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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后往往也是数目惊人的,所以在我们的实务处理中要在操作细节及认知上要重视。

一、操作细节

印花税的操作特点是:

有税票可代表交税的“表象”,所以我们不能只缴完税就认为印花税操作结束,还要贴在相关的证件、文书、书据、合同上并且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注意:

即戳迹要保证部分在税票上部分在所贴文书上,如整张税票不留空不论你怎样盖都会有问题的),来杜绝重复使用。

二、相关问答及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

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

为此规定: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

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

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会计处理

由于印花税是自行完税,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存在应付未付的情况,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印花税有定额计税和定率计税两种方法。

  例:

某企业年初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它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件,所载金额100万元,订立产品购销合同1件,所载金额200万元;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费18万元。

企业营业资金账中记载固定资产原值20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40万元,其他账簿5本。

该企业到年底固定资产原值增为22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增为70万元。

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该企业应纳印花税和12月份应补纳税额计算如下: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征照应纳税额=4×

5=20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100万×

0.5‰=50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200万×

0.3‰=600元 

 (4)企业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180000×

1‰=180元

 (5)企业营业资金账中所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应纳税额=(200万+40万)×

0.5‰=1200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5×

5=25元

 企业年底应补纳印花税额=[(220-200)+(70-40)]×

0.5‰=250元  

借:

管理费用  2399    

贷:

银行存款  2399 

年底:

  借:

管理费用  250    

银行存款  250

全省税收管理员培训班——印花税讲稿(主讲人:

毕君业)

第一节:

税收要素一、印花税简介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的特点。

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开征过印花税,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此举如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由于股票交易市场的出现,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将股票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当事人)

[正列举,没有列举的不征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不同,可分以下几种纳税人:

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帐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三、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按一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库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它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四、印花税的纳税方式及纳税环节

(一)纳税方式:

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A.自行贴花办法;

B.按期汇缴办法;

C.委托代征办法。

(二)纳税环节

合同的签订时,

书据的立据时,

帐簿的启用时

照证的领受时。

五、印花税征、免的有关规定

(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发放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四)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国税地〔1989〕142号)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五)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银发[2000]21号)

(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0〕236号)

1、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3)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七)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0〕106号)

1、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账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账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

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3、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资金账簿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贴花。

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按扣除拨给分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八)新联通是从老联通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国税函[2001]762号)

(九)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国税函〔2001〕228号)

1、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十)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2]43号)

(十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国税函[2002]183号)

1、总公司、各工程局由于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2、各工程局、各工程局的子公司由百含结余转增国家资本金部分、以职工集体股和配股形式增加资本金部分按规定贴花。

3、上述公司今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

(十二)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财税[2003]183号)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十三)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39号)

(十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5]103号)

(十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财税[2003]134号)

1、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2、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财税[2006]104号)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权转移书据述应税合同或产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十七)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6]100号)

(十七)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6]105号)

1、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

3、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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