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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

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

(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

(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

(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

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 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

(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供应商发送《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并要求供应商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或保理专户。

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用于偿还我行保理融资款项。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方可由卖方支配使用:

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金额扣收本息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八条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

(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存根联正本(如有);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

但经办行(部)需要将隐蔽型转为公开型时,则使用隐蔽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4);

(四)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客户须同时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5),授权经办行(部)在国内保理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第九条经办人员受理额度使用申请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

(二)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产品的可行性。

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贸易商务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卖方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四)提交的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供应商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

第十条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填写《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

其中:

(一)确定融资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

1.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30天宽限期止(如贸易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30天),但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对于比较优质的应收账款总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

2.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未明确且无法推定具体付款日期(如应收账款需满足一定商品验收合格条件下付款等),则由供应商依据具体交易及付款条件等情况向我行提出融资期限要求,我行审查无异议后,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该到期日止。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经办行(部)对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在合同、增值税发票正本上加盖我行保理业务章、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和付款指示,在《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分行风险控制部审批。

第十二条国内保理额度使用申请获批准后,经办行(部)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6和附7)。

如是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经办行(部)还应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一式三份)送达买方,并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

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也可采用公证挂号信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到买方的做法。

邮寄通知书<包括一般的挂号信和公证邮寄>的寄送人为保理业务申请人和我行,如果邮政部门不同意联名寄送,则可由我行以申请人的名义寄送,但我行寄送通知书前需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我行以其名义寄送的委托书。

挂号信回执或买方确认回执必须在放款后合理时间内(如买方在本市则15天内,买方在市外则30天内)取回。

采用“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

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

“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三条国内保理款的发放。

经办行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填制《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见附8),并汇同其它资料交信贷综合员,检查应收账款的买方是否在授信审批的名单之内,收购款成数、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应收账款的买方与申请人的货款结算是否有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等,然后上报分行风险控制部放款。

分行风险控制部根据支行报送的资料,重点对供应商及买方的经营变化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文本的完整性、期限、费率以及风险控制环节等方面提出审批意见。

分行放款中心应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对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还须确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签收回执》或具备以挂号信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公证的情况下,按照贷款放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扣收保保理费及融资费后放款。

有关会计操作按照《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资产业务核算规范》第五章“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放款后,分行风险控制部放款人员将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按二级信贷资料由档案管理岗归档,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9)。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

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

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

经办行(部)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一旦发现以下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国内保理额度使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一)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

(二)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在上述合理时间内没有取回回执

(三)供应商与买方的货款结算连续30天没有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五条经办行(部)应经常关注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情况,根据融资业务类型不同按下述流程进行催收。

(一)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催收流程:

1.经办行(部)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向买方催收,在融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见附10),请买方按时付款。

2.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要求其填写《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11)并备足资金。

会计部门办妥收款手续后,将剩余部分款项退还供应商,同时恢复供应商相应的授信额度。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办行(部)应敦促供应商协助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办行(部)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供应商及时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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