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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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Word格式.docx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是指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3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月缴纳3元 

大额医疗互助 

1是指单位上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门、急诊就医须知 

(一) 

就医须知:

6.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

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盖章后方可转诊。

(二) 

报销标准 

1. 

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标准2005年定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用分段结算、累加 

支付的办法,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定为7万元。

3. 

一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前7日的医 

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结算。

附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累计支付金额(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起付线至1万元 

90% 

94% 

87% 

92.2% 

85% 

91% 

1万元至3万元 

3万元至4万元 

95% 

97% 

92% 

95.2% 

4万元以上至封顶线 

98.2% 

98.2% 

五、特殊病就医须知 

特殊病的范围 

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

进行肾透析的;

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治疗的。

特殊病报销办法 

报销办法视同住院;

结算周期为360天(自首次就医之日起计算)。

(三) 

就医须知 

选择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病的定点医院,特殊病的审批程序如下:

(1) 

可在个人选择就医的1-5家定点医院中认定一家,也可在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认定一家;

(2)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 

报审批表》中“个人申请”栏,应写明申请原因;

(3) 

由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中“确诊医院诊断证明”栏,应填写主要病情及疾病诊断,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加盖公章;

(4) 

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 

病种申报审批表》中“单位意见”栏并盖章于每月1-20日持《医保手册》及《审批表》到区医保中心审批;

(5) 

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6) 

《审批表》医保中心、医院、个人各留存一份;

特殊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时方 

可按特殊病对待,在本人选定的其他定点医院就医按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治疗周期内,因病情需 

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不另收起付线。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以外的 

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中途转院除外)按新住院对待,另收起付线。

5. 

患者与就医医院直接结算应由自已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注意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治疗;

7.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个人自付的(例如:

美容、矫型等)。

(二)门诊开药量:

1.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患者可开两周量 

2.离、退休人员患“十种病”(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对于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种药物,可放宽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三)自费、自负部分 

起付线部分。

自费药品。

非适应症用药。

4.《医保用药目录》内需个人部分负担药品,个人负担10% 

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单项费用超5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负担50%。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CT、彩色多普勒检查、核磁等)及进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检查治疗时,个人需负担8% 

7.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有最高费用标准限制,实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报销。

(1)心脏起博器:

单腔的每套限报1.4万元、双腔的每套限报1.8万元、临时的每套限报6000元。

(2)心脏瓣膜:

生物膜每套限报7000元,机械膜每套限报80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限报668元。

(4)人工关节:

人工髋关节每套限报4500元;

人工膝关节每套限报5000元;

人工股骨头每套限报3300元。

(5)安装其它体内人工器官最高限报标准为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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