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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实施了基于性别不公平对待求职者或者雇员的行为;

2、该行为在客观上使某一性别的人处于不利地位。

8、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照期限不同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二)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10、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又称称弹性工作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劳动合同。

N.68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2.可以用口头形式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N.1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铁饭碗改泥饭碗)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N.39和N.40-1、2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除外)

《条例》N.9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N.1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十四、《条例》N.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N.9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9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N.8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6、能以拒绝订立的方式要双倍工资吗?

《条例》N.5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十七、双倍工资的起算日:

会计算

N.6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最多给11个月

十八、劳动合同订立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单位。

十九、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起始期

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关系起始期:

N.7“自用工之日起”。

二十、N.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十一、禁止担保必考

N.9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罚则: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十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详细);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过去没有);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没有劳动纪律、终止条件(末位淘汰)、违约责任

二十三、约定条款

N.17-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终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年金)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十四、试用期N.19必考案例分析

1.适用条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的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法律责任。

N.83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超出时间X期后工资

二十五、竞业禁止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保密合同,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期限的限制——不得超过2年。

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费。

二十六、N.39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N.2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二、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N.90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劳动合同的效力

1.主体合法(单位执照、个人年龄16-退休)

2.内容合法(不许结婚:

就业促进法、妇女法)

3.程序合法(欺诈自始无效、胁迫、趁人之危)

4.形式合法

N.28按照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劳动报酬或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十八、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应遵循的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二)约定不明时如何履行N.18

重新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

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最低工资)

(3)拒绝服从违章指挥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变更而继续履行

N.3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N.3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十九。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变更。

N.4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三十、判断:

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允许企业的自主调岗调薪,那么,就应当认定变更有效。

X

三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3.N.38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N.26-1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十三、N.3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N.26-1-

(1)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四、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罚款,禁婚禁育)、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十五、预先告知的辞退

N.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N.20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十六、裁员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先进后出)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技术人员(x)

三十七、禁止辞退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24个月);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主席,没有过错的)

即使合同期满了,但医疗期没结束,不许辞退,往后顺延

三十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十九、《工会法》N.18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四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四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5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二、N.8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N.85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十三、N.66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特殊规定: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年以上;

2、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N.6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的权利;

4、允许退回但不得解除,而应当做另外的派遣;

5、N.58-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

月支付报酬。

6、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四十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四十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N.43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六、工会的权利义务

(一)要求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三)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五)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参与立法等。

四十七、N.40-

(2)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四十八、解除劳动合同

N.5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十九、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简答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

劳动合同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

2.程序不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个体协商签字生效。

3.主要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为全体职工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为个人劳动标准。

4.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有扩张效力,而劳动合同低于集体合同。

5.解决争议途径不同,劳动合同只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集体合同多了在签订过程中出现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自行协调、

五十、N.5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十一、《劳动合同法》N.53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五十二、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

协商/法定情形: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三、集体合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五十四、N.38“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标准工时:

每天八小时,每周40小时

五十五、判断下列人员属于何种工时制?

(判断)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不定)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不定)

C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综合)

D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综合)

五十六、女工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30分/每个婴儿/次)。

五十七、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2.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5-16小时;

3.公休假日一周2日;

4.法定节日为11日

五十八、带薪年假——单选、判断

《劳动法》N.45“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五十九、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加付赔偿金(50%-100%)

六十、限制延长工时制度(选择)

每日≤1小时

每日≤3小时

每月≤36小时

六十一、加班加点费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加点的≥150%

2.双休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200%

3.法定节日加班的≥300%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法定假日,不得以补休的方式拒绝发加班加点费

六十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工资里含有奖金)

六十三、N.3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六十四、N.10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N.1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六十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六十六、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加付赔偿金:

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

六十七、工资支付形式:

不允许是实物、不允许有价证券、法定货币是唯一

六十八、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或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不超过15天。

六十九、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七十、重点:

扣工资的限额,每月扣除的部分≤20%,余额≥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获得,必须满勤满点。

七十一、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新老划断”

七十二、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

七十三、拖欠工资问题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除外: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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