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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案例:

本书119页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

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

《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18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案例 

不送子女上学海南三百多名家长被政府罚款

2001年8月,因经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海南三亚市天涯镇360多位学生家长被该镇政府各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天涯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屡教不改、今年9月开学后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镇政府将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强制那些家长送子女上学。

天涯镇副镇长周某表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知道他们有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导致辍学的家庭,当地政府会尽力帮助,但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却不送适龄子女上学的家长要进行处罚。

一些家长说,这给我们打了一支“预防针”,罚款事小,误了孩子的前程事大。

不少老师则拍手称快,认为这样不仅明确了责任,同时还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2001年8月2日中新社)

海南省还自行规定相关的处理办法,如: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48条规定,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三亚市实施《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收回其责任田、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款等,责令其送子女入学等等。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

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偷窃,掠夺、勒索学校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学校房屋和设备,占用学校的房屋、场地、并扰乱学校秩序等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

《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

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教师权益岂容侵犯

某乡镇企业管理局离休干部王某抢占中学校园,私自靠学校院墙,盖私房,扒毁学校后墙,并对前来制止的该校教师大打出手,侮辱谩骂,致使全校停课,工作无法进行。

学校领导多次到当地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惩办凶犯,但因王某的所谓“老干部”身份和各方面的关系,有关部门层层推诿,迟迟不予追究,使王的气焰更为嚣张,并扬言:

“多大的官我也不怕,谁也不能把我怎样。

”后来,一位省级领导对此事作出批示,有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王某向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向该校全体老师和领导班子赔礼道歉;

二、由王某拆去新建起的院墙,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

三、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党组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以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但对这三条处理意见,王某只执行了“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对其它意见拒不执行。

他既未写出检查和赔礼道歉,也没有拆去自己私建的院墙,并对学校领导时有辱骂行为。

最后,经新闻机构和当地领导直接干预,此案才得以妥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王某进行了罚款处理;

王某所在的乡镇企业管理局召开机关支委扩大会,对他进行严肃批评。

王某当面承认错误。

(顾基平 

《湖南教育》 

1997年第4期)

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学生的代价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

沈阳市大东区某村小学的一名年仅12岁的6年级学生小明被老师用皮带抽打,造成其胳膊、大腿、后背等处共有20余处伤痕。

2002年4月18日上午,上第三节英语课时,小明感觉身上系着的皮带发紧,就摘下来,在手中摆弄。

这时,教师吴某非常生气地走下讲台,扔掉小明桌上的文具,一手夺下小明手中的皮带,不由分说地冲小明身上一顿狂抽。

周围的同学们用颤抖的声音乞求老师别打了,可吴并没有收手,而是又狠抽了小明几个嘴巴。

据小明的母亲讲,小明放学回家后并没有讲在校挨打的事情。

可当晚给他脱衣时,母亲发现他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而且还发现小明的裤子湿乎乎的。

小明便向妈妈哭诉了在校挨打的事,并说当时由于太害怕了,以致于还尿了裤子。

除了身体上的伤之外,小明一直精神恍惚,不时地大喊大叫,还不敢让关灯,并不时地呕吐。

事发后,学校对吴某进行了通报批评,暂停工作,取消了结构工资。

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很不满意,表示如果学校不能公平解决,将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

(《少年儿童研究》2003年第3期)

教师吴某发现学生不认真听讲,却不进行劝告、纠正,反而用体罚的手段来对待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使用皮带对小明幼小的身体进行抽打。

吴某的行为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闵小明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以至于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

教师吴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小明实施的严重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具有过错。

沈阳大东区某小学分别对小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因受教师体罚造成伤害而花费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的误工费、小明的精神抚慰金,如果造成残疾的,学校还应赔偿他们残疾生活补偿费。

教师吴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小明及父母可以向学校领导或者学校上级机关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教师吴某的体罚行为,要求责令纠正教师的违法行为,也可以要求给予教师吴某行政处分。

教师体罚学生是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但是类似案件屡屡发生。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自2000年11月1日-2002年11月31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有46起,占涉及学校类案件总数的13%。

