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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B.代收行C.付款人D.委托人

根据托收统一惯例,单据在邮寄途中的延迟和遗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自然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7.D/Pattenor与D/Aattenor的区别在于()。

A.D/Pattenor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attenor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attenor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attenor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attenor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attenor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D.D/Pattenor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attenor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

正确答案应为B。

D/Pattenor就是付款交单的一种,是指付款人到期付款赎单。

8.办理光票(出口)托收业务时,业务人员审核完票据后,应()。

A.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

B.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并签字

C.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

D.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背面加盖“划线章”

9.以下选项中,()不是托收业务的交单方式。

A.付款交单B.承兑交单C.委托交单D.无偿交单

正确答案应为C。

严格说来托收的交单方式只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0.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向委托行(托收行)无延误地发出遭拒绝付款通知和/或拒绝承兑通知后,一直未接到处理单据的指示,可在发出通知后()天将单据退回委托行。

()

A、90B、60C、30D、120

这是惯例的规定。

11.信托收据所列货物()。

A.由出具公司所有B.由银行所有C.由运输公司所有D.由出具公司和运输公司共同所有

12、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D)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B.委托人与代收行C.托收行与代收行D.代收行与付款人

13、某公司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单据于2月5日到达代收行,同日向付款人提示。

假如

(1)D/P即期;

(2)D/P30天;

(3)D/A30天;

付款人分别应于何日付款?

(A,周六顺延)

a.2月5日;

3月9日;

b.3月9日;

c.2月5日;

2月5日;

d.2月5日;

14、上述题目中代收行应于何日交单?

(C)

15、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D)的融资。

a.进口商给予出口商b.托收银行给予进口商c.代收行给予出口商d.代收行或出口商给予进口商

16、某公司委托银行办理托收,银行分两次寄单。

第一次航邮单据因航空失事丢失商检证书正本。

付款人提出缺正本商检证书,拒付货款,对此(B)。

a.银行有责任b.银行无责任c.银行和委托人都有部分责任

17、在一笔托收业务中,下列(D)是托收行应做的工作。

a.制作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b.填写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

c.审查单据内容、制作托收指示d.依据托收申请书审查单据种类、份数,制作托收指示

18、在一笔托收业务中,下列(D)是代收行应做的工作。

a.制作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b.开立跟单汇票、制作托收通知书

c.审查单据内容、制作托收通知书d.制作托收通知书、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

19、若某代收银行于1999年6月5日接到加拿大某托收行的一套跟单托收单据,交单条件为D/A方式,远期期限的表述为“D/Aat60daysafterdate”,此套单据中汇票的出票日为1999年5月28日,提单签发日为1999年5月26日,则该套单据中汇票的到期付款日为(b)。

A、1999年7月26日B、1999年7月27日C、1999年8月4日D、1999年8月16日

20、在一笔托收业务中,下列__d__是代收行应做的工作。

A.制作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B.开立跟单汇票、制作托收通知书

C.审查单据内容、制作托收通知书D制作托收通知书、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如果托收单据中附有汇票,则应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

承兑的内容一般应包括(ABC)。

A.“承兑”字样B.承兑日期或到期日 

C.承兑人签字D.承兑人地址

正确答案应为ABC。

承兑地址是多余的,是没有必要的。

2、光票托收一般用于(abcd)。

A、收取货款尾数B、代垫费用C、样品费D、其他贸易从属费

三、判断题

1.代收行是根据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基本责任与托收行相同。

代收行实际上是托收行的代理行,其基本职责与托收行基本相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托收行同意,按国际惯例对货物的处置义务。

2.根据URC522的规定,委托人或寄单行可以在托收指示中做出与URC522不同的规定,且此项规定的效力优于URC522的规定。

() 

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相关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优于URC522的规定。

3.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不仅对银行托收业务,对非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都适用。

该规则只对银行托收适用。

4、托收业务中的提示行应检查汇票承兑的表面形式是否合乎要求,但对签字的真实性及承兑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

四、请做出D/A的流程图。

接下页

 

委托人/出口商

1、货物装船

付款人/进口商/承兑人

2、托收申请书和单据汇票

托收行(出口商的

开户行)

3、托收指示、

单据汇票

代收行/提示行(进口商开户行)

4、提示汇票

要求承兑

5、承兑汇票

6、交单

7、到期提示承兑的

汇票要求付款

8、付款

9、授权借记

或贷记报单

10、贷记委托人账

户并发出通知

托收方式练习和答案

(2)

