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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击之法律分析汇编

全民目击之法律分析整理汇编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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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全民目击》的法律漏洞与瑕疵整理

影片拍的还算不错,不过怎么看怎么是一部大陆版本的港片,如果将场景换成香港法庭,无疑是很贴切的,可惜,背景是大陆。

但不可否认的是,《全民目击》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谬误,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实。

《全民目击》中法官的唯一作用就是猛敲法槌,大喊安静安静。

局面完全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童涛和周莉可谓咄咄逼人,气势磅礴。

很明显,编导把内地的法庭搬到了香港。

香港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控辩式,内地庭审是大陆法系的职权式,法官主导,任何人都不允许在法庭内走动,律师和检察官只能乖乖坐在位子上,不可能站在证人面前指着其鼻子质问。

《全民目击》的法庭戏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吵”,大批记者,架着长枪短炮,闪光灯咔嚓咔嚓,哄笑声惊呼声不断,像菜市场,又像明星发布会。

周莉居然还大模大样地站着打手机。

这些在现实的庭审中绝对不允许。

片中高高在上的法官毫无尊严,好不窝囊。

如果说以上是为了烘托情绪塑造人物而进行的艺术加工乃至虚构,还可以理解,那么以下几处法律上的硬伤,就不容忽略了,咱不能误导老百姓。

中国的庭审程序压根就不是你们在这片里看到的这回事,整个电影里描写的,就是欧美法系的庭审用语和程序,随便一个喜欢看美国律政剧的人都能写出来的东西,被生搬硬套到中国的法庭上,就差没给法官带上英国法庭挚爱的假发套了,下面谈谈电影《全民目击》的法律漏洞与瑕疵。

《全民目击》影片以一桩谋杀案开始,围绕着“谁才是真正的凶手”这一疑团展开叙事。

导演采用多重视角来讲述故事,在旁观者与当局者两种身份之间自由转换,将这一案件讲述得险象环生,使得本来就曲折离奇的案件变得更加得扑朔迷离。

更多是法庭审理场景戏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吵”,大批记者,架着长枪短炮,闪光灯咔嚓咔嚓,哄笑声惊呼声不断,像菜市场,又像明星发布会。

周莉居然还大模大样地站着打手机。

这些在现实的庭审中绝对不允许,片中高高在上的法官毫无尊严。

如果说以上是为了烘托情绪塑造人物而进行的艺术加工乃至虚构,还可以理解,那么影片中法律上的多处硬伤,就不容忽略了,咱不能误导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正确认识啊。

刑事辩护案件是否像影视剧中,那么的精彩。

我只能告诉他们,那只是西方及香港电影中的情节,中国的法庭和法律绝不是那样的。

如果电影审查机构对有关法律内容的影视,不严格审查法律规定的影视情节,国家多年来的普法工作将功亏一篑。

下面依照影片内容的和法庭场面指出一些法律错误。

1、确定一下编剧在创造剧本时,故事发生的中国内地。

首先要明确本片往事内容发生的地区及时间,以免陷入该电影是在大陆还是英美。

时间毋庸置疑,而从影片中频频出现的“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佩戴的徽章、法官、警察身着的制服等镜头,可以确定,该案发生的地点就是中国内地。

那么,影片中的法庭布置和司法程序就应当适用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审理本案,虽然是商业电影,导演可以增加一些戏剧表演情景,但是不能偏离太远。

然而本剧中却出现了太多的法律方面的错误。

最主要的是适用大陆法律却将整个法庭场面使用了英美法律的体系。

2、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均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

影片中,公诉人、辩护人多次离开座位,一边走一边询问,甚至面对被告人具有推理性、诱导性的指着被告人、证人鼻子发问案发经过。

这样的场面一定让观众大呼过瘾,怪不得很多朋友和刚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都很羡慕律师这个行业。

可我要告诉你们,我国刑事案件开庭,无论是在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尤其是在大都市的中级法院庭审,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因为开庭前书记员已经宣布法庭纪律的,均不可以来回走动的。

连起立都要经过审判长允许,不要说随意离开座位走动到被告人和证人面前那样发问了啊。

3、公诉人询问证人时,法官无需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

影片中公诉人、辩护人多次询问证人、被告人时,法官经常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

这是明显错误的啊。

正常的刑事庭审过程中,首先公诉人的证人几乎没有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即使有,也会依照相关程序申请出庭,然后依据顺序分别对证人发问,发问过程中对方不能打断。

发问完毕后,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对证人和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当时发表质证意见,最后法官对双方的证言进行评议后做出认定。

