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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创建“文明”、“诚信”服务机构。

9、严格实行鉴定所申报、备案制度。

鉴定所试运行转正、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鉴定所或鉴定职业申请注销、鉴定所名称变更等都必须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鉴定所法人代表、管理人员、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鉴定所的年检与三年综合评审、鉴定所在运行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或违反行政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均须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10、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配置并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智能化管理水平。

附:

1、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3、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所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决定,全面负责管理鉴定所的工作。

二、主持召开全所工作人员会议、所务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全所工作人员的作用。

三、组织编制培训和鉴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鉴定公告、鉴定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主持制定鉴定所的发展规则、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建立健全鉴定所各项规章制度。

六、主持制定鉴定所设备、仪器等器材的购置计划,并责成有关人员如期完成计划。

七、负责抓好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思想教育,抓实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建设。

八、负责鉴定所的财务收支审核和批报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所(站)长的领导下,处理鉴定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助所(站)长召集所(站)务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并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鉴定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和各种请示、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管理鉴定所印鉴。

五、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与发布。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协调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与协调、考场安排,及时处理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九、负责业务接洽和对外联络工作。

十、组织办公室人员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办公室内部的工作管理。

十一、负责鉴定所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与考核。

十二、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3: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具体承办鉴定所的日常工作事务,保证鉴定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和鉴定业务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文件的收发、传递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三、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发动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按规定认真做好鉴定试卷的提取与保管、考试数据的接收与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负责鉴定所鉴定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保管、日常维护保养与维修、台帐编制与登录以及帐物核对工作。

六、按有关要求认真拟订鉴定公告和实施方案,并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汇总造表,经鉴定所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程序规定将鉴定申请材料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七、认真做好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编排与准备工作。

负责考生准考证的打印与发放工作。

八、按分工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安全保卫和保证职业技能鉴定正常进行的考场事务工作。

九、按分工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和数据处理,做好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十、按分工负责做好鉴定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鉴定业务工作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工作规程。

一、发布鉴定公告

1、年初向本单位或社会发布本年度鉴定公告,内容包括:

本年度鉴定次数,每次鉴定的职业、等级、适应范围、类别和时间,报考资格,咨询电话及有关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补充公告。

2、每次鉴定前45天应向本单位或社会发布该次鉴定公告,内容包括:

本次鉴定职业、等级、适应范围、具体时间、类别和地点,鉴定科目与方式,报名时间与地点,报考资格与应携带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咨询电话及注意事项等。

申报人报名时应携带的个人资格材料和证件,须在公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3、公告发布前应周密计划,公告要真实可信,不得违规发布鉴定公告。

4、公告发布后,应认真做好报名受理前的宣传发动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报名受理及审查资格

1、按鉴定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鉴定职业与等级、适应范围受理报名,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对鉴定申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认真审核鉴定申报者的身份证、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竞赛名次、技术成果证明等原件以及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出具的职业(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2、核收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并在其上述证书、证明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专用章和鉴定所公章。

申请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技术论文以及单位的综合推荐材料;

申请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二级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须提交专业技术论文或设计方案。

3、严格按规定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收取鉴定费。

收费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向鉴定申报者公示(见附件2),并开具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收据。

严禁收费不开票,收入不作帐,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4、报名结束后,将考生信息汇总录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校核考生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申报鉴定人员的资格材料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5、申请鉴定人员、报名工作人员在鉴定申报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追究报名受理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制订本次鉴定的实施方案

鉴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安排及其任务分工;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次安排;

监考、考评人员与考场配置,考生与考(工)位对应关系;

考评人员阅卷检测评分安排;

成绩登录安排;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四、提交鉴定申报材料

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

本次鉴定实施方案;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安排备案表》;

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数据或由智能化考试平台生成的上报数据(包括考场编排);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鉴定对象的申报材料,其中证书、证明的资格材料只需提交盖有《原件已审》和鉴定所公章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要齐全、真实、规范。

2、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含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应在鉴定前22个工作日申报。

其它类别的鉴定(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应在鉴定前10个工作日申报。

3、鉴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按收费标准和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数向鉴定中心缴纳等级评定费或评审费(见附件2),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做到一次结清,不得拖欠。

五、组织实施鉴定

1、收到鉴定中心下发的《鉴定通知书》后,按照核准的考场编排打印考场分布表,主要信息项目包括:

考生准考证;

理论知识考试、外语考试、综合评审座位号,操作技能考核工位号;

考场座(工)位排列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考场入口处,一份在鉴定前随试卷交主监考员或考评组长);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外语和综合评审考场按职业分布情况汇总表。

2、鉴定前3-5个工作日,向考生发放鉴定所验印的准考证。

3、收到鉴定中心下发的鉴定准备清单后,按照鉴定准备清单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鉴定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工量具等,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1)布置考场。

