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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Word文件下载.docx

  ⑼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⑽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7、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8、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5、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⑵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⑶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⑷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7、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9、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

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1、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

三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1、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4、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

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5、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

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6、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

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7、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8、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

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9、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

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

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10、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

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⑴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⑵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⑶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⑵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12、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四对园区与其他监管区域往来货物的监管

  1、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此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天津保税物流业务介绍

总述

  2004年8月16日,国务院批准天津保税区与天津港进行区港联动试点,设立天津港保税物流园区,TIANJINBOUNDEDLOGISTICSPARK,将港口功能优势和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优势叠加,更具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特征,为各种物资流向复杂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需求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政策平台,对于建设现代化世界加工制造基地和国际物流中心的天津滨海新区、推动环渤海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意义

  规划和建设好天津滨海新区,不仅关系到滨海新区要按照建设现代化世界加工制造基地,天津地区的长远发展,而且对于振兴环渤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总体目标,立足天津,服务海区域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构建交通航运优势、科技发展优势、信息服务优势、人才聚集优势!

优势

  天津保税物流园位于保税区东侧,与天津港集装箱码头紧密相连,整个批准规划占地1.5平方公里。

该物流园区的外沿距离的港口海岸线仅700米,紧邻正在开发建设中的东部集装箱码头和滚装船码头。

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为区港联动的实施提供了成本低廉和操作便捷的优势条件。

政策特色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除了在传统意义的保税区的保税功能以外的最突出的政策特色为如下三点:

  A.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到报税区的国内企业可以实行退税(不必等货物真正装船离港后才能返回关单退税联);

  B.园区内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

货物不可以更改初始入区的状态(税号不变)但可以更改包装和标志;

  C.园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到保税区海关稽查可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自由转换货物所有权或在园区内的不同货物存放地。

具体功能

  综合如上特殊政策,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的具体功能为:

  A.国际中转:

  对进入园区的境外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开展中转货物集运、多国别货物快速集并和国际联合快运等业务。

  整箱模式拼箱模式

  境外货物到港

  检疫海关备案

  进入园区

  掏箱卸货返还集装箱

  园区内仓储

  出口订舱

  海关备案

  装船(车)离境

  自由分拆

  二次集拼

  天津港是蒙古、俄罗斯、独联体等国家的国际贸易通道的重要海港,也是东北亚地区规模最大的国际港口,毗邻韩国、朝鲜、日本,随着保税物流园区的建设开发和功能拓展,其国际自由中转的作用将日趋显著。

  B.国际配送:

  对进入园区的境外和国内货物进行分拣、分配、分销、分送等配送分拨业务向境内外配送。

  境外货物到港国内货物入区

  检疫海关备案检验检疫出口报关

  分拣、分配

  第三方库存管理

  国内配送指令国外发运指令

  检验检疫进口报关海关备案

  完税放行装船离境

  配送到境内企业发运到境外企业

  C.国际采购与国际贸易

  采购进入园区的境外和国内货物、经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增值加工、向境内外分销。

园区企业可以开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园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

  区内转移物权交易

  更换货物包装、标志及文件

  包装组合、简单加工等增值服务

  签订国内销售合同签订国外销售合同

  销售到境内企业销售到境外企业

服务范围

  作为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企业当前主要的服务范围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A.作为物流供应商提供保税物流园区的综合物流服务

  B.作为贸易中间商提供保税物流园区特殊政策平台基础上的贸易代理服务

  针对如上所述的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我司可以提供主要服务形式可综合为如下几种:

  1.进口保税仓储综合物流业务

  2.出口分批或集中装运业务

  3.国际中转业务

  4.针对特殊业务需求的“一日游”业务

  5.国际采购和国际贸易代理业务以及相关增值服务

  6、进出口商品展览展销业务

保税物流一日游业务介绍

一、可以利用保税物流园区政策的企业及业务

  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以供国内另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出口产品的料件,或者供国内可以享受该产品免税政策的企业使用。

  供货方利用保税物流园区办理出口手续,货物运交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可以到当地外管局和国税局办理收汇核销、出口退税、有手册的到海关核销手册。

  需求方按照进口有关手续在保税物流园区办理进口报关。

有手册或免表的保(免)税进口,也可以缴税进口。

从保税物流园区提货。

  为以上企业服务的在物流园区注册的物流类和贸易类企业

  例一

  摩托罗拉及其供货商

  例二

  钢铁厂及集装箱造箱厂(以产顶进)

  例三

  设备制造厂和有免表的进口设备厂

  例四

  组合(进出口产品的组合)后免税进口

  例五

  园区企业自用物资可以退税

二、有关当事人

  国内出口方和国内进口方分别与“外商”签订出口/进口合同

  ?

