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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11月23日

(征求意见稿)

1、目的

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建设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3、术语

建设工程: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工程基本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单位工程所组成。

4、职责

4.1建设工程实施前的可研、立项、安全环保、土地、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设备订货、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

4.2工程招投标管理由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

4.3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消防、人防报审由内保中心负责办理,防雷报审、特种设备报审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办理,建筑节能报审、施工许可证(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档案管理手续、建筑渣土排放手续等)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办理。

各工程建设单位对照上述工作,按单位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部门。

4.4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监理发包至竣工验收结算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的管理,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各工程建设单位要按工程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工程的机构和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

4.5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环保管理按公司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司和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配合。

4.6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有限公司授权各单位管理的工程、本埠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质量、竣工验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竣工结算进行复审或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

4.7工程竣工后的负荷试车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管理部门配合。

4.8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

5、管理程序/要求

5.1工程发包

5.1.1工程发包前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落实以下工作:

1)建设工程立项和依法核准或备案,建筑用地规划(含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规),项目安全、环保评价;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第三方审核或公司组织的审核,消防、人防和防雷的设计审查;

3)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和施工场地障碍物等外部建设条件;

4)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5.1.2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具体办法和要求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5.1.3工程发包前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图内部会审。

涉及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的应征询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使用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

5.1.4工程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前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投资管理/设计管理部门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和投资限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投资管理/设计管理部门未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管理部门应编制施工图预算。

当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投资限额时,须向投资管理/设计管理部门反馈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或增补投资额。

5.1.5招标文件应附详细、明确的合同条件,对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提出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对有专业要求的专业分包或工程分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进行审查确认。

  

5.1.6工程合同应统一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0202。

工程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5.2工程开工

5.2.1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

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到工程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需办理消防、人防、防雷、建筑节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施工备案的项目,各相关单位/部门已办理

5.2.2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

1)召开首次工地监理例会,宣布对项目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介绍各方开工准备情况;

2)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2.3工程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各方工程开工准备情况后,批准工程开工。

5.3质量管理

5.3.1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进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3.2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实行质量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5.3.3鼓励争创优质工程。

工程施工招标实施优质优价,对具备条件创立(省)部优、国优的工程项目,可设置优质工程评分/计分相关条件和计算方式。

5.3.4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质量违约责任要明确约定。

5.3.5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定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能据以进行工程验收。

5.3.6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须的毗邻区域内的基础资料,且应真实、准确、齐全。

5.3.7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3.8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须按规范、标准、合同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把好工程材料、构配件、隐蔽工程、工程半成品和成品验证验收的质量关。

5.3.9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要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试验试车进行监督和验证,对监理预验收合格的工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系统联动试车和系统负荷试车。

竣工验收和试车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签认工程项目和财产移交清单,进行质量评价和合同履约评价。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有限公司授权各单位管理的工程、本埠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的试车和验收,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单项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公司/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按专业规定办理。

5.3.10公司建设工程依法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实施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

保修的范围、内容、方法、最低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3.11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按照报告、调查、处理的要求严格落实。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要逐级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督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质量事故的管理,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调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5.3.12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信息包括:

各类质量报表、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工作计划、工程创优信息、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等。

2)质量信息要按月收集统计,按年统计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5.4进度管理

5.4.1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安排计划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总要求。

工程管理部门应编制既满足要求又合理可行的“工程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明确工程建设的总工期和阶段性工期目标。

5.4.2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和约定工程施工的阶段性工期和总工期要求,并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对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可能导致工程工期延期的各类可能因素,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

5.4.3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对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确认。

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的工期计划和进度目标。

5.4.4施工过程中,应对工程进度实施周管理、月考核。

每月审批工程进度款时要同时审批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不得单方面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设计管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使用单位/部门、项目监理机构的各类工作,确保设计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和现场管理配合满足现场工作的需要。

5.4.5阶段性进度目标出现严重偏差时,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监理机构召集承包单位和其它在关单位专题讨论,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赶工。

5.4.6当因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事件时,工程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应作好记录,收集延期事件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延期手续,报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批准确认。

5.4.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实际工期要进行审定确认,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评价。

5.4.8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有限公司授权各单位管理的工程、本埠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的进度目标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5.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5.5.1公司建设工程发包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工程不得发包给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

5.5.2公司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和环保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工程所在地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考核范围。

各单位要按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落实管理职责和要求。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5.5.3工程各参建主体必须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5.4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5.5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5.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5.7批准工程开工前,要对施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条件和措施资料进行审核和备案。

没有安全/环保措施的,不得批准开工。

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应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工程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审。

对拆除工程,还应提供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管理的工程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5.5.8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要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当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环保事件隐蔽时,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应通知暂停施工,直至整改合格、消除隐患。

5.5.9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要会同项目属地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评价。

5.6造价管理

5.6.1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行政策、规范和地方有关规定。

5.6.2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地方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和费用定额、行业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投资预算/投资限额等进行管理。

5.6.3公司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人员编制、专业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部门负责人审定的三级管理两级审核。

有限公司授权各单位管理的工程、本埠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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