4、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的交接与保管工作。

按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专人经办,专人负责。

交接时,经办人要认真核对签字,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试卷应在开考前一个小时进入各考点考务室。

5、召开全体考场工作人员(含监考人员)考前例会。

根据本次鉴定实施方案的安排,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岗位要求和工作纪律。

开考前一个小时启封考场,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考场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同时安全保卫人员进入考场警戒线处值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

6、考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通过警戒线进入考场,安全保卫人员须查验其身份证和准考证。

考前15分钟,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考生的应考准备(如完成智能化考试对考生的摄像工作等)必须就绪。

7、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分别按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完成本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与监考工作。

8、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时、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

确保考评组行使监督、检查、独立评分的权利,接受和支持鉴定中心督导人员的现场督导工作。

9、按排专用设置的阅卷评分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协助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考评小组搞好阅卷评分、登分汇总及考生信息与成绩的录入工作,严禁向外泄露本次鉴定成绩和考评结果等信息。

10、按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本次鉴定结果数据。

按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保存应答试卷和考试、考评结果数据。

六、证书验印与核发

1、将《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和经考评小组签字的考生成绩评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鉴定中心和培训处(科)审核,核准和确认职业资格和等级。

2、凭鉴定中心和培训处(科)核准结果及本批次鉴定通知书、缴费发票到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核发手续。

3、认真核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对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将打印无误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考生。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

2、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

一、考场入口处悬挂“XX职业资格鉴定XX(鉴定机构)考场”的横幅。

二、鉴定机构醒目处设置考场、鉴定考务室、医务室、候考室、厕所等分布图和指示牌。

三、鉴定机构设置相应的宣传栏,内容主要包括:

考场考室平面分布示意图、鉴定时间表、考场规则、违章违纪者的处理规定等。

四、考场周围应设定警戒线,并配备保安人员。

考场入口及路径应有明显标识。

五、各考室入口处应张贴由鉴定机构制作的考场号[包括国家职业资格鉴定、XX(等级)XX(职业)、第XX考场、准考证号XX号-XX号]和考场座位(工位)排列表。

六、各考室内应设置小件物品存放处。

考室内正前方应书写“沉着、细致、守纪”,并标出考试(考核)的项目和起止时间。

操作技能鉴定考场内,还应张贴或悬挂有关设备仪器的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有关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理论知识(智能化考试)考室为单座(单机)、单行安排,单座的行距不少于80厘米,间距不少于100厘米(课桌连在一起的必须间隔一座),考桌的右上方贴上“座位号”。

操作技能考核考室应在工位的醒目位置贴上工位号,一个工位安排一名考生。

八、考场应保持安静、整洁,考室应通风明亮。

九、每次鉴定前,鉴定机构应根据该次鉴定“准备通知单”的要求,将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工量具等准备好,并按工考位配备到位。

设备、仪器和量具要按技术要求进行调试合格。

考场经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封场,考场验收要有负责人签字。

十、鉴定时,考场应根据需要安排设备仪器维修人员到场,以保证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操作技能考场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考试中,医务人员可携带医药箱在考场巡视,应对意外伤病情况的发生。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

元/人次

职业类别

鉴定等级

A类

B类

C类

其中

等级评定、

评审费

上缴

财政

证书

工本费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

260

200

150

20

4

5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

320

260

30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

380

320

60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技师)

500

440

380

120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590

530

470

210

注:

本收费标准依据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3〕75号文件编制。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本收费标准C类执行,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6]57号)文件,其中办证考务费按70元/人次核收。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为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有序进行,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含监考、考评人员)均应遵循以下考场规则。

一、监考人员、考评人员须分别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1)及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所自配考评人员管理规程》所附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履行监考和考评工作职责。

二、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携带要求或允许携带的考试工具(计算器、工量具等)进入考场,其余的物品放在考室小件物品存放处。

考生对号进入指定考(工)位,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工)位的左上角。

监考或考评人员查验考生证件,核对考场座(工)位排列表,检查其所带考试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考生进场完毕后,主考人员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见附件2)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或考评人员开始拆封试卷袋并分发试卷,指导考生按试卷或答题卡要求准确填写考生基本信息(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和鉴定机构)。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能退场。

考生退场须经监考或考评人员验收试卷、考件及考场准备的工量具、仪器设备,获准后,方可退场。

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或再进考场续考。

四、考生答题一律使用兰色、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标准答题卡使用2B铅笔在正确答案方框上满格涂黑。

要求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私自做任何标记,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出现请人代考,或有夹带、偷看、交谈、传递、代做等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试卷作零分处理。

考试时,不准使用各种通信工具,不准抽烟,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监考或考评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作出严肃处理。

