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园林城分级考核标准鄂尔多斯园林绿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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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1分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绿色图章”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古树名木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90%

不达标-1分

绿地

建设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0%

每少1%,-1分

建成区绿地率(%)

≥35%

否决项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70%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25%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5.00㎡/人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95%

10

苗木生产

①编制并按照《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合理规划、生产苗木,保证出圃苗木种类、规格、质量等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需要;

②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2%。

11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12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80%

13

大于40hm的植物园数量

≥1

14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60%

15

河道绿化普及率(%)

16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管控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9.00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古树名木保护率(%)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立体绿化推广

①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

②立体绿化面积逐年递增且效果良好。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

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郊野公园规划建设合理、管理到位,并与建成区内公园绿地相得益彰;

③“其它绿地”(包括改建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需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建设、统一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指导服务与跟踪监督,水利、交通、市政等各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划和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

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考核规划区设有风景名胜区的城市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生态环境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300天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54.00dB(A)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0.90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城市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③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已见成效。

城市自然生态保护

考核范围为市域范围

①城市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

②城市水体生态保护完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情况;

③无改变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用地性质及相应的保护规划、改变自然地貌、开山采石、填埋水体、破坏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河湖岸线及水底硬质化等情况;

④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生物多样性保护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①已完成不小于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物种引进、驯化、应用、保育(护)的机制、机构和基地;

③本地区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节能减排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25千克/万元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30%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

设计阶段100%,施工阶段100%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实施

在城市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的基础上完成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

建成区人口密度

≥1万人/平方公里,且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所规定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相对应。

市政

设施

城市容貌评价值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城市污水处理率(%)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城市道路完好率(%)

≥98%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40.00km/h

城市排水

①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

②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①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②低效照明产品全部淘汰。

人居环境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绿地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①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②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社会保障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二、分级考核指标

分级指标

计分

方式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园林绿化

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率(%)

每少2%,-1分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m2/人

≥9.5

≥10

≥11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80—100m2/人

≥11.5

≥12.5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m2/人

≥13.5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林荫路推广率(%)

≥85%

节约型园林绿化

①采用节水技术达到的节水率(%)

10%

15%

20%

各项达标均可酌情加分

②园林绿化再生水利用率(%)

50%

60%

70%

③道路广场透水面积比例(%)

40%

城市公园绿地综合评价

≥8

≥9

综合物种指数

≥0.5

≥0.6

≥0.7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3.5℃

≤2.5℃

≤2℃

达标酌情加分

PM2.5年、日均浓度

达标情况

已建立城市大气中PM2.5平均浓度监测体系及管理机制,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城市大气中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应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地区标准,且PM2.5日均浓度达标天数≥292天

城市大气中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应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地区标准,且PM2.5日均浓度达标天数≥310天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市政设施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20%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处置。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建材制造、协同焚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盐碱地改造等的消纳率≥20%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建材制造、协同焚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盐碱地改造等的消纳率≥30%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建材制造、协同焚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盐碱地改造等的消纳率≥4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填埋场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A级标准

填埋场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AA级标准

填埋场全部达到Ⅰ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AAA级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及减量化、资源化

①政策制定和宣传教育

政府已出台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政策及实施办法,已全面开展宣传和培训教育。

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和建设

已启动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专项规划》,至少有一个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已启动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专项规划》,源头减量政策贯彻实施情况良好,建立较为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城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

③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

1.0千克/天

0.8千克/天

0.6千克/天

城市数字化管理

①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公共区域的监管范围覆盖率(%)

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结案率(%)

③地下管线管理

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健全

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管理纳入数字化管理范畴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覆盖全部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内容并高效运行,管理制度完善。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实施

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且实施率达到80%

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且实施率达到90%

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且实施率达到100%

公共交通覆盖率

A类城市

≥65%

B类城市

≥55%

C类城市

≥45%

D类城市

低碳经济

编制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

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实施效果明显

紧凑混合用地模式

①建成区毛容积率(%)

≥1.0

≥1.3

≥1.6

②平均通勤时间

A、B类城市:

≤45min

C、D类城市:

≤35min

≤25min

≤15min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

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政府主导投资建筑(含公共建筑、保障住房等)

80%

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90%

城市照明节能

①城市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达标率(%)

②城市照明节能产品应用率(%)

绿色出行分担率(%)

A、B类城市

≥75%

C、D类城市

住房保障率(%)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累计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生态园林城市评选范围。

加、扣分按《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实施,其中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3分,所有加分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5分。

6.城市分类:

(1)A类城市:

特大型城市,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

或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

(2)B类城市:

大型城市,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

除拉萨外的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类型不低于B类。

(3)C类城市:

中型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

拉萨市划为C类城市。

所有县级市的类型划分不高于C类。

(4)D类城市:

其余城市。

三、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四、部分指标解释

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

指标解释:

指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建成区内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实施

指在城市可再生能源评估的基础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城市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3.建成区人口密度

指建成区内的人口疏密程度,是考核紧凑混合用地模式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成区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数(万人)÷

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4.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的比例。

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城市、省环境监测部门。

5.林荫路推广率(%)

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

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6.节约型园林绿化

指标解释:

指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养护管理各个环节中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的情况。

主要包括节水技术、雨洪利用、立体绿化、乡土植物、自然群落式植物配置、透水铺装、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的推广应用,以及对违规损毁、砍伐、移植树木,大广场、大面积硬质铺装、大型水景和滥用雕塑、假树、景观灯等情况的控制管理。

7.城市公园绿地综合评价

是对城市公园绿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公园绿地功能性、景观性、文化性进行综合评价。

科学性主要包括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遵循《公园设计规范》、符合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要求、保障公园绿地公益性质、专业性养护管理等5个方面;

功能性包括使用、服务、适用、可达、开放、安全6个方面;

景观性包括植物配植、空间布局、景观特色、施工工艺4个方面;

文化性包括历史文化内涵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3个方面。

E综合=E科学性×

0.25+E功能性×

0.25+E景观性×

0.25+E文化性×

0.25

数据来源:

8.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

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其中,H为综合物种指数,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n=3,i=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城市相关主管部门。

9.PM2.5年、日均浓度达标情况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

PM2.5日均浓度达标天数是指一年中空气中的PM2.5浓度达到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版规定标准的天数。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城市用水总量的比值。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非常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

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计算。

城市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级评定的有关情况。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包括焚烧、卫生填埋和生物处理技术等。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应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

鼓励区域统筹规划,资源充分共享,提高设施设备运营效率。

1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

指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减量、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分类收运、处理等情况。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指城市居民平均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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