一、填空

1、托收的基本当事人有(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受票人-付款人)。

2、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有(D/A,D/P,D/Pattenor,D/Pagainstpromissorynote)。

3、托收的种类有(跟单托收、光票托收、直接托收)。

4、托收业务中资金融通的方式有(托收项下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带质押的融通汇票业务、托收项下进口押汇、信托收据、不带质押的融通汇票业务、)。

二、选择题

1、以下关于托收指示说法错误的是:

()。

A.是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B.是代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

C.是托收行制作的D.是托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

2、对于出口商而言,承担风险最大的交单条件是()。

A.D/PatsightB.D/PattenorC.D/AaftersightD.D/PT/R

3、D/PattenorT/R意指()。

A.付款交单B.承兑交单C.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承兑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4、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的融资。

A.进口商给予出口商B.托收银行给予进口商C.代收行给予出口商D.代收行或出口商给予进口商

5、托收的交单方式有()。

A.即期D/PB.远期D/PC.D/AD.O/A

6、在一笔托收业务中,下列()是托收行应做的工作。

A.制作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B.填写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

C.审查单据内容、制作托收指示D.依据托收申请书审查单据种类、份数,制作托收指示

7、在一笔托收业务中,下列()是代收行应做的工作。

A.制作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B.开立跟单汇票、制作托收通知书

C.审查单据内容、制作托收通知书D.制作托收通知书、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

8、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9、承兑交单的简称是()。

A.D/PB.D/AC.O/AD.B/L

10、光票托收中不可缺少的单据是()。

A.货运单据B.提单C.汇票D.商业发票

托收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贸易结算中,很少使用光票托收方式,较多使用跟单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方式是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交付和货款的收付结合起来,除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障,较之汇付结算方式复杂了许多。

但跟单托收仍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也不过问单据的真伪。

因此,出口商在发货后能否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商的诚信;

进口商在付款后能否收到合同项下符合要求的货物,从单据表面上也是无从判断的,仍要取决于出口商的诚信。

而且,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方式对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也是不均衡的,付款交单对进口商相对不利,而承兑交单对出口商则风险较大。

以下我们就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风险与防范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付款交单(D/P)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

(一)付款交单方式下非故意的风险与防范

付款交单方式下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价格风险、政治风险、进口方风险、惯例风险、单货不符风险和得不到单风险共计六大风险。

付款交单方式下非故意的风险来自于这六大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风险。

案例

(1)

1996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欧盟的某一客商签订的一笔服装贸易,价值约12万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委托中国银行(托收行)向国外托收货款,代收行为欧盟的某一银行。

单据寄出后十多天,代收行来电称:

“客户由于资金较紧张,请求将D/P改为无偿放单,两个月后用汇款方式结算,且按月息5‰计息,届时连本带息一起支付。

”由于公司领导考虑到买卖双方以前曾有过多次业务交往,现货已发出,加上还有利息补贴,故表示接受,并要求托收行接受代收行“无偿放单”给客户(买方),托收行再三提醒出口公司:

“此做法风险极大,收汇无保障”,但该公司根据该客户以往的表现,还是坚持此种做法并要求托收行快点答复对方。

在此情况下,托收行只好转告代收行处理办法,并注销了该笔业务。

不久,代收行来电称:

“已关闭该笔业务卷宗”。

然而,事过两个多月,对方仍未汇款过来,托收行受出口公司委托,向原代收行查询,但被告知:

该进口商由于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无力偿付货款。

同时声称:

该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结果,虽经多方联系,但进口商的公司由于破产的原因,所有的资金所剩无几且全部封存,致使这笔出口货款石沉大海,最终不了了之。

上述案例说明,该进口商与我国出口公司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无任何故意的行为,加之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业务交往且表现良好,卖方货款不能收回的原因是进口商的经营不善而导致的破产,致使出口商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在付款交单方式下非故意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1、利用好各种资信调查渠道和评价机构,对于虽然信誉好但市场操作能力较差的客户,应降低授信额度。

2、定期检查客户的经营情况,了解客户的资金状况,及时催收,发现问题时预先采取措施。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先向进口商收取)—定比例的预付金,并且预付金额要大于货物从起运地至目的地来回的海运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

