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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依据监狱法、公务员法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警务督察办法(试行)》以及省厅、省局相关制度与要求,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警务督察工作细则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督察标准,细化督察内容,明确工作责任,注重工作绩效。

  第三条制定并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细则的目的,是运用督察手段强化制度落实,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依法、准确执行刑罚,预防职务违法违纪行为,保护民警政治安全,促进分局各项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章督察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督察结果与年终单位企业经营目标考核、组织人事调整、民警年度考核挂钩。

  第五条督察扣分折合生产管理费。

扣发标准的计算,押犯监区按照分局监管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非押犯监区采取分段累积制,扣发生产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总数的20%(以年终企业经营目标考核结果为准)。

(一)列季度督察扣分前二名(含并列)的单位,分类(押犯监区和非押犯监区两类)扣发领导班子季度生产管理费。

  季度督察扣分折合生产管理费扣发数额的分段计算标准120分,每分20元;

2140分,每分40元;

4160分,每分60元。

即以20分为一标准段,每递增一扣分标准段,扣发标准递增20元。

  

(二)年终依据督察扣分累积分,扣发非押犯监区领导班子年度生产管理费。

  年度督察累计扣分折合生产管理费扣发数额的分段计算

  标准150分,每分20元;

51100分,每分40元。

即以50分为一标准段,每递增一扣分标准段,扣发标准递增20元。

  第六条督察情况每季度综合评议一次。

连续两次季度督察扣分在前二名之列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局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全年有三个季度督察扣分在前二名之列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岗位调整。

  第七条因警务督察受到诫勉谈话及其以上处理的,个人年终不得评为优秀、先进,个人全年督察累计扣分在监区内前两名的,当年度考核可以定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者末位警示。

主要负责人因警务督察受到全局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及其以上处理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三章督察内容

  第八条执法执纪

(一)扣押或者销毁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扣责任民警5分。

(二)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扣责任民警5分。

  (三)违反程序和条件使用警戒具的,扣责任民警5分。

(四)将执法权交予他人行使的,扣责任民警5分。

(五)对罪犯违纪不处理或者不按照程序和规定处理的,扣责任民警5分。

(六)利用罪犯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劳务的,扣责任民警5分。

(七)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提供通讯工具、捎带物品的,扣责任民警5分。

(八)利用职务便利,向罪犯及其亲属兜售物品、借钱借物或者委托代购商品谋取利益的,扣责任民警5分。

  (九)接受罪犯及其亲属宴请、礼品、服务或者代支其他费用的,扣责任民警6分。

  (十)克扣、挪用、侵占罪犯伙食费、大账款及其他财物的,扣责任民警6分。

  (十一)索要或者收受罪犯及其亲属财物的,扣责任民警6分。

  (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扣责任民警6分。

(十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条第

(一)至第(十二)项最相类似的规定扣分。

  第九条执行禁令

  

(一)在赌博现场逗留的,扣10分;

(二)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扣10分;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扣10分;

  (四)其他违反禁令的行为,扣5到10分。

第十条警用车辆管理

  

(一)将警车交与他人驾驶的,扣驾驶员所在单位5分;

  

(二)使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接送小孩上学等私用的,扣直接责任领导5分;

  (三)非执行警务警用车辆进入、停靠在歌舞、洗浴等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的,扣责任民警或所在单位5分。

  (四)随意改变警车制式、样式的,扣直接责任领导5分。

第十一条在岗履职

(一)值班领导不在监区的,扣5分;

夜间、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巡查、督查的,扣4分;

夜间主班领导就寝不在值班室的,扣3分。

  

(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扣责任民警5分;

民警离岗未交接或者未按交接指令执行造成工作脱节的,扣责任民警4分。

  (三)上班迟到、早退、到岗不到位或在岗不尽职的,扣责任民警2到4分。

  (四)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的,扣责任民警2到4分。

(五)。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扣责任民警5分。

(六)劳动现场警力不足的,少1人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七)分监区夜间备勤民警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1人扣分监区当班主管民警1分;

擅自离开备勤岗位或备勤期间通讯不畅的,扣责任民警1分;

备勤中无主管民警的,扣责任民警2分。

  (八)未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未能按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扣责任民警2到5分。

  (九)有其他违背在岗履职要求的,比照本条第

(一)至第(八)项最相类似的规定扣分。

  第十二条警容风纪

  

(一)押犯监区民警上岗期间不着警服的,扣责任民警3分;

未佩戴上岗证的,扣责任民警1分。

  

