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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治理。

第七条对在安全治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部队人员在安全治理方面的一样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差不多知识;

(三)把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禁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治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治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治理的指示;

(二)全面把握本单位安全治理情形;

(三)建立健全安全治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和谐和解决安全治理中的重大咨询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治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谐安全治理有关工作。

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治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治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和谐拟制安全治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治理形势,部署安全治理工作;

(五)组织和谐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体会;

(六)和谐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给予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

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要紧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治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治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治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和谐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治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治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给予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第十二条政治部门在安全治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治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给予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第十三条后勤部门在安全治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后勤安全治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治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治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给予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第十四条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治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治理;

(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治理、教育和训练;

(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给予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第一节 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安全建设,要紧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治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大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咨询题和显现的新情形、新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打算和措施,对安全治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治理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大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四)公安网、涉密运算机和涉密移动储备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不码等措施,加大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爱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固、运行正常;

(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安全操纵范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置安全戒备;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治理经费保证:

(一)日常安全治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证;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年度安全治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治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证;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

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进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要紧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刻,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按照实际情形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打算,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许多于一次。

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显现倾向性安全咨询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体会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训练,要紧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治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升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养。

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置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

第三节 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治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体会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计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 安全分析的要紧内容包括:

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治理的阻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治理工作,明确安全治理的要紧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养、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大安全推测。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要紧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不、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按照安全分析、安全推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咨询题,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司令部门应当加大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和谐,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能够单独组织实施,也能够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安全检查的要紧内容包括履行安全治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治理打算、落实安全治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和治理等情形,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中发觉违反安全规定的咨询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

发觉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

安全检查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禁止阻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形。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咨询题提出批判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形,严肃处理。

对为幸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爱护。

第三十六条通常情形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治理情形进行一次讲评,专门情形随时讲评,要紧分析安全形势,总结体会教训,部署安全治理任务。

第一节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阻碍,分为一样事故、严峻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样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指物资缺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峻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专门严峻、性质专门恶劣、危害专门庞大的。

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不,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缺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防止事态扩大,排除不良阻碍,并爱护事故现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赶忙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觉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操纵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戒备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

事故情形需要公布公布的,由总队级安全治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证,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样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严峻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按照需要,上级能够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能够直截了当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样事故和严峻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

遇有专门情形,经上级首长批准,能够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组织事故调查,能够按照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隐秘。

第五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通过;

(二)查明事故缘故;

(三)查明事故缺失情形;

(四)把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形;

(五)把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形;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要紧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刻、地点和通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四)发生事故的缘故、教训和暴露的要紧咨询题;

(五)事故类不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治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缺失并上报。

事故缺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终止时作出;

情形专门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终止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形,主动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和谐有关地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

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能够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事故具体情形,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截了当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事故的性质、缘故、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阻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大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形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畴内通报。

第六十二条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能够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讲明。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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