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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项目从立项(备案或核准)到建设竣工全过程,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量、投向、投速进行管理和考核,使项目早日投产达效。

 

第二章筛选、储备和确定

 第三条 重点项目必须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项目中确定,当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年度内开工建设。

第四条 各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等政策法规,不断筛选储备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程序是:

县发改局(县重点项目办)于每年10月底前下发重点项目征集通知,各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向县发改局(县重点项目办)申报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县发改局(县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筛选平衡后,提出年度县级重点项目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的初选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下发和上报。

第六条 重点项目及重大储备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

(三)政府投资及国债项目;

(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三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项目;

(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六)凡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申报重大储备项目。

第七条 对重大储备项目要做好谋划,搞好论证,每年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县发改局(县重点项目办)要会同各镇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筛选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经费、任务“五落实”。

成立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管理,并成立某县重点项目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其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设立重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重点项目的筛选、储备、上报、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县级领导包抓、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项目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每个重点建设项目确定一名县级包抓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镇和县级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服务到底,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承担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债责任,并依照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实行“五制”管理(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合同制)。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信息联络员制度和周通报、月督查、季分析、年考核制度。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于每月23日前向县发改局(重点项目办)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每季度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半年和年底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县项目办要根据项目进展及时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编发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简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二条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建设县级包抓领导联席会议;

项目包抓领导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专题协调会,及时有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项目办要经常深入项目单位和工程建设一线,调研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做好县级领导联席会议和项目专题协调会的筹备工作。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抓好联席会议和专题协调会会议精神的督查落实,并会同县考核办、县监察局、县项目办抓好重点建设项目的挂牌公示、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确因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在考核期内无法完成计划下达的工作任务需要调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底以前向县级包抓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提出调整申请,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更换新的替补项目。

第四章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用足用活国家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扶持,力争更多的国家、省、市项目在我县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通过召开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多渠道、多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金融部门要依法为重点项目搞好信贷支持,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各种平台和多种形式扩大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

在竞争性领域,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用市场手段积极启动和扩大民间投资,确保重点项目资金落到实处。

第五章环境优化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项目保护制度。

各镇、县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减少行政干预,保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合法权益。

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对项目审批、收费、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执法执纪部门要严肃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对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发改、国土、住建、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办理立项、土地、环保、规划、安全、节能、水土保持等各项审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优先从快办理,项目所在地镇党委、政府要全力支持配合项目建设,以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和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一律按投资和规模比例供应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条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重点项目允许按行业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供电、供水、金融、通讯等窗口服务单位要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生产经营。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考核坚持定期、定量、定性考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包抓领导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双重考核。

将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县考核办根据目标责任书所占分值进行综合考核;

同时根据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进行单项考核奖惩,由县项目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核范围: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列入年度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开工率、形象进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信息报送及项目综合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考核的组织: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县考核办、县发改局(重点项目办)牵头,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等部门成立考核组,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年终统一进行综合考核及单项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方法步骤:

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根据各单位承担重点项目数量、规模、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和项目综合管理情况实行百分制考评,得出各项目责任单位总分值,然后依据总分值进行排序提出奖励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确定受奖励单位。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分方法

(一)基础分(85分):

1、项目进度(75分):

单体项目得分总和÷

单位年度项目个数﹦项目进度得分

单体项目得分计算办法:

本部门所承担的单体项目完成年度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任务的得75分。

没有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比例在90%-99%的扣2分,完成比例在80%-89%的扣4分,完成比例在80%以下的扣8分。

未开工项目进度得0分。

2、项目管理(10分):

单位重点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月报及时,项目资料规范得满分。

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扣3分,项目资料不规范扣2分,项目月报表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二)难度系数(15分)

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设置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分。

凡本部门所承担的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并且完成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难度系数得15分;

完成投资总额在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难度系数得13分;

完成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难度系数得11分;

完成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得10分。

(三)项目加分

为了激发各部门建设项目积极性,对承担项目多、投资完成好的部门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采取加分制。

1、本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本部门所承担的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在3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不超过5分。

3、确定为省、市级重点项目且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分别加2分、1分(不重复加分),最高加不超过5分。

项目基础分、难度系数分和项目加分之和,为部门重点项目最终得分。

第二十九条凡列入考核的重点项目必须逐月建立工程、财务报表和统计台账,年度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点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二)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

(三)重点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制度;

(四)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金拨付票据;

  (五)项目建设立项、土地、环评、安评等相关资料;

考核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投资额度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但因故没有启动实施,项目责任单位没有按时申请调整或无项目调整的,按未完成年度任务考核(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三十一条奖惩原则、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原则及范围

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所承担项目完成投资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80%以上的单位纳入评奖范围,重点奖励项目投资完成额较大、对县域经济带动作用明显、单体项目完成年度投资在1亿元以上,以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服务保障工作扎实的单位和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

(二)奖励类别及受奖条件

1、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单位项目总分值在80分以上,完成所承担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总额80%以上;

2、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单体项目完成年度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且不按项目个数重复计算,不与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重复奖励。

3、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保障先进单位:

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做好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得到项目法人单位认可的。

4、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

能够按照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参与、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为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项,一等奖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二等奖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分别奖励10万元。

分别奖励2万元。

按年度重点项目总数20%评选,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同时对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先进工作者各颁发荣誉证书一份。

第三十二条处罚办法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按时向县项目办和县考核办报送信息月报表的;

2、未完成本单位承担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总额80%以上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项目责任单位有2次以上未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项目工作专题会议的或对会议重要议决事项落实不力的。

第三十三条 各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重点项目△考核办法通知

抄报:

市委办、市政府办

中共某县县委办公室2011年3月2日印发

校对:

打印: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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