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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保险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

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1.41.5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犹豫期

  保单年度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5

  ;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8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3.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在本合同保单红利的确定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

  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

  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4.2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5.2

  合同效力的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1.10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

  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

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7.2

  如实告知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7.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篇二:

信泰百万保家投保规则(完整版)

  信泰百万保家投保规则

  说明:

本规则仅针对本次投保计划为主险《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A款》、附加险《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款》、附加险《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若投保其它险种须同时参考对应投保规则

  一、经代公司业务人员新契约展业基本规则

  

(一)在客户填写投保单资料之前,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核实无误后,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书(若附加金易通A,还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并根据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书内容向客户进行解释,明确说明责任免除含义,不得误导客户

  

(二)在客户填写投保单资料时,须引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单,尤其是健康告知和财务告知信息,填写完毕后,亲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在投保资料上亲笔签字确认

  (三)若客户投保的险种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如附加金易通A款),须亲视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确认栏”中亲笔抄录下列语句: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四)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保险费或代交保险费

  (五)必须在3个工作日将客户相关投保资料交到我司

  (六)必须确保是客户本人参加公司要求的体检、契约调查、电话回访

  二、反洗钱内控要求

  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且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人身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的保险合同,各级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上款所规定的“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交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交纳保费,也包括客户应交纳但实际尚未交纳的保费(如续期保费等)

  三、一般投保规则

  

(一)保险利益要求

  1.投保人条件

  

(1)年满18-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固定职业及收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

所有投保资料上必须均由其监护人亲笔签字

  2.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身故受益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

相互间存在以下关系即可视作保险利益存在: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

①本人②配偶③父母④子女

  被保险人与身故受益人关系:

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

  3.投保年龄以周岁为准,以条款所列年龄为限,为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二)风险保额和基本保险金额要求

  1.风险保额

  

(1)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限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财务状况确定

  

(2)高额投保件:

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投保累计人身险保额超过60万元时为高额投保件,核保人员根据被保险人的年收入情况,综合评估其累计人身险保额限制,高额投保须等我司核保通过后才能收取保险费

  (3)累计自驾车保额限制根据客户基本情况区分。

以下情况需同时考虑,并按保额最低者进行限制:

  注:

累计自驾车保额是指含有自驾车意外责任的险种,例如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大于100万时,须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地址含有“县级市/县/镇/乡/村/组”的,需提供本人名下私家车的行驶证及对应资料(见“(七)财务核保资料”),核保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保额

  2.未成年人: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累计人身险保额≤10万元(包括本公司、其他公司投保的全部保险产品,累计计算人身险保额),累计重疾风险保额≤100万

  3.学生:

18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累计人身险保额≤30万元

  4.孕妇:

怀孕28周以内者,累计寿险风险保额≤30万元,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20万元,且须体检或提供完整的孕期健康检查报告;

怀孕28周(含)以上的投保申请不予受理,需延至产后一个月(剖腹产顺延至产后三个月)。

孕妇不得投保一年期险种

  4.家庭主妇、离/退休人员、无业/待业人员:

累计人身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5.异地投保:

异地投保:

异地是指客户户籍不在当地,也不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

  6.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投保

  

(1)必须在投保当地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满一年以上。

投保时销售人员需补充声明以下信息:

招揽经过及客户投保动机、被保人在投保当地已居住时间及每年平均居住时间、被保人经常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及停留时间、核保人员将视其国籍及以上补充信息等综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累计人身险保额限为100万元

  7.出国人员

  

(1)投保需先填写《外出人员调查问卷》,核保人视其前往国家、出国目的、时间长短、续期缴费等情况综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不能投保一年期险种,且累计人身险保额限为100万元

  8.残疾人士:

由核保人员依据被保险人的残疾部位、残疾程度、从事职业、个人收入等情况综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条件,详见中介渠道一般投保规则

  (三)交费方式和交费途径要求

  首期保险费可以采取年交或一次交清的方式,同一投保单项下的附加险交费方式须与主险交费方式一致

  首期、续期/续保交费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

  (四)财务核保资料

  1.客户收入与人身险保额、保险费关系

  