六、考生对试卷有疑问时,如不涉及试题内容、加工方法及工艺等,可举手询问。

操作技能考核时,非考生操作原因,发生停电、设备仪器故障等情况,考评人员应及时记录停电、故障维修时间,并按此时间段顺延考试时间。

严禁将试卷、考试工件(成果)带出考场。

七、操作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八、因特殊原因,考生须暂离考室时,应举手征得主监考或考评组长的同意,暂离考室时应有考场工作人员陪同。

九、鉴定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将试卷(考件)放在桌(工位)上,依次退场。

操作技能考生退场前,还应打扫清理工位,不准带走考场准备的工卡量器具等。

十、考生舞弊拒不认错、扰乱考场秩序且态度恶劣,或威胁考场工作人员,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的,考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考场工作人员、督导人员应及时制止任何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发生。

十一、所有考场工作人员(包括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督导员等)必须佩带胸卡进入考场。

保安人员有权禁止任何未佩带考场工作人员胸卡的人进入考场。

十二、考场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随意喊叫或高声说话,不得在考室内随意走动、抽烟或吃东西,不得就考试内容提示、暗示考生,更不得参入舞弊。

1、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2、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及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

二、负责做好本次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做好考前准备,检查考生摆放在考位上的工具和证件是否符合本次考试的规定与要求,并向考生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开考铃响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

开始答题后,监考员要对每个考生逐一进行“四查”、“一对照”。

“四查”即查《准考证》上的考场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是否一致;

“一对照”是指对照考生与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

五、考试进行中,除本场监考员、省劳动保障厅督考员、鉴定所(考点)负责人、考务专干和经允许采访考试的新闻记者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考场,监考员有权拒绝其他人入内。

六、监考过程中要做到“十不”,即不念题;

不回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不同考生单独谈话和接、打电话;

不看书报;

不吸烟、打瞌睡、谈笑;

不抄题、做题、将试卷带出考场;

不穿“响底”鞋、频繁走动或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

不准对考生暗中示意;

不擅自离开考场或做其他同监考无关的事;

不准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七、严格遵守鉴定作息时间和工作程序,严谨、有序地组织考试,杜绝工作中的差错。

在实施鉴定中,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1、领卷:

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是否完好无损,核对试卷袋上的鉴定职业、等级、科目和份数是否与安排自己的监考的考室号相符;

2、发卷:

启封时,注意保护卷袋内舌,认真查对试卷名称及份数,防止错发;

3、监考:

发现残卷或卷面不清楚,应立即向考务组报告,及时解决;

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认真如实填写《监考记录》;

4、收卷:

注意按试卷份数页码顺序和座位号的顺序清点试卷,准确处理“缺考卷”、“余卷”和“白卷”;

防止考生带走、损坏和漏收试卷;

5、装订:

注意试卷份数、顺序;

防止试卷倒置或错乱装订;

防范在封面上签字、盖章、做记号;

按试卷装订点牢固进行装订;

6、装袋:

注意考试项目,防止不同项目的试卷混装在一起,防止试卷袋上有签字、盖章或做记号的痕迹。

密封无误后,将卷袋移交鉴定所、考点保密员。

八、遇到考生突然生病,主监考应立即报告鉴定所、考点负责人,并通知医务人员暂时将其送往考场医务室进行观察治疗。

九、严肃认真地执行考纪考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对违章犯纪考生,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违纪违规考生登记表》,情节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要及时报告鉴定所、考点负责人,从速果断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在考前15分钟进入指定的考位,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退出考场。

二、考生必须独立答题或操作,不准相互商量、偷看他人做题,不准在试卷装订线外或考工件上作任何标记,严禁代考代作,

三、考生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加工工艺、加工方法或解答内容方面的问题、但对试卷残缺或卷面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自己的考(工)位上举手,要求监考或考评人员解决。

四、技能考试操作的考生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考场设备、设施,严防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五、考试过程中,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准随意走动、说话和喧叫,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不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保持考场内安静、整洁。

六、考试终止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

考生结束考试退场时,应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考桌上,考工件从设备上卸下,整齐摆放在考工位上,安静地退出考场。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考工件及考试作品带出考场,禁止在场外滞留和喧哗

七、考生要尊重监考、考评人员,并服从监考、考评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

为了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严防鉴定试题试卷泄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如下。

一、鉴定试卷(包括标准答案、考试数据、书面答辩试卷)属保密文件,鉴定所、站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鉴定所主要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

二、实施鉴定期间,要指定专人为试卷保密人员,负责试卷的取、送、回收及保管等工作。

领取试卷后要直接回鉴定所及时存入保密专用柜中保管,不得携带试卷进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及自行保管。

三、保密人员应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保密人员不得将保密柜钥匙交与无关人员保管,不得泄露保密柜的密码、存储鉴定试题的计算机密码和存放的保密件。

五、保密人员不得将鉴定试题和未公布的考试考核结果(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考试结果数据)抄送、拷贝、打印给任何人。

六、保密人员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接受、处理和存储试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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