同时,出口商应只有在收到每批货物约定的预付款后才能备货出运。

4、注意对出口商品的选择。

托收方式下的出口商品最好是大路货,要尽量避免那些特殊规格和用途的定制商品,因为定制的商品用途单一,一旦发生退货很难再找到买家,届时出口企业的损失就难以挽回。

(二)付款交单方式下故意的风险与防范

付款交单方式下故意的风险是指买卖双方一方当事人利用代收行D/Paftersight方式与D/A方式之间的区别界定不准确的情况,将D/P远期方式改为D/A方式;

或寻找一些不付款的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付货款,或伪造单据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欺诈行为。

案例

(2)

1994年,我国某出口商与拉美地区某进口商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

自1994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商先后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拉美一家银行,此为进口商所选定,金额总计50万美元。

托收行根据委托人指示,在托收指示中列明:

“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e/tenor45dayssight”(见票45天后付款交单),且印就文句:

“subjecttoICC322”(依据国际商会第322号版本)。

但代收银行收到我方单据后,竟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天)方式将单据放给进口商,而10张承兑汇票逾期多天尚未见付款。

托收行几次去电催收,并质疑代收行为何擅放单据,代收行最初不予理睬,后来催紧了才回电辩解:

“D/P远期不合常理,且当地习惯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故以D/A方式放单”,藉此推诿放单责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此后,出口公司又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催其付款,但对方称:

目前资金紧张,暂无力支付,要求延迟一段时间,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

可是,一晃两个多月过去,付款还是毫无动静。

于是,该出口公司不得不派人亲往拉美与进口商交涉。

但进口商以货物短装要扣减10万美元,以及货物质量有问题需索赔20万美元,此外还要扣去10万美元预付款等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与该出口商的追款人大谈索赔事宜。

到后来,对方避而不见,寻无踪影,这50万美元货款至今不能顺利的追回。

案例(3)

1993年2月我国北方某五矿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与加拿大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签订了在加拿大地区经销“W”公司的五金产品的经销协议。

同年“W”公司又与“J”公司签订了该项货物的销售合同,共分八批出运,价值约为90万加元。

其中六批由日本一家轮船公司的船舶承运,另外两批分别由益丰船公司和我国南方某船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的船舶承运。

“G”公司所属的“T”轮接受了“W”公司的订舱,并于1994年8月3日签发了货物价值共计25万加元的已装船全程直达提单,该提单为指示提单,通知人为加拿大的“J”公司。

“G”轮子同年8月29日抵达中国香港,在未取得出口商“W”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批货物经船东代理招商局安排由挪威的“K”航运公司所属的“Y”轮转运至目的港蒙特利尔。

我国的出口商“W”公司在取得已装船提单后即通过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为托收行,又委托加拿大一商业银行为代收行,以即期付款交单(D/P)的银行跟单托收方式结汇。

同年9月25日,挪威的“Y”轮抵达蒙特利尔港,该轮的代理“M”公司即发函通知加拿大的“J”公司提货,在通知不着“J”公司的情况下,该代理“M”公司根据保函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加拿大“S”公司。

据悉“S”公司是加拿大一家五金制品经销公司,经常通过“J”公司进口我国五金产品,并且与“M”代理公司关系密切。

但与此同时,我国出口商“W”公司却迟迟收不到贷款。

后经查询加拿大银行才得知“J”厂公司根本没去银行付款赎单,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J”公司以假提单骗取了“S”公司的货款,另外七批货物也被“J”公司以伪造提单提走而转卖给他人。

案发后,有关当事人报告了加拿大警方,经查“J”公司才知其经理已携款潜逃菲律宾,但由于加菲两国没有司法协议,致使诈骗者逍遥法外。

由于二程船代理“M”公司仅凭保函放货,致使我国出口商“W”公司丧失了在未收到货款时保全货物的机会。

另外,“T”轮签发的是全程直达提单,并收取了全程运费,理应履行在目的港蒙特利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

为此,我国出口商“W”公司向“G”船公司提出索赔,赔款久悬无果,于是“W”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船公司赔偿25万加元的货款损失。

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

“被告(‘G’公司)收取了全程运费,应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并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被告应履行的义务。

但被告在中途将货物转运,违反了运输规定,因此对原告(‘W’公司)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Y”轮及其代理在没有收取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从而导致被告“G”公司受损,应由被告向其追偿。

“G”公司败诉后赔偿了“W”公司25万加元的贷款损失。

另外七批货物也分别由日本的船公司和益丰公司赔偿了“W”公司。

当“G”船公司向二程船“K”公司及其代理“M”公司进行追偿时,遭到拒绝。

于是“G”船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蒙特利尔法院起诉“K”公司及代理“M”公司;