2001年中心对青海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

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73.8%,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5%。

对江苏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

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26.5%,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3%。

可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尚大量存在,希望能够引起学生父母、教师、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师生人身权利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小学生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

叶某,男,12岁.某乡小学五年一班学生 

叶某父母均长年在外地工作、由他的爷奶照顾他:

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太多精力去管教,加之又过分宠爱孩子,使得叶某非常任性,欺侮同学,破坏学校财产,有时连老师也敢骂,是学校出名的“小霸王”。

学校老师对其多次批评教育,叶某置若罔闻,学校先后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都没有效果,叶某反而变本加厉。

经大家一致要求,学校作出开除叶某决定。

学校做法合理吗?

叶某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开除叶某。

叶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小学管理规程》第1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

“小学不能开除学生”。

根据以上规定,叶某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义务保障叶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开除叶某,使其不能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叶某的受教育权,叶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学设计

授课目的:

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

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授课重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授课难点:

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内容

一、引言

同学们,你们今年有十几岁啦?

(学生回答)对,都只有十二、三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

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在听的过程中请大家思考这样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

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

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

(学生回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提问:

什么是家庭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

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出示课前准备好的小黑板):

案例1:

上南区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

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

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如下规定: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请接下去再看:

尹某与其父亲后经上南区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

请同学再考虑,少年尹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总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

2、学校保护(板书)

什么是学校保护?

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好了,现在请大家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谈谈我们学校在学校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

(学生讨论3—5分钟)

同学们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谈了我们学校采取的保护措施,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3、社会保护(板书)

什么是社会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复述)社会保护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四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方面责任的规定。

在第四章(社会保护)规定: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例如,我们武汉市规定,像游戏机室这样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从而从社会方面创造优良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司法保护(板书)

所谓司法保护,主要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方面和服刑期间的保护规定。

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先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女子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学习了以上四个保护后,我们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板书)

案例2:

上南区六十四中初三学生李某投诉徐某朝他右侧面部猛击一拳,致使右颌骨内完全性斜形骨折,后经少年刑事审判庭判决,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1.李某在被人打后,他是怎么做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李某在被打后,请求法律保护。

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板书)

2.李某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权益,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法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自己来说,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又保护了法律的尊严。

2、自觉遵守法律(板书)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是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权力。

未成年人自己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

自觉地按照法律办事,比如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自己坚决不进游戏机室,也不吸烟。

3、抵制不良影响,自觉保护自己(板书)

案例3:

初中生刘某与王某正在大阳沟附近一家娱乐室打台球,这时陈某4人也来到了这家娱乐室,并强行将他们带到了附近的一个小巷里。

陈某恶狠狠地对刘、王二人说,乖乖地把钱掏出来,不然搜出来1毛钱就打他们1个嘴巴。

心惊胆战的刘、王二人只得将身上仅有的260元钱交了出来。

陈某又对刘的诺基亚8210手机来了兴趣,拿到手机后,4少年这才扬长而去。

后经派出侦破发现,4名恶少中为首的是一名年仅17岁的叫陈强的少年,另外,陈强的双胞胎弟弟陈宾及张某、贾某均多次参加团伙抢劫。

17岁以下的少年为什么会成为抢劫团伙的成员?

(师生共同分析3—5分钟后,教师再小结)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活经验,对各种影响的辨别、抵抗能力不强。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

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做。

遇事能对照它的规定,以确定自己应该怎样做。

三、课堂练习

刚才,我们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学习逐步增强法制观念,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

下面,我出几道题目,大家一起做一下。

(先请学生听案例)上南区有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不去报案,而是采取报复行为,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再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

第三次时被公安局抓获。

讨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得到的经验教训有三:

第一,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这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本是受害者,应该去报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仅采取简单的报复手段,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

偷这位同学自行车的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位同学如果自己能自觉遵守法律,他就不会偷别人的车,也不至于违法。

第三,要抵制不良影响。

这位同学本来是受害者,因为别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而他对这种损人利己的坏思想缺乏认识,故自己也去偷别人的车,做损人利己的事。

他由于不能抵制不良影响,故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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