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答疑法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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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意义上的债,不是指欠钱换钱,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
看书看到债权,就把它翻译成“权利”,看到“债务”就翻译成“义务”,例如:
施工单位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竣工工程;
业主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虽不十分精确,但不会出差错。
二、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不是甲方乙方,你签字我盖章的那几页纸(“合同书”)。
合同法上说的合同,是“交易行为”。
看到“合同”,要立刻把它翻译成“交易”。
合同的订立,不是教你如何签订一份合同书,而要把这标题翻译成“交易是如何在两人间达成的”。
否则,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完全不通。
再如: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翻译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发生交易的意思表示”。
这就好理解多了。
而:
无效合同,应当翻译成“无效交易”,可撤销合同,应当翻译成“可撤销交易”。
4、法律不是靠背出来的。
我一年讲这本教材20几遍,凡是我都背不出的段落,你怎么可能背得出?
考法官都不考的地方,怎么可能拿出来考建造师?
看书时候掌握一个原则,先易后难,遇到让你消耗大量时间的地方,先擦着边走。
凡是大家都不怎么会的地方,你也不需要会。
但别人都会的题目,你就一定不能做错。
从前,上外的许国璋教授在被记者问道如何背单词时,只说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记不住的就不要记。
如今回想这些事,愈加感叹大师的智慧。
四门课程里,有三门半是考选择题,而出题要照顾覆盖面,原则上大纲要求的每节都至少要出一个题。
所以一大段话背不出,不背它就行了,撑死丢掉一两分,你怕什么?
5、招标投标法规定:
开标必须与投标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可见开标时间就是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书在投标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
一旦开标,就不能补充和修改。
可见,投标有效期应当从开标时起算,即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6、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节属于必考的点。
近年来这一节开始侧重考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间的逻辑,因此你的问题是重要的。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共3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建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共4项
(1)施工200万;
(2)货物采购100万;
(3)服务采购50万;
(4)总投资3000万。
一共七句话,要求背得滚瓜烂熟。
而且务必把握其间的逻辑。
一个项目,只有既属于
(一)规定的招标项目,又达到
(二)规定的规模标准,才需要招标。
言下之意,如果项目不属于
(一)规定的的三类项目之一,那么规模再大也不要招标;
或者虽然是属于
(一)的项目,但未达到
(二)规定的任一规模标准,也不需要招标。
7、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发包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不需要招标发包的,一律可以直接发包。
8、四门科目都要牢记一个原则:
只有真题你每道题都做得滚瓜烂熟了,才能碰模拟题
把真题,尤其是2007年的题,猛啃几遍,再回头看看你现在做的这些题,自有感悟。
不熟悉真题,对题目的质量就永远不会有辨别力。
真题是最宝贵的资源,法规科目4年总共4套卷子,扣除掉新大纲不要求的题目和重复的题目,大概就300个题不到。
你得一个题一个题,一个选项一个选项的琢磨过去,06年07年的卷子你得想办法做到满分才行。
等你接近满分了,回头再看看,就会发现,学习,原来如此简单。
9、教材300页纸,每个地方的含金量是不一样的。
其中有些地方如安全生产条例中P76-P79考6-7题,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考4-5题,合同法的考4-5题。
也有些地方,如保险法,8页纸考1分。
有些点,如债的发生根据、诉讼时效,为了做出一道题,上课时至少需要讲半个小时才能讲清楚。
而有些点,如联合体的资质,1秒钟就把分数拿到手。
凡此种种,都需要从认真研究历年真题着手,扎实踩点复习,才能有深切体会
10、第一题拿来考律师还可以,用来要求建造师就有点出格了。
哪里搞的题?
