行为被警告及以上校纪、团纪、党纪处分的;
(五)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学期德育考核不合格的;
(七)代表辞职被接受的;
(八)代表退学、休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离开工学院宁海学区二个月以上的;
(九)被罢免的;
(十)其它情形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十六条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被接受辞去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资格终止的,其缺额可由原班级补选。
补选出缺代表,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下,由原班级依法进行选举。
补选出缺代表方法参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保障学生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校级处分:
(一)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学生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在选举中有违纪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挑动派性、制造纠纷和破坏同学团结的。
第三章团总支委员会委员、学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辞职、资格终止、补选
第十八条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团学委员会)依据《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二章相关规定,是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常设机构,是广大学生审议、参与重大决策、行使监督权力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团学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由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及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条依据《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团学委员会委员名额为26名。
第二十一条团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一)委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双代会代表;
2、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二)委员候选人的可以是下列方式之一产生,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负责审核、筛选并报送双代会筹备委员会批准。
1、各班推荐,每班推荐名额不超过5名;
2、团学委员会成员推荐。
每位委员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
3、个人自荐。
(三)委员候选人名额为34—40名。
(四)推荐和确定委员候选人应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女生应当有适当名额,各班级、各专业、各年级比例适当。
第二十二条投票选举
(一)定期召开双代会全体会议进行,团学委员会委员选举;
(二)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实际有效投票数占正式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选举结果有效;
(四)委员候选人按照获得实际有效投票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才能当选;
(五)获得过半数有效选票的委员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委员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六)获得过半数有效选票的当选委员名额少于应选委员名额时,但多于应选委员名额二分之一及以上,暂行缺额处理;
(七)获得过半数有效选票的当选委员名额少于应选委员名额二分之一以下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补齐应选委员名额二分之一人数加差额1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暂行缺额处理;
(八)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选票应封存备查。
选举结果由双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二十三条对委员的监督、罢免。
委员受全体学生代表的监督,学生代表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委员。
(一)三十名以上学生代表联名,可以向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及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二)被提出罢免的委员有权在团学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三)表决罢免要求,由双代会常务秘书长主持。
(四)罢免委员应该召开全体团学委员会会议表决。
(五)罢免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六)罢免委员,须经团学委员会会议半数及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委员职务被罢免的,其是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团学干部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委员可以提出辞职。
需辞去委员职务的委员,应主动向双代会常务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审查并提请团学委员会审议,团学委员会听取审查报告,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委员是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团学干部的职务相应免去。
第二十五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被罢免代表职务、接受辞去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的。
(二)在学生干部量化考核中,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罢免的;
(四)其它情形需要终止委员资格的。
第二十六条增补选出缺委员,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确定补选名额,召开双代会全体会议进行增补选工作。
增补选出缺代表方法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保障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校级处分:
(一)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在选举中有违纪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委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四章双代会常务主席团的选举、罢免、辞职、资格终止、补选
第二十八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依据《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三章相关规定,是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核心机构,是广大学生审议、参与重大决策、行使监督权力的核心机构。
第二十九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的选举工作由原双代会常务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条依据《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按顺序由学生会主席、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学生党小组组长兼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团总支副书记兼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兼考评部部长等职务组成。
第三十一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候选人的确定
(一)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团学委员会委员;
3、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4、没有比在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候选职务排名靠前的岗位任职;
5、学生综合服务部主任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预备党员。
(二)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候选人的可以是下列方式之一产生,由原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审核、筛选并报原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批准。
2、在团学委员会成员中海选。
第三十二条投票选举
(一)召开全体团学委员会会议进行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选举;
(二)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选举顺序按照职务从高到低进行;
(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每一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四)实际有效投票数占委员总数五分之四及以上时,选举结果有效;
(五)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候选人按照获得实际有效投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才能当选;
(六)获得过三分之二有效选票的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各职务候选人名额超过1名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七)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某职务候选人没有获得实际有效投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原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审核、筛选并报原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批准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办法参照第一次选举办法。
如果第二次选举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某职务候选人仍没有获得实际有效投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进行第三次选举,选举方法参照第二次选举。
依此类推直至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某职务候选人为一位时,再进行投票仍没有获得实际有效投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进行最后一次选举。
最后一次选举候选人为倒数第二次选举得票最高的两位,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三条对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的监督、罢免。
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受全体团学委员的监督,团学委员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
