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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适合用、安全、卫生等大体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需遵守的一路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计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公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肯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域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域:

  酷寒地域(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域。

  酷寒地域(Ⅱ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域。

  温暖地域(Ⅲ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域。

  酷热地域(Ⅳ区):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域。

  第1.0.7条 设计大体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大体原则:

  一、本地城市计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计划实施条例;

  二、按照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知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表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切,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办法;

  九、在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光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计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利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利用部份派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利用部份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利用部份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份人数叠加计算。

  三、利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计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1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不然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其连接部份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本地计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因城市计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之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计划肯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不然应有排除地面水的办法。

  第2.1.3条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办法。

第2.1.4条 相邻基地边界限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限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按时,则相邻基地边界限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该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计划肯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限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骨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该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该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该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该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本地计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本地计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维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肯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按照利用性质和人数肯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本地计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利用,并非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利用人数、并经城市计划主管部门确认:

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之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该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该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非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该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该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非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该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该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

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本地城市计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本地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2.条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按照本地计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2.3.1条 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域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本地城市计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整体计划有要求时。

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按照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类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2.3.2条 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份。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域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份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本地城市计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份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四节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第2.4.1条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地城市计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份空地或建筑的一部份(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历时,经本地计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

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地城市计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建筑布局

  第3.1.1条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按照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计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3.1.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知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地计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日取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避免冬季酷寒地域和多沙暴地域风害的侵袭。

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按照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办法,以避免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取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很多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取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

  第二节通路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利用的回车场不该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该小于15m×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第3.2.2条 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该小于4m,双车道不该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该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该小于1.50m。

  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该小于3m。

第三节竖向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该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该小于0.3%,亦不该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该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办法;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该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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