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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郊物流驾驶员行为规范Word下载.docx

本手册适用于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专职驾驶员以及为公司提供临时服务的驾驶员。

本手册所涉及的单证、程序等内容由各经营单位制订细则,由驾驶员遵照执行。

本本手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手册内容由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解释,如有任何不明之处,敬请咨询。

 

目录

第一章车辆驾驶规范………………1

第二章安全学习制度………………3

第三章随车证件管理………………4

第四章行车记录管理………………6

第五章车辆报修规定………………8

第六章车辆加油规定………………10

第七章车辆停放规定………………12

第八章轮胎使用管理………………14

第九章随车设备管理………………16

第十章日常保养规定………………18

第十一章事故处罚办法………………21

第十二章其它规定……………………24

第十三章声明…………………………25

第一章车辆驾驶规范

一、规章制度

1、每天出车前,驾驶员应带齐下列证件:

驾驶证、行驶证、附加费凭证、养路费凭证、道路运输证及与执行任务有关的其它证件。

2、上路行驶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准驾驶有安全隐患

的车辆上路行驶,并有权拒绝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3、道路行驶中,驾驶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地方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

4、驾驶员应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及

标准规范动作驾驶车辆。

5、驾驶员不得允许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6、不得携带走私品、武器、毒品等违法物品。

二、奖罚条例

1、对因驾驶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地方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扣驾驶证、罚款,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因吊证而暂时不能履行驾驶员岗位工作的,在接受处理期间,以底薪加提成计酬的,只发给底薪;

以薪点计酬的,扣发所有补贴、奖金、福利、劳保,按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2、车辆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允许无关人员搭乘车辆,经查实属于驾驶员责任的,每次罚款100元,并予以警告处分;

多次允许无关人员搭乘车辆,经查实属于驾驶员责任的,予以下岗培训15天、只发给底薪的处分;

安全学习制度

车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学习会。

学习会由车队负责人组织召开,设有运输安全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派出人员参会监督和指导,总结前期的行车安全、存在问题及教训,学习最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当地的安全报刊、公司的车辆管理简报或安全管理简报等,并做出相应的会议记录。

二、奖罚条例

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会,每次罚款2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连续2次无故

不参加安全学习会或年度内累计4次不参加安全学习会,取消其驾驶员岗位工作资格。

第三章随车证件管理

1、驾驶员之间交接车辆时,应做到车钥匙与随车证件俱全。

对于随车证件不全的车辆,接班驾驶员应要求交班驾驶员进行确认,并立即报告车队负责人进行处理。

2、每次停放车辆后,随车证件不得放在车内,随车证件与车钥匙一起由当班驾驶员负责进行保管。

3、每日认真填写车辆日志并认真交接

1、由于驾驶员自己工作失职,出车时随车证件携带不全而造成车辆被扣证、罚款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2、由于当班驾驶员保管不善而造成车辆证件丢失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且按每丢1个证件罚款500元进行处罚,同时负责车辆停驶期间内的公司损失。

3、接班驾驶员不按规定履行车辆证件交接手续,致使随车证件丢失,补办证件的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且按每丢1个证件罚款500元进行处罚,同时负责车辆停驶期间内的公司损失。

4、对于随车证件同车辆一起丢失的情况,(随车证件也同时丢失的,按车辆市场价值的35%)对责任驾驶员追究责任赔偿

第四章行车记录管理

1、《车辆日志》每车每月一本,由当班驾驶员依据行车情况如实填写并负责保管。

2、每天完成任务后,驾驶员应将《车辆日志》交调度员审核行车记录无误后签字。

由于正常原因车辆当天返回超过下班时间的,第二天上班后出车前由车管员或调度员审核签字;

当天不能返回的,返回后立即交由车管员或调度员审核签字。

3、驾驶员之间交接车辆时,应将《车辆日志》同车钥匙、随车证件一起进行交接。

每月5日之前,车管员或调度员负责将上月《车辆日志》收齐后送交本运输主管进行月度审核。

1、不按照行车情况如实填写或填写项目不全,经运输主管月度审核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并从责任驾驶员当月的考核成绩中扣除考核工资50元。

2、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车辆日志》丢失的,按《车辆日志》填写不合格处理,对责任驾驶员按本章第二条第1款进行处罚。

3、对连续3个月或年度内累计4个月《行车记录薄》填写不合格且经教育培训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取消其驾驶员岗位工作资格。