(二)警容不整、着装不规范的,扣责任民警1分。

  (三)着警服时男民警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民警扎围巾、涂指甲、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的,扣责任民警1分。

  (四)非执行警务着警服进入宾馆酒店、歌舞、洗浴等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的,扣责任民警4分。

  (五)在监管区、生产区随意置放警用物品、晾晒警服的,扣责任民警2分。

(六)民警未按规定落实敬礼报告制度或报告词不规范的,扣责任民警1分。

  第十三条刑罚执行

  

(一)违反规定加、扣罪犯改造分或使用罪犯填写计分考核簿的,扣责任民警5分。

  

(二)罪犯刑事、行政奖励未坚持“三公开”(奖励条件、奖励比例、奖励名单)、“三榜”公布的,扣责任民警5分。

  (三)违反程序办理罪犯刑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励(含离监探亲)的,扣责任民警8分。

(四)罪犯行政奖励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及时公布的,扣责任民警1分。

  (五)减刑、假释呈报表、建议书反映行政奖惩不实的,扣责任民警4分;

文书内容有错漏的,扣责任民警1分。

  第十四条狱政管理

  

(一)违反监管区大门值班制度,私放车辆、非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区的,每起扣当班民警4分。

  

(二)对进出监管区的车辆、人员,未认真检查登记的,每次扣当班民警2分。

  (三)罪犯出监管区大门未经批准或无民警签字带领的,扣当班民警5分。

(四)监院大门、小门及楼道门未保持锁门状态的,扣当班民警1分;

大小门及楼道门钥匙民警未能直接掌管的,每起扣当班民警3分。

  (五)值班民警对监内情况不明,交接班未做到“四交清”(交清罪犯人数及出入监舍变动情况,交清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交清监舍钥匙、值班配具,交清值班登记和巡查记录)的,每项扣1分。

  (六)留监罪犯未划定休息范围、集中管理或未做到每半小时检查清点一次人数的,扣当班民警1分。

  (七)罪犯就寝前,监院死角、盲区未安排专人值班的,每次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八)新入监罪犯入监三个月内未实行夜间坐班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3分。

  (九)监院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梯子、长条凳、电视机柜、板车等易攀登物的,每起扣当班民警2分、责任民警1分。

  (十)劳动工具带入监舍或罪犯在监舍内从事劳务劳动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3分。

  (十一)罪犯起床、就寝、洗漱、出操、就餐、学习、开会、娱乐等集体活动现场无民警亲自组织或现场秩序混乱的,扣责任民警1分。

  (十二)民警驾骑自行车、摩托车携带罪犯或罪犯推骑自行车、摩托车的,扣责任民警3分。

  (十三)罪犯私藏手机、现金(50元以上)、毒品、凶器的,扣承包民警4分。

  (十四)罪犯打架、喝酒、赌博、私购物品、私打电话的,扣当班民警3分,承包民警1分。

  (十五)违反会见规定,擅自批准或安排身份不明、证件不全或非亲属与罪犯会见的,扣责任民警2分。

  (十六)罪犯会见时未按规定监视监听或会见后未严格执行搜身检查制度,造成违禁品流入监内的,扣责任民警3分。

  (十七)罪犯亲情共餐、亲情电话未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的或亲情电话未监听的,扣责任民警2分。

  (十八)未严格执行罪犯亲情同居规定的,扣责任民警5分。

  (十九)罪犯信件、邮件、汇款未落实民警检查、登记或罪犯签收的(不受检查的信件除外),扣责任民警1分。

  (二十)使用勤杂、事务犯未做到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或不坚持使用条件、违反审批程序未批先用、用而不报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5分、责任民警3分。

  (二十一)分监区未落实勤杂、事务犯月测评制度的,扣内勤1分;

对问题较多的勤杂、事务犯,未及时调查处理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二十二)未实行勤杂、事务罪犯每周例会制度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二十三)病犯外出就诊未按罪犯就医制度执行的,扣责任民警1分。

(二十四)利用送病犯就诊、接病犯出院之便,携罪犯超线路、超范围活动的,扣责任民警5分。

  (二十五)罪犯未按要求穿着囚服、衣服穿着不整,未佩戴胸牌,自带服装未印制统一标记的,每人次扣承包民警和当班民警各0.5分。

  (二十六)罪犯未按规定理发的,每人次扣责任民警0.5分。

  (二十七)罪犯行进途中遇来宾,未靠右站立,扣带班民警0.5分。

(二十八)遇有来宾、民警进入监舍时,罪犯未起立的(生病罪犯除外),扣当班民警0.5分。

  (二十九)罪犯有其他违反行为规范行为的,扣责任民警0.51分。

(三十)有其他违反狱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比照本条第

(一)至第(二十九)项最相类似的规定扣分。

  第十五条狱内侦查

  