该两公司未凭正本提单放货,导致原告(“G”公司)遭受25万加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律师依据加拿大法律辩称:

“W”公司与“J”公司签订的所谓经销协议,其实质是代理协议,因为该协议中包含一般代理协议的“卖方控制价格条款”、“佣金条款”等。

被告律师以此为由指出,既然协议为代理协议,则“S”公司将货款付给了“J”公司就等于付给了“了”公司的委托人——我国的“W”公司,因而该案是委托人“W”公司与其代理“J”公司之间的纠纷,“W”公司不应享有向“T”轮船东——“G”船公司起诉的权利。

“G”船公司也就没有权利向二程船“K”公司及其代理“M”公司起诉和追偿。

“G”船公司向法院出示出口商“W”公司与加拿大“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指出“T”轮签发的提单上明确规定“厂公司为买方,而非代理人,该案性质属于海运纠纷和欺诈,不能因对进出口双方所签协议的解释不同而回避和抹杀二程船及其代理违约的事实。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持久未决,给我方“G”船公司也造成巨大的费用损失,后经多方长时间的努力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方案,由二程船“K”公司赔偿我方“G”船公司17万加元了结此案。

上述两案例说明,进出口双方均订有正式的托收合同,托收合同项下,若当事人一方不能很好地重视和规避六大风险,则必然遭受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两案例和本书第三章所讲述的内容,在托收方式下故意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1、随时关注对方的资信程度。

从上述两案例发生过程来看,除了承运人和有关的代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外,导致案件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进口商的信誉出现了问题。

所以,要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应对贸易伙伴的资信程度有深入的了解,除对新客户应重点加以了解外,即使是经常打交道的老客户也不能对其资信程度有所疏忽。

因为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每一个客户的资信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应随时注意和掌握国外贸易伙伴资信程度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为此,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可以通过各种机构和手段对贸易伙伴的经营情况等加以深入了解和掌握,不做无把握的交易。

2、贸易合同应名实相符,条款应尽可能严密完整。

一旦选定了贸易伙伴之后,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与贸易合同及其条款有密切关系。

从上述第二案例看,加拿大法院对我方的起诉持久未决的原因之一就是双方对合同的性质分歧较大,即经销协议与代理协议之争。

因此我国贸易商应准确地确定贸易合同名称,同时应保证其条款名实相符,明确自身在合同中的实际身份,尽可能做到严密完整,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为此,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种贸易合同的性质及其条款内容,避免出现以一种合同之名行另一种合同之实的现象,使合同的履行产生隐患。

3、慎重选择承运人,密切关注载货船舶的动向。

导致第二个案例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

承运人“G”公司没有按提单的要求履行其义务。

“G”公司的“T”轮本来签发的是全程直达提单,应负有将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蒙特利尔的义务,但“T”轮将货物运至中国香港后转船于外籍船舶,这是承运人严重违反运输规定的行为,因而“G”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目前运输机构繁多,船公司的信誉程度不同,如果我方须负责租船订舱,应对各种承运人的信誉程度加以了解并对其慎重选择,尽可能选用信誉程度较高的承运人,如中国运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等。

另外,当货物起运后,贸易商还应密切关注载货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动向,防止承运人的违约现象发生。

如上述案中,我方的“W”公司若能及时注意到“T”轮在中国香港将货物转船,并立即制止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则有可能避免该案的发生,即使进口商有诈骗预谋,至少“T”轮不会轻易地仅凭保函而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出口商留有保全货物的机会。

4、进出口贸易商应对承运人选择的船舶代理加以确认。

第二案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是,“Y”轮的代理“M”公司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这是船舶代理的过失。

尽管承运人及其代理对此负有责任,并赔偿“W”公司和“G”公司的损失,但为了保证各个环节不出现漏洞,作为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贸易商最好对承运人选择的船舶代理事先加以确认,并配合承运人对其代理进行信誉调查,以维护自身利益。

5、合理选择和使用支付方式。

如果说两案例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进口商的欺诈行为,那么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货款的支付方式使用欠妥。

目前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方式大多选择信用证方式,这对贸易双方都比较有利。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出口商只有在收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才进行发货,只要货物等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得规定的货运单据,将其与有关单证交由银行即可取得货款,而进口商一般也可以避免预付货款而得不到货物的风险。

有时为扩大销售,增加商品竞争力,抢占市场等而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对出口商来说也是一种权宜之计。

但这对出口商而言存在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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