4、对于规范填写《行车记录薄》的驾驶员,列入本经营单位评选年度优秀驾驶员考虑对象。

第五章车辆报修规定

一、规章制度

1、车辆需维修时,先由当班驾驶员向车队长申报,并将详细情况纪录在《车辆日志》中,车队长复合后,安排修理工进行维修,并填写《车辆日志》

2、对外修车辆(包括外出途中损坏车辆),先由当班驾驶员向车队长申报,同意后才能进行外修。

3、外修或内修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并需驾驶员提供旧件的,报修驾驶员必须将旧件交回公司指定的汽修厂进行质量检查及验证。

4、驾驶员应尽早对车辆故障进行报修,以便公司尽快安排维修,以提高车辆利用率。

1、擅自进行车辆外修,外修费用公司不予报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因特殊情况在经公司同意临时外修并需要更换配件的,若不将旧件交回公司指定的内部汽修厂的,按配件价值的10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配件价值的30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同时取消驾驶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3、对需报修的车辆拖延不报、影响公司生产的,扣其当月工效考核。

第六章车辆加油规定

1、通常情况下,驾驶员应在本经营单位指定油站加油。

2、实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

驾驶员不得利用所驾车辆的加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也不得使用其它车辆的加油卡为自己所驾车辆加油。

3、车辆出远差前,应在指定油站加满油,油料不足以返回时,方可按返程所需油量在外地加油。

在外地油站加油的发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司运输管理部登记、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4、对车辆实行“定油定公里”和“百公里油耗”考核,奖优罚劣。

二、奖罚条例

1、利用所驾车辆的加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或使用其它车辆的加油卡为自己所驾车辆加油,经核实属于驾驶员责任的,第一次按所加油价的5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第二次除执行上述罚款外,同时取消其驾驶员工作岗位资格。

2、不按规定擅自在外加油或不按规定办理车辆外加油报销手续,不予报销。

第七章车辆停放规定

1、每天收车后,货运车辆规范停放于公司停车场。

2、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停放的车辆或临时不能返回单位而需在外停放的车辆,当班驾驶员应选择正规的停车场停放车辆。

正规停车场是指:

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守的停车场。

3、在本单位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进、出停车场及停放车辆时,驾驶员应服从

停车场保安人员的指挥,且进、出停车场时车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

4、车辆停放后,对随车证件的保管按手册第三章规定执行。

1、经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每次对责任驾驶员罚款2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2、不遵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乱停放车辆致使车辆被拖走、罚款等,责任

全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因违反本规定停放车辆而致使车辆被盗的,(随车证件也同时丢失的,按车辆市场价值的35%)对责任驾驶员追究责任赔偿

3、因违反本规定停放车辆而致使车辆随车工具、设备丢失的,处罚办法见本

手册第九章第二条第1款。

第八章轮胎使用管理

1、车辆轮胎需要更新时,先由驾驶员向车属单位申报并在登记

2、公司对旧胎进行质检鉴定认可。

换下的旧轮胎的烙印、号码、规格、型号应与车辆原始登记的相一致。

3、实行“定胎定公里”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报公司运输管理部审批流转,获批准后执行。

驾驶员应正确合理使用轮胎,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4、本规定中轮胎含车辆备用轮胎。

1、经公司指定的内部汽修厂质检确认,属驾驶员不正常使用造成轮胎早期损坏的,对当事人按轮胎原价的25%进行处罚。

并进行通报批评。

5、因驾驶员保管不善致使车辆轮胎丢失的,由当事人按轮胎原价进行赔偿。

6、更换轮胎时,凡旧轮胎标识与车辆原始轮胎登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

按轮胎原价进行赔偿;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当事人按轮胎原价的300%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驾驶员岗位工作资格。

第九章随车设备管理

一、规章制度

1、本规定中的随车设备包括:

集装箱发电机组、随车工具、蓄电池、灭火器、卸油(气)泵等随车设备及车辆外观完整性记录。

2、随车设备在使用中正常损坏时,当班驾驶员应立即申报至车属单位,由车属单位审核,驾驶员持损坏的旧件到公司指定的汽修厂报修换件。

经公司指定的汽修厂确认属于正常损坏的,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3、对于长途在外车辆,发生随车设备损坏而需要及时配置的,由当班驾驶员先报告车队,由车队报至公司指定的汽修厂,经公司指定的汽修厂同意方可在外购置。

但损坏的旧件一律要带回公司指定的汽修厂进行验收。

7、驾驶员之间交接车辆时,接班驾驶员应清点核对随车设备是否齐全,若不

齐全,应要求交班驾驶员进行确认并立即报告至车属单位的负责人。

1、因保管不善而造成随车设备丢失或经公司指定的汽修厂质检确认属驾驶员的不规范使用造成随车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经济损失值的100%进行赔偿,并进行通报批评。

