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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本劳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条执行。

第一条有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约定试用期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第三条本合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务完毕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单位)的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乙方应按照所在单位关于本工种(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按照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定。

执行标准工时工资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资制。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依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要求,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日前以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间月工资为元。

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按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甲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乙方加班(含在公休加班不能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的,甲方按确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条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本职工工作任务造成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各种补贴、津贴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月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因乙方原因造成社会保险费出现漏缴、中断缴费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认真按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进行劳动和生产,爱护和保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应就此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书的变更栏中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工作时间以各种形式赌博的;

4、有偷盗甲方或所在单位财物行为的;

5、有利用工作之便,将甲方或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赠与他人,或变卖以获取利益行为的;

6、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

7、有恶意篡改、泄露、毁损、作假、遗失单位的凭证、台帐、计算机数据等资料行为的;

8、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9、故意损坏设备、设施及贵重物品,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及符合甲方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有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被劳动教养的,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国家规定的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后,因配合甲方办理工作移交、接续等手续,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提前离开。

30日的提前通知后由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乙方违反提前30日的提前通知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以不予办理。

乙方违反此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文“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致使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未能依法提供规范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甲方在乙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乙方暂时停止本合同的履行。

乙方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是否同意延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送达对方,甲方应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

(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九、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的大小,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文)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未满而单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每少履行一年,支付违约金五百元。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包括攀钢(集团)公司员工在内的任何第三者泄密;

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带走甲方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不得泄露甲方的营销策略,也不得利用甲方的原有客户或资源,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乙方的家庭住址及居住地址应详细填写,如有变更因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如有告示通知乙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书中最新填写的家庭住址或居住地址邮寄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协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并与本合同条款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甲方在本合同上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日期)。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须用钢笔填写,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兹因,本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终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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