“外商”有三种可能(买方复卖方,可以多次)

  1、国外企业

  国内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国外企业,买卖双方约定货物交物流园区仓储企业仓储;

国内进口企业从该国外企业买货,买卖双方约定在园区仓储企业提货。

  2、物流园注册的贸易类公司

  国内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园区贸易公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交物流园区仓储企业仓储;

国内进口企业从该园区贸易公司买货,买卖双方约定在园区仓储企业提货。

  3、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

  在承担物流园仓储企业的同时也作为贸易当事人

  国内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园区仓储企业,买卖双方约定货物交物流园区仓储企业仓储;

国内进口企业从该园区仓储企业买货,买卖双方约定在园区仓储企业提货。

受托代理人

  1、直接委托

  国外企业和物流园注册的贸易公司可以直接委托物流园仓储单位代为收发货物,此时国外企业需要与物流园仓储单位签订委托仓储协议

  2、转委托

  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作为代理人代为掌控在物流园仓储的货物,代理人需要与物流园仓储单位签订委托仓储协议,此时代理人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园区仓储企业

  在物流园区注册,拥有仓库(货场)的独立法人

三、物流

  1、从国内进入园区

  国内出口方(贸易公司或加工贸易企业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填写出口货物载货清单,协调报关进程,将货物经过园区货运卡口,送往园区仓储单位

  2、从园区到国内

  国内进口方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到园区仓储单位办理提货手续,通关交费后提货经过园区货运卡口到国内

四、资金流

  1、出口收汇(国内企业收汇)

  国内企业与下列那种企业签订出口贸易合同则由该企业付汇。

  1)国外公司付汇

  2)园区贸易公司付汇

  3)园区仓储单位付汇

  2、进口付汇(国内企业付汇)

  国内企业与下列那种企业签订进口贸易合同则由该企业收汇。

  1)国外公司收汇

  2)园区贸易公司收汇

  3)园区仓储单位收汇

五、通关程序

  1、出口

在园区直接报出口

  1)、报关单

  出口口岸可填写“物流园区”即“0212”;

运输方式可填写“非保”即“0”;

运输工具名称和提运单号免予填写;

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发生方式填写;

运抵国和最终目的国可填写“中国”;

指运港可填写“中国境内”其他无特别要求。

  2)、载货清单(含入库单)

  出口方载货清单(含入库单)一式三联上填写载货清单并在“企业及经办人签章”处盖章;

仓储单位填写园区仓储公司的名称;

收货单位填写买方或者其代理方

转关

  1)从其它关区转关

  2)从保税区转关

  3)从出口加工区转关

  4)从机场

  5)从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关

  2、进口

在园区直接报进口

  1)、进口报关单

  进口口岸也填写“物流园区”;

运输方式则填写“保税”代码为“7”;

运输工具名称可填写仓库的名称;

提运单号则填写仓库开具的出库单号;

起运国和原产国填写“中国”;

装货港则填写“中国境内”

  2)、货主放货指令

  货主或其授权代理人(与园区仓储单位签署委托仓储合同的单位)在原入库单上加盖放货章,由提货人递交仓储单位办理提货手续。

  3)、提货单

  仓储单位签发提货单交提货人办理出区(进口)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到仓库提货。

  1)、转往其它关区

  2)、转往保税区

  申报进口转关转出业务(在起运地的海关申报),需要货主提供转关车的十位编号,转关车载货登记本(如果需租用集装箱,还必须提供集装箱号,不能租用自备箱),承运转关车队盖有转关运输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转关专用报关单,以及一般报关单据。

在转关报关单中,主要注意:

运输工具名称填写转关车十位编号,提运单号填写仓库开具的出库单号,在目的口岸栏中填写“0208”即天津保税区,可以不填写贸易方式,其他无特别要求。

[1]

  注:

在保税区海关报入保税区。

申报进口转关转入业务(在目的地海关申报),需要提供起运地海关签发的转关关封和一般报关单据即可。

只要注意贸易方式申报为“保税仓储转”、运输方式申报为“其他”、运输工具名称填写进口转关转出时的转关报关单号(海关拆开关封后可知)、提运单号填写货物在物流园区出库时的出库单号(海关拆开关封后可知)即可。

  3)、转往出口加工区

  4)、转往机场

以出口转关天津机场为例

  1、在物流园区海关(起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出口口岸填写“津机场办”、运输方式填写“航空”,出口口岸填写“津机场办”、运输方式填写“航空”,运输工具名称海关系统自动生成一组编码、贸易方式填写“保税仓储转”、提运单号免填。

同时也须货主提供转关车的十位编码和转关车载货登记本,可以不用提供承运转关车队盖有转关运输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转关专用报关单。

  2、在机场海关(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时,将经转关运输的货物交航空承运人指定的监管仓库,同时将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交监管仓库的海关官员,货物即放行,无需再申报。

  5)、转往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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