王某欠李某1万元,张某欠王某1万元,王某与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将张某的1万元债务直接付给李某,并通知了张某,那么王某不再承担债务属于()
A解除
B抵消
C免除债务
D混同。
第1题,难,要求对抵消和混同两概念的理解达到专家级的水平。
但我不认为是好题。
具体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1)首先在读题时,建议同时在草稿纸上画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图。
便于深入思考。
(2)李某与王某约定由张某直接向李某偿付(作为王某向李某偿付的替代)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张某时生效,无需张某同意。
该1万元债权转让生效后,李某成为张某的新债权人。
王某丧失了债权人地位。
(3)下面解释何谓抵消和混同?
抵消分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指的是: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无需对方同意)
合意抵消,指的是:
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需对方同意)
混同,指的是: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开发商欠广告公司广告费100万元,广告公司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
但后来开发商合并了广告公司,使其成为自己的一个广告部门,则该100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合并后的开发商),这是典型的混同。
(4)根据上述定义,我认为,本案中李某不再要求王某偿付债务,而是转而要求张某偿付债务,仅仅系李王二人协议结果,该协议的事实,既不构成抵消(因为王某对李某单方负有债务,李某却始终未对王某负有债务,谈不上“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也不构成混同(因为王某对李某有债务,却始终未对李某享有债权,谈不上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5)综上所述,勉强可以选C。
看完上述分析,相信你已可以得出结论:
做这种题,只会浪费掉你大量时间,却无助于让你在建造师法规考试中挣到哪怕1分。
下面回答你问的第2题:
甲3月1日购买乙厂3万元的水泥,即时结款。
3日发现水泥不合格,退给乙厂,乙未退3万元货款。
10日甲又购买乙4.2万元水泥,此时应怎样结算货款?
A甲付给乙3万,请求乙退甲4.2万
B乙先退甲3万,再请求甲付款4.2万
C甲付给乙1.2万了解
D甲付给乙3万,乙退款后,再付1.2万
分析如下:
3月3日起,乙欠甲3万元水泥款,3月10日,甲欠乙4.2万元水泥款。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种类相同(货币),成立法定抵消。
所以应选C
这道题简单
11、教材中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是绝对的重点,预计考7-9分。
其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合同法286条三项。
后两个考点在P216中表述完整,但第一个文件在教材中的内容极其繁复,建议直接从XX上搜索下载原文学习。
问题1、根据《解释》,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认定方式有三种: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
例如:
(2007年真题50题)某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因急于参加认证,于11月15日未经检验而使用该工程,11月20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11月30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工程竣工日期为(A)
A、11月15日B、11月20日C、11月30日D、12月3日
解析:
实务的归实务,法律的归法律。
实务书上是写错的。
请大家注意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三)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
按要件构成来说,本案同时成立了两个竣工日:
11月15日和12月3日。
此种情况下,应以最先成立的为准,即11月15日。
问题2、已完工程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不能修复的,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得解除施工合同。
2题如果只说了已完工程不合格,没有说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不能修复的,是不是还不能解除合同?
是的
12、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可见
(1)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委托合同更高。
(2)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注意义务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应就“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委托合同无论有偿无偿,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均无需对委托人损失做出赔偿。
因此,如果途中是被抢劫,是受托人无过错,受托人无需赔偿。
但如果途中是被盗窃,就是另一回事了,需要根据案情推断受托人是轻微过失(例如虽然万分小心但是遇到了楚留香之类的神盗),还是重大过失(例如钱插在屁股口袋还露出大半截)?
1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
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则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选B。
注意:
这个题里有两个关系,在外部,甲乙两单位之间,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乙单位所有。
在内部,王某和乙单位之间,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王某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如许可使用权)归单位所有。
题目很好,很精细。
14、某建设项目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报价1020万元,评标价1010万元,评标结束后,该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可以再降低报价,报1000万元,与此对应的评标价为990万元,则双方订立的合同价应为()
A.1020万元
B.1010万元
C.1000万元
D.990万元
选A
解析:
我没有学过什么叫评标价,所以闭着眼睛我也知道我不应该选没有法律依据的B和D,因为这不是我该得的分。
为什么不选C?