(一)二分之一以上团学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联名,可以向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及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二)被提出罢免的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有权在团学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三)表决罢免要求,由双代会常务秘书长主持;
如果表决罢免双代会常务秘书长,则由学生会主席主持;
(四)罢免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应该召开全体团学委员会会议表决;
(五)罢免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六)罢免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须经团学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被罢免的,其团学干部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可以提出辞职。
需辞去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职务的成员,应主动向双代会常务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审查并提请团学委员会审议,团学委员会听取审查报告,表决通过接受主席团成员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的团学干部职务相应免去。
第三十五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被罢免代表职务、接受辞去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的;
(二)被罢免委员职务、接受辞去委员职务、委员资格终止的;
(三)在学生干部量化考核中,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被罢免的;
(五)其它情形需要终止委员资格的。
第三十六条补选出缺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职务,召开双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工作。
补选出缺双代会常务主席团职务方法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保障委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校级处分:
(一)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委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在选举中有违纪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五章 学生干部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工学院宁海学区班级学生干部、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职务任免,适用本细则。
任免学生干部的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依法任免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是学生干部的任免机关,依据《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任免学生干部。
第四十条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按下列权限任免学生干部:
(一)经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表决通过,直接任免下列人员:
1、团总支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
2、学生会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
3、社团联合分会各部门的部长;
4、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的部长;
5、学生综合服务部各部门负责人。
(二)经班级选举,报相应部门审批通过,由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任免下列人员:
1、班级班长;
2、班级团支部书记;
3、班级委员会委员;
4、团支部委员会委员。
其中班长报批相应部门为学生会副主席,团支部书记报批相应部门团总支副书记,班级委员会委员和团支部委员会委员报批相应部门为对口团学部门。
(三)经各组织负责人研究审批决定,报双代会常务主席团任免下列人员:
1、社团联合会下属各协会会长;
2、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社会实践基地负责人;
3、学生综合服务部各业务主管;
第四十一条任命学生干部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有职数限额的应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被选为团学委员会委员的;
(二)免职后需重新任职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干部实行一人一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批准,学生干部可以兼任一个实职。
第四十四条 拟任命职务的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拟任职务的条件。
1、就读与工学院宁海学区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旁听生);
2、勤奋学习,成绩良好,无重修科目;
3、学期德育考核合格,未受过任何处分;
4、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6、团总支各部门、班级团支部书记、委员任职的必须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7、在学生综合服务部任职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8、任双代会常务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团总支各部门的部长、学生会各部门的部长、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部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的部长、学生综合服务部各处处长必须为团学委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
(一)各团学组织干部任期一年;
(二)各班级干部任期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期限超过2个月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学习科目出现重修的;
(七)学生干部辞职被接受的;
(九)有违纪行为被警告及以上校纪、团纪、党纪处分的;
(十)有重大工作失误等原因被撤职的;
(十一)学生干部学期量化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十三)其它情形需要免职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涉及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重大事项,可以有团学委员会审议决定,组织进行全体学生网上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与投票有效)公决。
第四十九条 双代会民主管理是通过举行全体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有效)或举行全体团员暨学生代表网上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与投票有效),由与会代表选举和重要决议、决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形式进行,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团学委员会民主管理是通过举行全体团学委员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团学委员出席有效)或举行全体团学委员网上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团学委员参与投票有效),由与会团学委员选举和重要决议、决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一)其中以下事项由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1、审议双代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筹备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名单、计票人名单、监票人名单;
2、审议下一届团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本届团学委员会增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3、审议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正;
4、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5、审议大型活动(指由团学委员会主办的活动)方案等相关事项;
6、审议学生干部培训相关事项;
7、审议各类集体评优、分院及以上各类评优、先进的推荐,团学干部入党推荐、各类院及以上有限定名额需推选的活动(会议)参加名单的推荐;
8、审议拟提交工学院宁海学区全体学生审议公决议案;
9、审议各类违纪处理及被处理对象的申诉处理;
10、审议宁海学区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舞弊、争议、分歧、突发事件等处理决定;
11、审议宁海学区学生重大相关事项处理;
12、审议其它应由团学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选举、罢免及辞职审批由全体团学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民主管理通过举行全体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有效)或举行全体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网上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参与投票有效),由与会主席团成员选举和重要决议、决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下事项由全体双代会常务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一)审议双代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筹备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名单、计票人名单、监票人名单等草案;
(二)审议下一届团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本届团学委员会增补委员候选人名单等草案;
(三)审议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正等草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草案;
(五)审议大型活动(指由团学委员会主办的活动)方案等相关事项草案;
(六)审议学生干部培训相关事项草案;
(七)审议各类集体评优、分院级以上各类评优、先进的推荐,团学干部入党推荐、各类院级以上有限定名额需推选的活动(会议)参加名单的推荐等候选人名单;
(八)审议各类违纪处理及被处理对象的申诉处理等初步建议;
(九)审议宁海学区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舞弊、争议、分歧、突发事件等处理决定初步建议;
(十)审议宁海学区学生重大相关事项处理初步建议;
(十一)审议学生干部职务任免决定及辞职审批;
(十二)审议各部门组织的单一小型活动方案等相关事项;
(十三)审议代表单独或者联合视察、检查、调查、调研、询问活动方案,代表小组活动方案、代表提交的质询案和罢免案;
(十四)审议代表资格、考核、评优等相关事项;
(十五)审议学生干部考核、评优决定;
(十六)审议学生组织工作公开的内容的相关事项;
(十七)审议其它应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