(一)未落实狱情周分析制度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二)狱情排查不及时、不彻底,造成后果的,扣责任民警5分。

(三)对重点罪犯未落实“三包一夹”(民警包管、包教、包转化,两名表现积极罪犯夹控)制度或“四固定”制度的,扣承包民警2分;

对重点罪犯“四知道”不掌握的,扣责任民警1分。

  (四)未按规定布建耳目的,扣责任民警1分。

  (五)对耳目汇报的问题未及时核查或采取措施的,扣责任民警2分。

(六)对违规违纪罪犯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的,扣责任民警2分。

(七)发生狱内一般案件的,扣当班民警5分。

  (八)对狱内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扣责任民警10分。

  (九)有其他违反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的,比照本条第

(一)至第(八)项最相类似的规定扣分。

  第十六条教育改造

  

(一)未按规定对罪犯开展思想教育或思想教育内容、时间、教育面不达标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二)罪犯技术课入学率、及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三)罪犯半年整训或专项教育活动时间、内容、人员等不落实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3分。

  (四)罪犯对《安徽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对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罪犯的行政处罚规定》等监规纪律未按规定掌握的,一人次扣承包民警0.5分。

  (五)个别教育“123”制度不落实的,扣责任民警1分。

  (六)分监区未落实“十个必谈”(即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主动要求谈话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一项不落实的扣责任民警0.5分。

  (七)对挂牌攻坚罪犯未按规定制定教育转化方案或教育转化方案不落实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八)未按规定开展“积委会”活动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九)对罪犯未落实“一对一”帮扶或结对率不达标的,扣承包民警0.5分。

(十)未按规定组织罪犯开展文娱活动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十一)未定期出黑板报、宣传栏的,扣责任民警1分。

  (十二)未建立重点罪犯、心理不健康罪犯心理档案的,扣内勤1分;

心理矫治方案未落实的,扣责任民警2分。

  (十三)新入监罪犯未落实10天集中教育制度或入监教育不达标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3分。

  (十四)对新入监罪犯未做到八个一(细看一份判决书,谈好一次摸底话,记好一份谈话表,上好一堂前途课,开好一次小组会,编好一个互监组,发出一封帮教信,摸排一遍重点罪犯)的,扣责任民警1分。

第十七条生活卫生

  

(一)罪犯实物量未达标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二)未按时公布周食谱、伙食账的,扣责任民警1分。

  (三)罪犯早餐无菜或中、晚餐未做到一菜一汤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四)未按规定次数开大账的(超市每周一次、大账每月两次),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五)未按月公布罪犯个人账目或大账透支的,扣责任民警1分。

  (六)罪犯未做到被子成方、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床上床下有杂物的,扣承包民警1分。

  (七)厕所、洗漱间不清洁,未定期消毒的,有蝇、有蛆、有异味的,扣责任民警1分。

  (八)罪犯衣物未在规定地点晾晒或晾晒衣物凌乱的,扣责任民警0.5分。

(九)储藏室物品摆放无序,脏、乱、差的,扣责任民警1分。

  (十)大伙房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

(十一)炊事员无证上岗或未定期健康检查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十二)未落实刀具管理规定的,扣责任民警2分。

(十三)伙房操作间未做到“四面光”(墙面光、地面光、菜板光、锅台光)的,仓库脏、乱、物品摆放不整齐的,扣责任民警1分。

  (十四)伙房无防蝇、防鼠设施的,饭、菜桶未做到夏有罩、冬有盖的,扣责任民警1分。

  (十五)罪犯生活现场、劳动现场地面有烟头、痰迹、杂物,墙面有尘土、蜘蛛网等,扣责任民警1分。

  (十六)办公室、值班室物品摆放凌乱,扣责任民警1分。

  (十七)监管区内外杂草丛生,生活、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污水横溢,扣责任民警3分。

  第十八条生产劳动

  

(一)罪犯收出工民警未履行交接手续,未亲自整队点名或行进途中队伍松散的,扣带班民警2分。

  

(二)劳动现场未落实点名查人制度的,扣带班民警1分。

  (三)劳动现场未划定警戒区域或监督哨设置不合理,未能做到有效监控的,扣带班民警1分。

  (四)带班民警未做到“四知道”(即一知劳动罪犯人数及人员变动情况,二知重点罪犯基本情况及岗位分布、监控措施,三知罪犯违纪情况及劳动表现,四知罪犯劳动任务、定额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扣1分。