考点是招标人投标人任何时候都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5、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诉至人民法院。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资料中,不属于证据的是(D)
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B、建设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C、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D、建设单位提交的答辩状
从本题A看的出来,命题人没有意识到法律意义上的鉴定和证人证言是要走程序的,A其实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属于书证(当然也是证据)。
B也不属于证人证言而属于书证。
我只是担心将来不要把题出错了。
C还是书证。
D有点小问题,能否归入“当事人陈述”?
我明白命题人的意思是选D,D确实也是最不恰当项,如果把D改成“庭审记录”或“律师代理词”就没问题了。
16、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
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BC)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侵权之债的主体。
丙擅自使用设备并造成磨损,侵犯的是设备所有人。
因此问题转化为设备归谁?
而动产物权,在交付前归甲,交付后归乙。
所以是侵犯甲的物权而不是乙的物权。
因此E错
17、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
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是B
这个题是有史以来考诉讼时效出的最好的一道题。
原题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多选题,我把它改成的单选题。
你问的这个,我一看选项就是我改编的那道。
看来你用的是我的讲义
这个题分析如下:
(1)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被侵害时起算,而不是“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时效的起点是5月29日而不是5月8日。
(2)按理说,第2年的5月29日时效届满,这没有问题,万勿困惑。
但是,在时效进行到11天的时候,即6月10日,发生了一件事情,债权人王某要求债务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债务,是时效中断的第二种情形。
而时效中断,意味着时效重新计算。
因此,第二年6月10日才届满。
B正确。
(3)再看6月11日的两件事:
王某起诉,中断不中断?
注意,起诉未成功,所以不构成中断的第一种情形。
其次,半途遭遇台风,中止不中止?
时效只有在最后6个月才可能中止,而前1年半,无论是遇到台风、洪水、非典,都不会中止。
(必考,务必掌握)
(4)王某要求履行,“两单位相互推诿”,注意,这是最常见的障眼法,诉讼时效因a提起诉讼,b债权人要求履行或c债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
注意b,c之间的连接词是“或”。
这意味着,只要你要求了就中断,无论对方同意不同意都中断。
这个题为什么好,所有考点全部考到了:
时效的种类(身体受到伤害,1年),时效的起算时间(知道时而不是实际被侵害时),时效中止(最后六个月才可能中止,而这之前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时效永不可能中止),时效中断的原因(起诉、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同意履行)。
这也是将来建造师考试考诉讼时效的命题方向,尽最大可能考个综合题。
18、甲公司主张公司乙公司违约,乙公司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为乙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E乙公司在甲公司收到要约后才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题目是好题,质量和难度都基本接近真题。
题干有些复杂,在看清题意后可以简化为:
"
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这样思路就清楚了
合同法18条规定: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这说明撤销要约有时间限制,即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对方发出承诺前这段时间才可以撤销。
而一旦对方承诺已经发出,要约就无法撤销。
另根据合同法19条: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即使满足18条的时间要求,要约也不能撤销
(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①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②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19条
(1),AC正确;
根据18条,D正确;
B考19条
(2),注意要求同时具备①②两项条件,而B只强调了一个条件,因此不能成立。
E显然错
19、如果甲已两方约定了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甲\已\丙三地中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当发生纠纷了,甲单位诉至法院,已单位要求甲地仲裁机构仲裁.此时
A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受理案件
B仲裁协议效力待定,可由双...
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打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原来也不会,翻书才知道,还是A
20、应甲方要求,乙方请求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其中的30T水泥交付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企业。
后来乙方未向丁公司交货。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B)
A保证合同由乙丙双方签订
B丁可以直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C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由于未征得丙同意,甲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题目是好题,且有相当难度,考核债权转让的概念和保证期间的主合同变更(P199正中间往下第2小项)。
在保证期间,如果是主合同债权转让,无需保证人的同意;
而主债务转移、主合同变更则需要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1)甲方要求乙方将30T水泥交付丁公司,系债权转让行为(只需通知债务人乙但不需要乙的同意),就该30T水泥而言,债权转让生效后,乙的债权人变更为丁,而甲丧失了债权人的地位,将来如乙违约,只有丁才能追究乙的违约责任,甲不能追究;
2)该主合同中发生的债权转让行为,无需保证人丙的同意。
21、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成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
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法律主体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戊分公司
D.庚公司
答案A,请作解释及在书本的出处.