整个庭审中我们看主审法官的唯一作用就是猛敲法槌,大喊安静、安静。

局面完全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控制,法官没有一点主导作用。

公诉人童涛和辩护律师周莉可谓是咄咄逼人,气势磅礴。

很明显,编导把内地的法庭搬到了香港了啊。

4、旁听人员应当关闭通信设备,涉及隐私的不能公开审理,维护正常庭审秩序。

本案的庭审有大量的媒体采访,并且进行现场录播。

这一点我没有异议,因为经过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上述行为的。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场外导播居然通过通信设备指挥摄像师实施“特写”、“推镜头”,律师接听电话看信息等操作行为,这明显违反的法庭的纪律规定,庭审前书记员已经宣布过法庭纪律的啊。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审判长应当对其进行警告、训诫,严重的可以驱逐出法庭。

而法庭上辩护人周莉语言犀利的让证人孙伟说出:

一个男人的妻子被人长期占有的感受,证人情绪冲动拒绝。

而辩护人周莉大声说:

你必须回答我的问题。

法官制止时,辩护人周莉依然潇洒的说:

我的问题还没有问完呢。

这是绝对不能出现在法庭上的情节,再说这是现场直播,全民目击啊。

以下详细列举:

1.中国人民法院门口悬挂的应该是国徽而不是法院徽。

《国徽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当悬挂国徽。

 

  2.《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检察院男同志不得蓄胡须。

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

童涛蓄了胡须,也在开庭中佩戴了戒指(19:

37)。

而且检察官制服不能收腰。

 

  3.2002年,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出庭要穿律师袍。

而辩护律师穿的是职业装(但是中国一直没有落实这条规定)。

 

  4.公诉人、辩护人位置坐反,并且应当对面而坐。

影片开始的庭审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并排面对法官就坐,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审座位位置,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分居法庭两侧,对面而坐,并且公诉人应当坐到法官右手边,辩护人坐左手边,影片正好将这个位置颠倒。

 

  5.被告人位置错误。

影片中,被告人林萌萌的位置在法官左手边,且面对旁听人员,这也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审位置,我国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的位置是居中,并且面对法官,背向旁听人员。

 

  6.法庭秩序混乱。

庭审时,被告人进场,旁听席的同学居然站起来呼喊她的名字时,法官无动于衷;旁听席的林泰拿手串砸司机时,实践中,法官一般都会制止的这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7.司法程序错误。

影片中,首先入庭的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然后被告入庭,而法官们最后出场。

正确的庭审程序应为:

书记员入庭宣读法庭规则(本片直接忽略了书记员),然后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法官们入庭,然后被告入庭。

全体起立的时间是在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之时,而不是开庭时。

 

  8.当庭陈述阶段被跳过了,对案件的陈述主要是媒体播报新闻时的描述。

 

  9.证人之间产生了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谈话内容,法警的监督根本没有效用。

 

  10.庭审质证阶段,由证人直接拿着证物出庭,而不是由公诉方向法庭递交。

 

  11.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均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

在中国现行法律下,内地庭审是大陆法系的职权式,法官主导,律师和检察官都不能像港台剧情中那样随意走动地盘问证人。

 

  12.《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但是电影里的法官动不动就敲击多次。

 

  13.童涛不能作为“萌萌”的公诉人。

刑诉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是要回避的。

从剧情交代的情况,童涛的女友或者爱人系“萌萌”多年的老师,并且童涛还有“萌萌”的手机号码,从这个关系来讲,应当是适用回避制度的。

 

  14.公诉人、辩护人发问不能有引导性。

电影中司机及林泰最终认罪的过程,都是辩护人和公诉人咄咄逼人的采取引导性发问取得的口供,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严厉禁止的诱供行为,会遭到审判长的制止,并且以此取得的口供和证言是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

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律师)多次盘问证人,而且证人没有必须回答的义务(与案情无关),审判长未制止。

 

  15.公诉人询问证人时,法官无需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

影片中公诉人询问几位证人时,法官经常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

正常的刑事庭审过程中,首先极少有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即使有,也会依照申请出庭方,然后双方按顺序分别对证人发问,发问过程中对方不能打断。

发问完毕后,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反对或者异议均在质证阶段自行发表,根本无需法官多问。

 

  16.旁听人员应当关闭通信设备。

本案的庭审有大量的媒体采访,并且进行录播。

这一点没有异议,因为经过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上述行为的。

但场外导播居然通过通信设备指挥摄像师实施“特写”、“推镜头”等操作行为,这明显违反的法庭的纪律规定,审判长应当对其进行警告、训诫,严重的可以驱逐出法庭。

 

  17.辩护人询问证人司机的时候,称司机盗窃了死者杨丹价值300万的百达翡丽手表,依法会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3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我国刑法又规定,只触犯一种罪名的,判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十五年。

也就是说,司机的行为如果被判为盗窃罪,其量刑应当为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之间,或者无期徒刑,可是这两个量刑幅度均不存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

 

  18.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而且不允许风险代理。

剧情中,女律师在车中安排团队分工,女律师负责反驳,男助手负责补充逻辑,女助手负责煽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辩护人。

另外在剧情中,余男采用的是风险代理,就是根据案件结果额外收费,这属于风险代理。

但是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9.中国刑法没有“商业诈骗罪”、“金融欺诈罪”这两个罪名。

