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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卫生洁具施工工艺

4.1卫生洁具安装主要工艺流程:

1)检查排水管道并疏通管道,确认排水畅通。

2)卫生洁具及配件质量验收及配件附件清点,确认洁具与预留孔位置相吻合(详见各卫生洁具给排水管道甩口坐标、标高表);

配件附件齐全;

配件与洁具配置,洁具及配件无裂纹、破损、擦伤、划痕和砂眼等缺陷;

螺纹与螺母配合良好;

阀门启闭自如。

3)确定安装位置,卫生洁具安装位置及标高,各组件的相对位置应精确测量划线,确保安装质量。

配件预安装。

某些配件在洁具安装好以后不便安装,故必须在洁具安装前预先安装好。

4)固定卫生洁具。

卫生洁具安装在预埋件、预留孔洞上,使其安装平稳、牢固。

5)各种阀门水嘴安装及上下水管道连通,除了已预装好的配件外其余配件均应安装到位。

6)缝隙处理。

洁具与墙面、地面的缝隙应用建筑密封胶等填料嵌缝。

7)通水试验。

嵌缝材料养护期满后可进行通水试验,各连接部位不应有渗水、漏水现象发生。

4.2座厕安装

1)坐便器稳装

座便器安装时,先将座便器预留排水管甩口周围清扫干净,取下临时管堵,检查排水口甩口位置与标高是否正确。

将座便器排水口及排水管甩口周围分别抹上油灰,再将座便器排水口对准预留排水管甩口,用水平尺和线坠把器具调平,调直后垫上橡胶垫,将座便器固定在预埋的螺栓上。

座便器出水口抹上油灰后对准排水管甩口压下去后可微微扭动压紧衬垫,座便器一经落下就位后就不要再抬起任何部分,以防漏水。

安装牢固后,座便器与地面接触处的界缝可用白灰膏塞严抹平,也可在安装固定前在与座便器接触的地面周边铺上适量的白灰膏,待安装固定完成后,将周边界缝处用白灰膏刮平抹光。

2)水箱安装

本工程座厕分连体型和分体型两种,水箱配件基本已组装在水箱内,安装前检查各部件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松动,并及时处理。

若水箱配件为单独包装,应按其产品安装说明书及装配图组装到水箱上,水箱与墙面无固定接触。

分体座厕安装时,将水箱的排水栓插入坐便器进水口内,找正水箱与坐便器的安装孔,插入螺栓,螺栓上应套上胶垫和垫圈,螺母拧至松紧适度即可。

3)进水管的连接

将角阀与总包单位所做埋墙暗装内丝扣弯头连接,角阀与座厕上水口之间通过软管连接,锁母内放置衬垫,拧紧锁母。

4.3卫生盆安装

1)卫生盆配件安装

混合龙头按产品说明书安装就位,盆下加胶垫、眼圈和根母,拧紧根母至松紧适当。

2)排水安装:

将排水口加胶垫,穿入卫生盆排水孔眼,拧入排水三通上口,检查排水口与卫生盆排水孔眼的凹面是否紧密,将溢水口对正卫生盆溢水孔眼,拧入排水三通上口。

3)手提拉杆安装:

将挑杆弹簧珠装入排水三通中,拧紧锁母至松紧适度,然后将手提拉杆插入空心螺栓,用卡具与横挑杆连接,调整定位,使手提拉杆活动自如。

4)卫生盆配件装完后,应接通临时水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进行稳装。

5)卫生盆稳装

(1)将排水预留管周围清理干净,将临时管堵取下,检查有无杂物。

将卫生盆S型存水弯插入预留排水管口内,将卫生盆稳平找正,卫生盆后部距墙尺寸一致。

将卫生盆固定螺栓孔及底座画好印记,移开卫生盆。

(2)按画好印记栽好螺栓,要求不破坏防水层,再将卫生盆对准螺栓放好,与原印记吻合后再将卫生盆下垫好白灰膏,排水铜管与下水管之间缝隙处填堵油灰,套上扣盘,卫生盆稳牢、找平、找正。

螺栓加上胶垫拧紧,清除余灰,擦拭干净。

与地面缝隙之处,嵌入白水泥浆补齐,抹光。

6)进水管连接

将冷热水角阀(4”口)分别与埋墙冷热水管弯头连接,另一头与卫生盆龙头所带3”软管锁母连接,拧紧锁母。

4.4面盆安装

1)台下盆安装

(1)台下盆配件安装

根据产品安装说明书,在台面的相应位置,打好配件安装孔,打孔和安装前必须精确测量,准确定位,以保证整个洁具的安装质量,根据安装说明书进行各零部件的组装,将龙头安装在大理石台面上。

(2)其它配件安装同柱盆配件安装。

2)台盆稳装

按照排水管甩口中心,在墙面上画好中心线,将预制好的台盆架子安装于墙面上,固定牢固,架子高度加上台盆沿厚度和大理石台面厚度应为台面高度,然后将台盆固定在架子上,调平、评正,保证台盆稳固不晃动。

大理石台面安装就位后,将台盆台面接触处用建筑密封胶勾缝抹严。

4.5浴缸安装

1)浴盆稳装:

在浴缸安放位置处沿浴缸横向砌两道砖支座,使浴缸安放在砖支座上能平稳,砖支座的高度使浴缸安装好后的上边沿至地面距离达到设计要求。

浴缸放在砖支座上,上沿用水平尺找平,在浴缸临空边用砖砌裙边,贴石材,在浴缸左右下角各开400mm*400mm的检修门,以便维修管道和电机等设备。

2)安装:

先将溢水管、弯头、三通等进行预装配,量好并截取所需各管的长度,将排水阀装在排水孔上,排水阀下端与浴缸排水三通相接,排水三通另两端分别与浴缸溢水口和下水管相连。

各管道连接处应做好密封处理。

排水管与下水管相连处应用油灰封闭保证不漏水,有的浴缸在出厂前已将排水管组装好。

4.6地漏安装

1)所有与浴缸连接的地漏及厨房、洗衣机部位的地漏为多通道地漏,其余为变通地漏,所有明露地漏篦子为不锈钢方型,浴缸及厨柜下地漏为塑料篦子。

2)地漏施工应注意以下内容:

(1)地漏连接应严密,水密性好,不得有渗漏。

(2)地面的坡度,地漏安装的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集水性好,地面上不积水。

(3)地漏安装高度应低于将要完成地面5mm。

(4)坐标允许偏差为10mm。

(5)地漏在交付使用前应做好临时封堵。

(6)精装单位在进行厨卫间地砖施工时,必须向地漏处倾斜,坡度要满足排水要求,不倒坡,无积水,与地漏结合处严密牢固,倾斜度控制在2%,地砖在地漏收口处要边缘整齐,开口方正,在地漏篦子与地砖之间缝隙均匀,地漏篦子应平正,不倾斜、扭曲。

5成品保护

1)洁具在搬运和安装时要防止磕碰,稳装后洁具排水口应用防护用品堵好,镀铬零件用纸包好,以免堵塞或损坏。

2)在面砖上剔孔洞时,宜用手电钻,不得用力过猛,以免将面层震成空鼓现象。

3)洁具稳装后,为防止配件丢失和损坏,易拆卸件应在竣工前统一安装。

4)安装完的洁具应加以保护,防止洁具瓷面受损和整个洁具的损坏。

5)通水试验前检查地漏是否畅通,分户阀门是否关好,然后按层段分房间逐一进行通水试验,以免漏水使装修工作受损。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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