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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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附件2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
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二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
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第二十四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2.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附件1: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设备型号
总包单位
现场编号
使用单位
额定载荷
产权单位
提升机编号
安全锁编号及标定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技术资料
经过审批合格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齐全
安全锁的标定证书
安装、拆卸的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的“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产品标牌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
吊篮平台防护
吊篮主结构有无开焊或明显腐蚀,螺栓有无松动、缺损,外框有无明显变形、锈蚀
吊篮平台使用所需的长度不能超过厂家使用说明书所规定长度
吊篮平台底板四周是否装有标准高度的踢脚板、吊篮平台底板是否有防滑措施
提升机构
提升机构的所有装置外露部分是否装防护装置
提升机的连接螺母是否紧固
电磁制动器和机械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
安全装置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不小于80cm处固定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
保险绳及锁绳器符合要求
钢丝绳
钢丝绳无断丝、磨损、扭结、变形、腐蚀、无沙砾、灰尘附着,符合吊篮安全使用要求
钢丝绳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钢丝绳坠重应距地15cm垂直绷紧
悬挂机构
悬挂机构的零部件是否齐全正确,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有无开焊、变形、裂纹、破损
配重应固定牢固,重量及块数(是否符合要求)
悬挂机构挑梁外伸长度及两根挑梁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悬挂机构设置及抗倾覆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系统
电动吊篮专用箱必须达到一机、一闸、一漏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电线、电缆有无破损,供电电压380±
5%
电气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电气元件是否灵敏可靠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字
监理单位验收
符合验收程序,同意使用()
不符合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注:
本表由产权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产权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姓名
一寸免冠
彩照
年龄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经我单位培训,该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我单位同意其在本工程上岗作业。
此操作证仅在本工程有效,吊篮在本工程结束使用,此操作证作废。
吊篮产权单位: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