我国刑法中没有“金融欺诈罪”这个罪名,只有在我国刑法中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罪名,里面包含有很多具体罪名,检察院指控犯罪绝对不可以以“类罪名”指控犯罪的 

  20.刑事公诉案件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

童涛回忆当年办理林泰的商业诈骗案,最后被害人撤诉,没能将之绳之以法。

我国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公诉,除了少数自诉案件外,被害人是否追究对刑事程序并无影响,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一说,有也只是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撤诉。

 

  21.证人不能参加旁听,需要在证人等候室等待,否则会被取消证人资格。

林泰一直在旁听席旁听是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22.林萌萌已经承认酒后驾车撞了杨丹,那么即使是是孙伟杀了杨丹,她最轻也会因为酒后驾车被拘留,而不是无罪释放。

 

  23.律师收集到的有关林泰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根据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律师是有义务把这些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不是电影里写的貌似可以不提交而在庭审时可以“证据偷袭”似的。

刑事诉讼法“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4.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就在收到那个录像时,周莉的助手说付钱的就是老板,应该为了他考虑之类的话。

首先,承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是有独立辩护权的。

就是说,就算了拿了林泰的钱,律师也绝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辩护,不必和当事人的意见一样。

代理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律师按照法律和证据显示的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5.公安机关传唤证人接受讯问,不是审讯,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是接受讯问作笔录。

不管是讯问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没有作笔录。

用讯问室(询问室),这已经是取证过程了,实践中,询问证人的过程是一定要做笔录并要求证人签字按手印的,否则证人是有权利拒绝的,检察官的行为也会受到质疑。

 

  26.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穿高跟鞋和拖鞋驾驶车辆做出专门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按比例计算,周莉开车穿的高跟鞋有4厘米以上。

 

  27.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

影片中无论是周莉会见林萌萌,还是会见林泰,身后均有一名人民警察虎视眈眈,林泰知道事情败露后还担心的瞟了一眼警察。

律师会见不能有办案机关人员在旁监视,否则和办案机关讯问被告人无异。

 

  28.林泰涉嫌故意杀人罪出庭受审,不能没有辩护人。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明显违反刑诉法,违反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

所以林泰受审,不能没有辩护人,要么自己委托辩护人,要么法院指定,因为林泰涉嫌故意杀人罪,理论上是有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

至于是不是林泰一心求死,拒绝指定辩护,剧情没有交代,但是根据他自己的说法是希望得到无期或者缓刑的。

 

  29.片尾周莉被林泰伟大的父爱所感动,恳请林泰让自己为他辩护,且分文不收,林泰坚拒,果断地说“你已经被解雇了”,周莉闻言颓然倒下。

其实,这里混淆了委托关系。

林泰之前委托周莉,是为女儿林萌萌辩护,林泰从未委托过周莉为自己辩护,所以不存在周莉“被解雇”而无法为林泰辩护。

当事人也许搞不清,周莉这个大律师却没有理由是听到这句话而心如死灰的。

 

  30.周莉要求为林泰辩护,但林泰和林萌萌卷入的是同一起杀人案中,周莉已先为林萌萌脱罪,如果周莉又为林泰辩护,目的是证明林泰并非凶手,那必然要证明真凶是林萌萌,这样周莉就陷林萌萌于不义,也违反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名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31.结局童涛在接到林萌萌来电,得知其确是真凶时,打电话说“我要申请重审”。

而按照刑事诉讼法,重审是指法院重新审理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

但是剧情中对林泰还没有宣判,故童涛应该说申请撤诉。

 

  32.本片存在口供定罪的嫌疑。

童涛用激将法逼林泰吼出自己是凶手,但那段起证明作用的视频已经被删除了,在法庭上也没来得及播放。

法院凭什么证据定罪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凭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以下为常识错误 

  33.称呼上,所有人都尊称童涛为“童检”,殊不知在中国,“某检”不是对某检察官的简称,而是对某检察长、某副检察长的简称。

在剧中,明显童涛不是这样的领导职务。

 

  34.座位牌写着“公诉组”、“辩护组”。

实际上,无论几个人,座位牌都是“公诉人”、“辩护人”。

 

  35.律师不太可能在没有收到当事人五百万的情况下,先垫付一百万的。

 

写在最后的话:

法律题材的影视剧,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任。

是当前颇受欢迎的影视剧种之一,它因剧情曲折、接近真实,所以不仅拥有蓬勃的艺术生命力和观赏性,更具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和广泛的收视群体。

然而我们也发现,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作品中不时出现法律上的硬伤和漏洞。

究其原因,最主要是法治精神的缺失,法律题材影视剧固然不是新闻,它可以是虚构的,但是其剧情应该是合法的,因为它法律题材影视剧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和收视份额,如果它缺失了法治精神,那么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广电总局,你丫的干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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