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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程序文档格式.docx

18粉尘排放管理程序26

19有毒气体、废水、污水管理程序27

20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28

21噪声管理程序29

22文明施工管理程序29

23附则30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作业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参加本建设工程的所有单位及人员。

1.3参加电力建设的企业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4各级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管理理念,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创建安全、健康、文明现场,打造节能、低碳、环保工程。

1.5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增强员工安全素质,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技术科学化、安全生产本质化”。

1.6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2安全工作目标

2.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控制人身重伤事故;

2.2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3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交通事故;

2.5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2.6不发生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伤害事故。

3释义

3.1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至交付生产为止的全过程中,对施工作业行为(工艺)、物料存放,环境清洁卫生等方面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

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便于组织对与其业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要的组织机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3.3程序

为实现某要素目标活动所规定的方法途径。

3.4危险源

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5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6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3.7建设项目“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8安全管理“五同时”

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3.9四不放过

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10五牌一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纪律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3.11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在长期的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格守的共同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3.12三定

安全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

4安全组织机构

4.1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协调和管理。

4.2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应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但不得少于三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3承担主体工程的监理部,应设置安全监督组,其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非主体工程的监理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

4.4.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主任,建设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及主要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主要监理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副主任,其他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安全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

4.4.2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建设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4.4.3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项决定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5安全责任

5.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5.1.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1.2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5.1.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1.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1.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1.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1.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1.7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5.1.7.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1.7.2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5.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5.2.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5.2.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2.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2.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2.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2.6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5.3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5.3.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3.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3.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4.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4.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4.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4.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4.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5.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4.5.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4.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4.6.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4.6.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4.6.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4.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4.8.1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4.8.2上述条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4.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4.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4.1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4.1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4.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4.1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4.15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4.16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4.1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4.19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4.20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4.21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4.22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5.4.2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4.2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4.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5.4.26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4.2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2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4.2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4.30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4.3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4.31.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5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责任

5.5.1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5.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5.3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问责制。

5.5.4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体系,组织制定本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总体目标。

5.5.5组织制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批准实施。

5.5.6主持召开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分析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形势,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步安全生产工作。

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5.7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

5.5.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5.9在干部选拔、评比和月度奖金考核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6建设单位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安全责任

5.6.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领导责任,并负责落实所管辖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5.6.2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行政正职审批后组织实施。

5.6.3及时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5.6.4指导和督促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和监理工程师,严把安全施工技术关。

5.6.5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经常听取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

5.6.6参加或主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6.7组织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危险程度较高的关键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要亲自检查到位,对重大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

5.6.8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6.9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6.10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5.7建设单位其他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安全责任

5.7.1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5.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5.8.1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5.8.2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8.3对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5.8.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活动,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之间的工作关系。

5.8.5负责对工程承包单位和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并签订安全协议。

5.8.6负责组织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对各承包商进行安全考核并依照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5.8.7负责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工作。

5.8.8负责建设单位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5.8.9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

5.8.10负责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档案、资料、信息的建立和管理。

5.8.11编制和完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8.12完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5.9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责任

5.9.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5.9.2负责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5.9.3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5.9.4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各单位贯彻执行。

5.9.5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管理。

5.9.6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安排好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5.9.7参加对进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等严禁进场。

5.9.8负责组织各种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5.9.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5.9.10制定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5.10建设单位计划部门安全责任

5.10.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5.10.2配合制定以安全工作为重点的工程管理经济责任制,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用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管理。

5.10.3按着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工程建设单位提取安全措施费用。

5.10.4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并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5.10.5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5.11建设单位物资部门安全责任

5.1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5.11.2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发生的事故负连带的安全责任。

5.11.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5.11.4材料、设备合理堆放,场地整洁,符合防火、防雨、防风、防盗规范和要求。

5.11.5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存放以及安全管理。

5.11.6做好物资仓储及本部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12建设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责任

5.1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5.12.2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5.12.3按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5.12.4负责组织员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和防治工作。

5.12.5严格执行有关招、聘用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在签订招、聘用工合同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5.12.6及时收集、传递和反馈施工安全信息,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为政工宣传工作的重点。

5.12.7负责本单位和现场的车辆、消防、治安保卫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负责编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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