(1)“收入”包括固定工资及奖金、长期稳定的佣金收入、公司红利、住房及交通津贴、兼职收入以及长期的养老金或退休金收入等。

房屋租赁收入、银行利息、国债利息、投资股票得到的收入、参加竞赛与竞技获得奖金、中奖所得等均不计入收入

  

(2)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人身险保额与其年收入的倍数关系表

  (3)投保人累计年交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0%,同一投保人累计年交保险费超过10万元时需填写投保人财务问卷投保人;

累计年交保险费大于20万元的,由核保人在审核投保单、财务问卷等资料后决定是否要求其提供其它书面财务资料

  2.同一被保险人累计人身险保额或重大疾病责任保额超过60万元的,需提供被保险人财务核保资料:

  4.对于累计自驾车保额超出限额(详见“

(二)风险保额和基本保险金额要求”

  (3)点)的被保险人,须提供:

书面财务资料由核保人在审核投保单、财务问卷等资料后决定是否要求提供及提供以下何种资料(属于个人资料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属于企业资料的需要盖公司公章):

  ①个人年收入证明(需由单位出具,包含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②个人资产证明(房屋、汽车、存款、有价证券等证明文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保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提供,需有效年检证明)④企业资产证明(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企业验资报告)

  ⑤企业年审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⑥企业完税证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税单)

  (五)契约调查规则

  1.被保险人年龄≤55周岁且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100万的,或被保险人年龄>55周岁且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50万的,需进行被保险人契约调查

  2.被保险人累计人身险保额>60万元、累计自驾车保额>400万元的投保件,需进行被保险人契约调查

  3.同一投保人累计年交保费大于20万元,需进行投保人契约调查

  4.核保人员可根据客户告知情况或者电脑随机进行抽查

  (六)体检规则

  1.被保险人年龄≤55周岁且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100万,或被保险人年龄>55周岁且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50万的,需体检

  体检项目:

常规体检,尿常规,血液检查(乙肝两对半、ALT、AsT、glu、cr,AFp、ceA,hIV,hcV抗体,血常规,腹部b超,胸片、甲状腺b超(男),乳腺+妇科b超(女)

  2.被保险人累计自驾车保额>400万,需体检

常规体检、尿常规、心电图

  3.核保人员可以根据客户的告知情况或者电脑随机进行抽查

  4.核保人员可以根据本险种的出险情况或客户所在地癌症发病情况综合考虑调整免体检的额度

  (七)承保前电话回访规则

  公司将根据业务品质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客户进行承保前电话回访

  若承保前电话回访无法确认客户身份或承保前回访发现有异常的,公司会改用契约调查方式进行核实

  (八)有下列情况者,我司可拒绝投保申请

  篇三:

信泰声明与授权

  声明与授权

  1.本人声明就贵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且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可作为(:

信泰保险合同)贵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本人同意贵公司查阅、复制有关本人及被保险人之相关医疗记录、病历及各类检查资料,并授权本人及被保险人就诊之医疗机构及保存医疗证明的其它机构,向本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记录。

  3.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电话、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QQ、微博、微信、信件等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4.本人授权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公安部门或组织单位及所有熟悉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之人士,就有关保险事宜均可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往之患病状况、病历等相关资料向贵公司说明。

  5.本人同意如对投保内容产生分歧的,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6.本人声明不从事下列职业或不属于下列工种:

易燃易爆物品制造;

腐蚀性产品生产;

土石方工程施工;

高压线路安检;

高空、海上、水下或井下作业;

特种兵;

防暴警察等意外险风险较高的职业或工种。

  7.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和经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上述账户中扣划本投保申请所需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用及接收贵公司的各种退费。

扣款数据以贵公司向经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或单证为准。

  ——针对分红、万能、投连险

本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同意上述声明与授权,并认可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次日为保险合同签收日,并以此开始计算犹豫期。

  ——针对一般险种

本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同意上述声明与授权,并认可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次日为保险合同签收日,并以此开始计算犹豫期。

  ——针对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下及一年期险种

本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同意上述声明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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