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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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答案

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答案

D

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8.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9.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10.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11.著作人格权:

著作人格权,亦称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表演权:

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13.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著作权法宗旨。

14.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使用: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

该制度同样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二、简答题

1.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

(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

(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著作权与专利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

区别: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独创性”VS.“首创性”: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

(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

(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3.如何看待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

答:

著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

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和“制品”的标准。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

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

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因此,人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

答:

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不可转让性。

在强调作者权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立法中,无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日本,都坚持著作人身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并不得转让。

而在侧重财产权的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的可转让性问题。

中国的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但一般认为,人身权与权利人不得分离,著作人身权自然也不得让与。

我国1985年《继承法》也仅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涉及著作人身权,与前述观点一致。

当然,就整体而言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但是个别权利,如作为作品利用前提的发表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在转让尚未发表的作品的经济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转让发表权。

第二,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和不可强制执行性。

尽管特定条件下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可以被依法剥夺,但对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被剥夺。

同时,著作人身权作为精神权利的一种,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也不能被作为债务清偿的标的,即不可扣押,也不能成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

第三,不受时间限制性。

英美法系国家将著作人身权视为一般的人身权,交由普通法调整,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其他各国的著作权的立法在对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问题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法例。

一种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一样,仅限于作者死后的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即归于消灭,如德国;另一种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因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而消灭,如法国、日本等。

目前中国采取的是后一种立法例,即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之外,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具有永久性。

由于发表权与各项财产权联系紧密,而作品的发表往往会给作者带来财产利益,因此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保持一致,并随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作品的社会评价优劣不仅关系到作者本身,而且还关系到其后代精神上的利益,永久性的保护著作人身权在法律上能保证作者及其后代精神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防止他人任意割裂和歪曲,损害公共利益。

6.简述著作权的取得

答:

(1)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3)其他取得制度。

其他取得方式包括:

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7.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类别权利

著作权

邻接权

权利主体

作品的创作者,主要是自然人

出版者、表演者等传播者;除表演者外,一般是社会组织

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除表演者外,不包括精神权利

权利产生原因/受保护前提

产生于作品的创作

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传播者在利用、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和劳动

权利客体/保护对象

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传播作品所产生的劳动成果

8.简述《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

“适当适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引用适当目的有限制,引用目的必须局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尊重被引用作品的其他权利,不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

三、案例分析题

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的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

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一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为所欲为,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

《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

《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

为什么?

答: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

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

第二部分专利法

一、名词解释

1.职务发明是指履行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

即首先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解决,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先申请制也被称为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制既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取证调查,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两人以上同时为申请时,申请人则通过自行协商确定权利归属。

3.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指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

可以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国内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两者新的技术方案。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和自然规律本身都不是发明。

(3)发明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有:

(1)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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