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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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原有国家领土。

添附的种类有自然和人为两种。

(3)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战友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战友是否合法或善意。

(4)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与另一国。

(5)征服是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五、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

多国河流。

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的河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河一样,享有排他的主权。

沿岸国的船舶均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具体作法应由各沿岸国协议规定。

至于非沿岸国的船舶,原则上是无权通过的。

在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可以由沿岸国综合开发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与多国河流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实行自由航行原则,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六、1简述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什么是国际法主体?

3简述国际法主体要件。

4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区别

1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简述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区别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国家享有主权,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而国际组织不是国家,而是若干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特别目的而创立的国家之间的组织,它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他的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

  而且,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是自身具有的,而是由成员国赋予的,因此是派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简述国际法主体要件。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必须是实体

4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为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创立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3)国际组织是基于国际合作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设有常设性机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七、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

(二)保证不重犯(三)恢复原状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四)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五)道歉。

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八、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意议定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之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本公约所载人和权利的受害人的来文。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个人或个人联名都可以来文申诉。

九、简述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一、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二、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政

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十、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如下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权利

  3、区域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十一1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围和空间围。

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4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围和空间围适用的时间围:

一般来讲,条约生效后,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条约不溯既往,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

适用空间围:

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如下主要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友强行法。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二)签署(三)批准、接受、赞同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五)登记公布

十二、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简述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其有三种不同的说法:

代表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

普遍接受的根据有二:

一是有效地执行职务所必需;

二是对质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2、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及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4)作证义务的免除。

(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

联系:

1、二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畴,均为服务于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

2、在一国行政系统中,外交官和领事官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在国外领事官则隶属于本国驻所在国的使节的领导。

3、按照国家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国设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可兼办某些外交事务。

区别:

1使馆系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

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围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

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围是接受国全境;

而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辖区。

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十三、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简述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职务:

代表,保护,谈判,调查和报告,促进

十四、简述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组成。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十五、简述斡旋与调停的异同。

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调停则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

十六、简述国际法院的组成。

简述国际法院的程序。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十七、简述《中华人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十八、简答196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各国在外空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七项原则。

十九、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

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他国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

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

(1)飞机登记国;

(2)降落地国,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者;

(3)若该飞机是未带机组人员的出租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居住地国;

(4)犯罪者发现地国;

(5)根据本国法律行使行使刑事管辖权。

蒙特利尔同样根据普遍性管辖原则,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之营业地或常住地国和犯罪者发现地国都有权行使管辖

二十、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简述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具体规定。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人使用暴力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4、破坏航行设备危及其飞行安5、传送假情报危及其飞行安全

二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地位

(1)非固有性。

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沿海国固有的权利,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领海以外的这个围仍是公海的一部分。

(2)经济性。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

(3)专属性。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专属权,任何其他国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此区域进行勘探和开发。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2分)

(2)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针对他国的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1分)

(6)国家的自卫行为。

二十三、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二十四、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

二十五、战争法规定了那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目前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

(2)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3)禁止使用过分引起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

(4)关于禁止核武器

二十六、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2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二十七、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制度and原则

外层空间,是指国家主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

外层空间是任何国家都不能主权利的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2、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一)登记制度;

二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三)外层空间营救制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五)国际合作制度

二十九、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容。

简述《南极条约》规定的南极地区法律制度。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南极条约序言载明,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将永远转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南极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规定,在南极地区实行科研考察和调查的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在一切实际可行的围,在南极活动的国家应相互交换和提供有关南极的科学情报,实行科研人员的相互交流;

南极的科研成果应予公开;

鼓励国际组织和机构参加这方面工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或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

在《条约》有效期间,队在南极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没有出现环境保护的字眼,但他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放射性尘埃的条款则与环境保护有关。

(5)南极条约的协商会议,协商会议也是协议南极条约体系法律文件的场所。

三十、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及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目的是补偿本国国民所受的损害或纠正本国国民因别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外交保护的条件:

1、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

三十一、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峡。

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

2、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

3、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大多数重要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属于此类海峡。

4、适用专门条约制度的海峡。

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条约所规定。

三十三、边境制度:

1、维护边界标志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一、试述国际法与国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基本观点:

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法优先两派。

国法优于国际法。

认为国际法与国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从属于国法,国际法是依靠同法才得到它的效力的。

属于绝对的国家意志论。

国际法优于国法。

这一派学说同样承认国际法与国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但应以国际法优先,即国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国际法优先说”。

兴起于一战后。

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法平行说”基本观点: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法是两个绝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

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

3国观点

对一元论、二元论都不完全赞成,试图调和之,避免对立。

一方面承认二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不同,但强调联系而不是对立:

联系密切、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

二、国际法与国法关系的实践

(一)国家履行国际法的理论根据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一国不得援引其国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在遵守有效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

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其条约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国家履行国际法的实践

各国有关条约在国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方式:

1、转化式。

有些国家为了使条约在国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容制定为国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法后,才能在国适用。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转化(transformation)。

英国是其典型代表,凡条约必须先获得议会承认,由议会通过一项与条约相一致的法令后,该条约才能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英国法院适用。

采取转化式的国家除了英国外,也包括其他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和意大利。

2、并入式(采纳)adoption。

有些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到国法,在国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法的形式。

这种制度在国际法上称为并入。

这些国家的宪法一般规定,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的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即可产生国效力,即使与国法相抵触,也适用条约。

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

3、混合式。

是一种同时采取并入和转化两种形式的适用条约的方式。

有些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容的不同,把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而予以区别对待。

前者以并入的方式在国直接适用,后者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法后才能适用。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采取混合式制度的国家。

三、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民商围,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WTO协议在国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3其他围:

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是采取一种直接并入适用于转化

1国际条约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包括修订、增补;

制订专门的法律规章;

融入我国单行法律法规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二、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三、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人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

如:

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

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

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的含义。

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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