2、领用随车设备而不将旧件交回公司指定的内部汽修厂查验的,对责任人按设备价值的100%进行罚款。

3、违反本章第一条第3款,擅自在外购买随车设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予报销。

4、在领用、更换随车设备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对责任人按配件价值的300%处以罚款,再犯者除执行上述罚款外,同时取消其驾驶员岗位工作资格。

第十章车辆日常保养规定

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实行“定车定人”制度,即每部车辆必须由车属单位指定一名日常保养责任驾驶员。

1、检查工作:

每天出车前、收车后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的下列部件是否工作

正常:

手刹及脚制动器、灯光、喇叭、后视镜、雨刮器、仪表、轮胎、接地线、灭火器,检查全车有无漏油、漏气、漏水现象,检查轮胎气压、刹车气压、蓄电池中的电解液平面、燃油箱中的储油量、水箱中的存水量、曲轴箱内的机油量是否正常。

2、清洁工作:

驾驶员应清洁车体表面、驾驶室内、发动机外表、蓄电池外表等的整洁。

3、润滑工作:

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需要加注润滑油的部位,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加注润滑油工作。

4、曲轴箱内的机油、变速箱内的齿轮油和主减速箱内齿轮油的粘度及油面,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或添加润滑油。

5、由车属单位对所有车辆的日常保养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驾驶员应按要求时间接受检查。

1、经公司指定的内部汽修厂质检确认,凡因保养失职造成的机损事故,如车辆水箱缺水、曲轴箱缺机油、电池缺电池水、润滑部位缺润滑油等,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费用,其它情况按车辆修理费用的25%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8、对车辆日常保养检查不合格或不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检查的车辆(同样

按不合格处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9、对车辆日常保养工作连续2个月不合格或年度内累计3个月不合格者,

取消其驾驶员岗位工作资格。

4、对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优秀的驾驶员,由本经营单位进行奖励,列入本单位评选年度优秀驾驶员考虑对象。

第十一章事故处罚办法

1、本规定中的事故包括:

交通事故、消防事故、货差货损事故、被盗被抢事故、业务操作事故等。

10、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在保护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情况

下,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单经过、人财损伤情况向车队或所在经营单位负责人、交警、消防、派出所等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11、发生事故应按照有关事故报告处理程序完成事故报告处理工作。

未履行

事故报告处理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

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货损货差事故的,根据所负事故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剩余损失:

全部责任:

100%;

主要责任:

80%;

同等责任:

50%;

次要责任:

30%;

无责任:

0。

2、因事故导致车辆停产的,根据所负事故责任大小,驾驶员应按比例承担车辆停产经济损失:

100%;

车辆停产经济损失是指车辆停驶到恢复行驶期间的车辆固定成本(包括养路费、运管费、保险费、车船税、车辆折旧、审验费);

车辆被撞报废的,按车辆资产净值和当年余下月份车辆固定成本计算事故车辆经济损失。

3、因驾驶员的责任造成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交通事故或货损货差事故,驾驶员应承担100%事故经济损失。

4、驾驶员未经交警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自行私了事故的,承担100%事故经济损失(含车辆修复费用)。

5、发生车辆被劫,驾驶员能够及时报案,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侦查破案的,不承担事故经济损失。

6、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场所发生车辆被盗,驾驶员能够及时报案,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侦查破案的,不承担事故经济损失;

车辆停放在非公司指定的场所发生车辆被盗,驾驶员按35%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剩余损失。

7、驾驶员隐瞒事故真相、逃逸、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驾驶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1)、试用期内发生公司经济损失(不扣减保险赔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

(2)、年度内发生公司经济损失(不扣减保险赔付部分)在5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

(3)、累计发生2起以上(包括2起)每起公司经济损失(不扣减保险赔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

(4)、累计发生4起(包括4起)以上立案处理责任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章其它规定

1、在劳动纪律、人事管理方面,驾驶员应遵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运输作业按照各经营单位制订的操作规程、单证交接流程和奖罚条例执行。

3、工作中不负责任对客户散漫无礼、胡搅蛮缠、刁难客户等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时,经核实确认后,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调离驾驶员岗位;

情节恶劣、给公司商誉与业务带来实质性损害的,予以辞退处理。

4、经营单位给予报销通讯费的驾驶员在待命情况下,车队负责人呼叫在10分钟内不回复的,每次罚款100元,一月内3次不按时回复的,给予下岗处分。

声明

作为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车辆专(兼)职驾驶员,我已详细阅读了公司《驾驶员行为规范》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该规范的各项规定。

签名:

日期:

  注:

此《声明》经本人阅读签字后生效。

此页资料存于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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