  (五)罪犯临时抽单劳动未做到民警带领或使用新入监罪犯、重点罪犯抽单劳动的,扣责任民警2分。

  (六)劳动现场发生罪犯违规违纪,带班民警未及时处理的,扣2分。

(七)罪犯日劳动时间未按分局规定执行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3分。

(八)劳动工具未做到集中管理,未履行领发登记手续或需要固定的劳动工具未固定的,扣责任民警3分。

  (九)劳务加工现场罪犯抽烟的,扣责任民警2分;

赤膊、光脚、穿拖鞋的,扣责任民警0.5分。

  (十)未落实罪犯上、下午工间操或休息(30分钟)的,扣分监区长2分;

未划定休息区域,现场混乱的,扣责任民警1分。

  (十一)外协工进入劳动现场未着工作服或未做到持证上岗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分。

  (十二)女工与罪犯混岗劳动或晚间进入劳动现场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0分,扣监区主要领导10分。

  (十三)违反外协工管理规定的,扣责任民警2到5分。

  (十四)室外劳动现场松散,带班民警难以控制或带班民警位置远离罪犯劳动现场20米的,扣1分。

  (十五)室外劳动罪犯大小便未指定位置或无专人看管的,扣带班民警2分。

  (十六)未经分局审批,擅自安排罪犯外役劳动的,扣责任民警10分(节假日监区安排打扫卫生除外)。

  (十七)违反规定组织罪犯从事晚加班劳动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2分,扣监区值班领导1分。

  (十八)晚加班现场警力不足、无主管民警的,扣责任民警2分,扣监区值班领导1分;

  (十九)未经分局批准,使用罪犯从事室外晚加班劳动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5分,扣监区值班领导3分。

  (二十)劳动现场、物资仓库物品摆放凌乱无序的,扣责任民警2分。

(二十一)车间无漏电保护装置,或者劳动现场乱设电线、插座、开关,或者电线、闸刀裸露,保险丝安装不符合规定,扣责任民警3分,扣监区生产安全员2分。

  (二十二)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的,扣责任民警2分。

  (二十三)车间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扣责任民警2分,扣监区安全员2分;

未定期检测的,扣责任民警2分,扣监区安全员2分。

  (二十四)危险源未悬挂“危险源监控标牌”的,或者危险品未分库存放、民警未亲自领发的,扣责任民警2分。

  (二十五)罪犯生产组(生产线)月产量、质量、定额未达标或者损耗、残次品率超标的,扣承包民警2分。

  (二十六)罪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生产事件(包括发生较小程度的设备损坏)的,扣承包民警3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承包民警10分。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内容落实日汇报的,扣当班民警1分。

  

(二)罪犯发生严重违纪及其它重要狱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扣责任民警3分。

  (三)发生监管安全事故未严格执行“3510”报告制度的,扣责任民警20分。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10分。

  (五)发生疫情未及时汇报的,扣分监区主管民警5分。

  (六)发生妨害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稳定的隐患或者动向,不及时报告的,扣单位主要领导5分。

  (七)有其他违反信息报告制度或者要求的,比照本条第

(一)至第(六)项最相类似的规定扣分。

  第二十条其他工作

  

(一)监管区未按规定悬挂各项制度和标牌的,扣责任民警1分。

(二)未按规定建立各类工作台帐的,每缺一项扣责任民警2分。

  (三)台帐内容记录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涂改或弄虚作假的,每项扣责任民警0.5分。

  (四)各类上报卷宗、材料、报表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的,扣责任民警1分。

  (五)被分局下发“三书”(纠正违规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的,扣分监区双主管各5分。

  (六)对省局督察情况未及时向分局领导或业务主管科室报告的,扣值班领导5分。

第四章督察机制

  第二十一条联合督察、专项督察由督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经分局领导批准也可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

  第二十二条日常督察实行有关分局领导指挥协调、督察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机制,在联合督察的基础上,各有侧重。

纪检、政工、办公室和法制部门重点督察第八至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督察事项,管教部门重点督察第十三至二十条规定的督察事项。

  第二十三条实行督察加班补贴,节假日、双休日、早中晚等重点时段加班督察的,给予适当补助。

督察工作人员享受场所安全管理费。

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但不得超过分局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责任民警有正当理由暂不在位时,责任对象为补位民警。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涉及的条款无明确责任民警的,扣监区主管或分监区主管相应分值。

  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中发现违规事项应当予以扣分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由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警务督察工作领导组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白湖监狱管分局狱务督察细则(试行)》、《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务督察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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