这个题,不是真题,不过蛮好的。
考核点为P145第一大项“设立登记”第三段最后一句。
今年考试《公司法》很有可能考这个。
下面讲另外一个非常容易搞错的地方
根据P144倒数第2段第一句,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甲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并非指甲的责任有限,而是指甲的股东(乙、丙、丁)责任有限;
甲本人的责任是典型的无限责任(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甲的债务与股东无关。
2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自领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三个月,那么就是九个月内开工都是可以的,
老师:
这样理解对吗?
应理解为“最长9个月”。
但这个9个月也实在太巧了,每次都是在3个月的最后一天批准延期,而那天恰好不是礼拜六礼拜天,发证机关和你又是朋友,只要你申请了他就肯定批。
23、老师您好!
学习过程中发现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经济法分别所属的那些法律很容易混淆(比如建筑法、保险法等),不知道考试内容中法律体系占多少比重。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考一题,1-2分。
如果考法律体系,则必是单选1分。
法律体系,只要求掌握以下四点
(1)民法部门
(2)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部门
(3)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部门。
24、缔约过失责任每年考1题。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要求有约可违;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无约可违(当事人之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
(2)违约责任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翻译过来:
即达成交易过程中)(3)从构成要件看,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不要求守约方有损失;
但缔约过失责任却要求当事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有损失。
(4)从责任承担方式看,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五种;
但缔约过失责任却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做题时有个小技巧,给你一个案子,你只需要观察当事人之间有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约可违,追究违约责任;
无约可违,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题目不难。
税法考2题,不出意外的话,今年1道题考P140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出境清税和纳税人报告制度),另一题考P141建筑业的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7年已经考过这个点,但难度太低,今年可能适当增加难度)
税法中代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本人。
例如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你是纳税人,你的单位是代扣缴义务人,你到手工资其实都已经是税后的了,单位已经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代扣缴。
保险法考0-1分,别看了吧。
这种地方在哪里出题只有命题人自己知道。
25、施工许可证是发给建设单位的,证明项目具备了开工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发给施工企业的,证明该施工企业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
一、中国有五类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企业属于其中一种。
如施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得从事任何施工活动。
因此,新办的施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申请办理临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跟做哪个具体项目完全不搭边。
二、在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领证的8项条件中(P32-33),第4项,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建管办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中标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查验(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施工活动),如施工单位无该许可证,则建管办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只能重新发包,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26、甲乙签订100台冰箱买卖合同,约定每台1600元,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地,货到付款。
随后甲与丙签订该批冰箱转卖合同,合同价每台1800元,并约定了8000违约金。
乙方送货途中,100台冰箱全部灭失。
冰箱市场价格2000元/台。
根据合同法,甲方可以向乙方主张(A)元的损失
A20000
B28000
C40000
D48000=======我觉得是B啊
答案是A,没错。
这个题是05年前后从司法考试里抄来的模拟题,题目超前了,远远超过了对建造师的要求。
那时我们这个行业几乎无人看得懂合同法。
这个题包含了无数考点,如货物在途风险,违约责任中的三个点“赔偿损失”、“违约金”、“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一)甲乙合同约定乙方负责送货、货到付款,说明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货物在途风险应由乙承担(无论是乙自身原因还是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所以该冰箱自身价值损失并非甲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甲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P194,3.“赔偿损失”的第2段),根据题意,该“可得利益”为(1800-1600)*100台=2万元
(三)甲、丙之间的违约金约定8000元,甲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支付8000元违约金给丙,表面看,该损失系第三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