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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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
第26条: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
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
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1.定期检查2.不定期监督抽查。
1.定期检查。
一般为一年一次。
2.不定期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100%
2
定量包装、过度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1.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3.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净含量和假冒“C”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行为。
4.获得“C”标志的生产企业其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
不定期监督抽查。
一般安排在7~10月份
一年一次
10%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采取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多种监管手段,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检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诚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核查。
3.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管理。
不定期监督抽查。
一年安排一次(7~11月)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按检测机构专业领域,一年一个领域,在获证机构6年有效期中每个机构全面覆盖。
4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消费者反映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的商品,应当及时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措施:
(一)进入有关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
生产企业30%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各类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及产品抽检工作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每年度不少于1次;
专项检查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管频次,一般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少于1次。
日常检查100%
专项实地检查时不少于50%
6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各类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及产品抽检工作
7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管工作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员资质、设备的配备和完好性、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过程和行为规范
8
强制性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检查,以及产品抽检。
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
省质监局;
各直属局
获证单位是否符合取证时的条件,特种设备生产情况等
现场安全监督抽查
抽查数量不得少于本辖区内取证总数的25%以上,每4年至少对每个单位抽查1次。
25%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获证单位是否符合取证时的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情况等
11
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人员持证情况等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进行检查,对充装单位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全部取证单位进行检查。
100%
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
随机抽查
1年1至2次
对企业抽查按50%,对产品抽查按20%。
13
产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违法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1年至少1次,专项监督检查1年1至3次
30%。
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少于10家(含10家)抽查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