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第五中办学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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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第五中办学章程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株洲县五中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国有事业单位,实行上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株洲县五中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开展高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

株洲县五中依法开展高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株洲县五中高中学历教育招收初中合格毕业生入学,招生范围主要为株洲县。

第八条 

株洲县五中依法成立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株洲县五中人员编制由株洲县编制委员会核定。

第十条 

株洲县五中实行上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株洲县五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株洲县五中按照校、科(室)两级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校长室,校长室下设校长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督导室等六个二级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行政的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落实总支决定,完成学校党务工作;

(二)贯彻校长意图,及时进行行政协调,完成校长下达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校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四)依法管理学校档案工作;

(五)负责学校文秘工作,落实学校宣传工作;

(六)负责车辆管理及收发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校长管理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在教学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正确的教育思想指导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和校长决定,领导全校教师积极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三)管理学校课程,安排教学工作;

(四)确定年度、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检查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五)做好学籍管理、编班、电教、实验室等日常教务工作;

(六)做好招生、毕业生工作;

(七)协调学校中各项工作间的关系,保障日常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第十四条 

教科室是校长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机构,在教学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科研课题的规划、实施等工作;

(二)指导教研组开展教研工作;

(三)组织指导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四)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政教处是校长管理学生德育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德育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文件精神,抓好学校德育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德育工作;

(三)研究学生发展的特点,探索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律,提高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性、有效性;

(四)健全学生组织管理系统,领导学生会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总务处是校长管理学校总务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后勤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组织办公、教学、维修、生活、劳保等各种设备的采购、保管、和配置供应;

(二)负责落实学校基建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校产,负责各种校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工作,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四)负责管理后勤服务中心,开展勤工俭学工作,办好校办企业,办好学校食堂,做好学校门面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临时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室是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行政的督导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将省、市、县督导室的指示及时传达。

(二)重点对学校各部门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等重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和资料整合。

(四)对教师执行教学常规,特别是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听课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导,为学校的学科活动摄录资料。

(五)每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1-2次,就师生对学校各部门、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有关部门并提出督查室的有关建议。

(六)制定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完成学年省督导评估资料整合和上传,并及时总结,向校长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七)做好校长交办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四章 

单位的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株洲县五中法定代表人是校长,由株洲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指导下,依法享受有办学自主权;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三)主持学校行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

(四)领导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督导室等部门的工作;

(五)人事聘任与奖惩的权力;

(六)财会管理的权力;

(七)物资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条 

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名副校长(经县委组织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察后由县委组织部任命)。

聘任各科室负责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株洲县五中财务工作有序、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株洲县五中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株洲县五中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高效、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开源节流,服务于学校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株洲县五中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务制度的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一)预算管理制度;

(二)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制度;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五)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株洲县五中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株洲县五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各种税款。

第六章 

终 

第二十六条 

株洲县五中因法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终止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前款所指法定或不可抗拒原因是: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依法取消法人资格;

(二)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

(三)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下文解散。

第二十七条 

株洲县五中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由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和株洲县五中共同组成清算组织,依法清算。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清算完毕,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株洲县五中法人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后,再报单位法人登记关核登记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因不适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不适合株洲县五中发展的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行政会议提出,方可修改,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再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株洲县五中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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