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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规划编制因地制宜,依实际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4、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

5、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6、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四、规划编制步骤

规划编制步骤分为:

1调查分析;

2确定规划目标;

3编制规划方案;

4规划协调和公众参与;

5上报审批。

五、土地规划分类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与实施的需要。

乡级规划土地规划分类系统分为三级。

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二级分十一类,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

三级分三十三类。

编制乡级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1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1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5

其他

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52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5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2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21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13

农村

居民点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14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215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22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

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21

铁路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22

公路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23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224

港口码头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5

管道运输

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26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27

水工

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3

其他建设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231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232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233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3

未利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水域

指陆地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2

滩涂沼泽

指苇地、滩涂、沼泽地等用地。

不包括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3

未利用土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六、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基数转换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协调一致,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转换方法可利用遥感等科技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调查过程中要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具体转换方法

①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转换,按照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②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转换,按照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

其他独立工矿用地可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后,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③未利用地转换中,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分析与处理

①应依据转换结果,对批而未用土地、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范围和用途;

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

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注。

②乡级规划编制中,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经转换、校核作为规划基数。

转换校核后无较大差异的,可直接应用;

有较大差异的,可在不改变各规划目标前提下,由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

七、规划编制重点内容

1、基础资料收集分析

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

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行政

区划

行政建制与区划、乡(镇)辖区面积、村镇数量分布、毗邻地区等情况

自然条件与资

1、气候气象、地貌、土壤、植被、水文、地质、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情况

2、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自然保护区资源等情况

人口

情况

1、总人口、总户数、常住人口、自然增长、机械增长、人口密度等情况

2、城镇人口、乡村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劳动力就业构成、剩余劳动力流向等情况

经济

社会

生态

环境

1、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产值、人均收入等情况

2、产业结构、主要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农田基本建设等情况

3、乡(镇)建设及基础设施,对外交通、社会公益、通讯邮电、商业服务、古迹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等情况

4、生态环境状况(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重要环境评估、监测资料,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村镇绿化、环境卫生建设等情况

1、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报告

2、坡耕地调查评价、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土壤普查、土地适宜性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及其他土地利用调查评价(估价)资料与图件

3、地形图、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与图件

4、乡域内村庄用地现状、整治潜力等情况

5、涉及本乡(镇)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小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区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林业、牧业、水产养殖、工矿、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和发展战略、考察报告等

调查分析重点

重点有三部分:

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等进行调查。

1、基本农田状况

基本农田布局直接影响城镇布局和村镇建设布局,查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与分布特征,近几年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划情况,分析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基本农田的调查分析主要为下一步确定乡镇基本农田布局提供依据。

基本农田调查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第一,原有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数字面积小,图上划定面积大,规划修编需要按照上级规划下达指标落实和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和面积,只有调查清楚了才能更合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在满足上级规划下达指标条件下,要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设定,现在规划编制基础数据可以采用二次调查数据,原来详查隐瞒的耕地数量都将释放出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没有很大的压力,但并不是所有的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越小越好,重点在于基本农田布局不影响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

适当的扩大基本农田保护可以有效保障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三,基本农田划定并不是划的越偏僻越好,可以利用基本农田保护等国家保护红线政策来引导地方建设向园区和城镇集中,建设用地指标适当集中布局等。

2、村镇用地调查

村镇用地调查包含两方面:

一是城镇和工业园区的布局和发展方向;

二是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的分布和建设情况。

①城镇和工业园区调查主要是调查城镇和工业园区的发展方向,摸清城镇园区内部土地闲置、低效用地情况。

②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要以自然村为单位,调查人口数、户数、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结构、村庄发展历史、村内建筑物质量、建造年代、村庄布局和基础设施状况、宅基地、村内闲置土地等情况。

③村镇调查要分析村镇建设用地的潜力,从城镇用地分析城镇内部挖潜潜力;

从村庄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防灾减灾及村民住宅建筑形式等方面,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明晰村镇集中发展的趋势、村庄拆并与整治潜力等。

④摸清可用于城镇挂钩试点的面积和确定中心村建设位置。

3、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⑴农用地整治潜力

① 

在调查农用地利用程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分析通过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农用地质量所带来的潜力。

② 

通过农用地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可增加用地潜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潜力。

⑵ 

建设用地整治潜力

调查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废弃工矿地整治的数量和分布特点,评价其适宜用途、整治成本,分析其整治为新增用地或补充耕地的潜力。

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规划期间可整治复垦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2、制定规划目标

⑴规划目标的内容

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

一般包括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

②规划目标的量化指标一般包括:

耕地等主要农用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数量;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规模;

土地集约用地水平指标等。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整理数量等是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性指标,是必须满足基本条件。

⑵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

乡级规划编制中,上级规划的要求、本乡(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调查分析结果等是规划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

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向上级规划提出反馈意见与建议。

③ 

通过上下结合,多次反馈,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

确定规划目标要注意充分考虑有些规划指标的弹性,要充分有利于规划修编和地方建设发展的考虑。

3、规划指标调控

上级规划下达规划指标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必须满足最低条件,预期性指标是参考指标,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义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其他指标是预期性指标,但省厅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交通水利及其它用地规模指标也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

因此,乡级规划编制需要满足的硬性指标较多,可能会有规划编制控制的太死感觉,没有可操作的空间。

但还是要对规划指标进行合理的调控:

其一,基本农田指标在耕地比较丰富的乡镇可以多划定一些面积,为县市多做出一点贡献;

其二,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要充分利用城镇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政策,合理的增加城镇建设指标储备;

其三,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指标要考虑不可避免占用现有工矿、村庄等建设用地;

其四,有些可以视为农村道路、农村水利设施、大型的水面淹没区最好不要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其五,有条件的乡镇要考虑设立“挂钩试点区”。

4、规划用地布局调整

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⑴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①乡级规划编制,基本农田局部调整应符合“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贯彻“遵循法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

②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县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③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④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⑤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⑵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①在基本农田调整的基础上,乡级规划应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将县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原则上,规划期间确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应当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级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

③乡级规划中,应本着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布局基本农田规划。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

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布局

这一轮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十分有限,各地建设用地需求又十分旺盛,要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布置最合理的建设用地布局,最大的完成地方规划建设任务,要把建设用地指标集中化、区域化,实现集中布置,集中管理,杜绝分散配置,指标浪费。

⑴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严格按照上级规划确定用地界限,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满足上级规划要求,建制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要统筹安排,落实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

⑵村镇建设用地

充分利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结合上级控制指标和居民点潜力调查结果,明确村镇拆并的位置、范围、时序,满足上级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落实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

⑶产业用地布局

乡镇产业用地要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强势产业和产业辐射范围,在考虑村镇分布、产业发展类型、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前提下,做好村镇产业用地发展的布局落位和规模安排。

⑷基础设施用地

落实上级规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和走位,结合乡域内村镇居民点及产业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安排乡域内生活和生产必要农村基础设施用地。

基础性生态用地布局

乡级规划编制中,基础性生态用地布局应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根据规划目标统筹安排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部分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生态林、防护林和河流水面的开发利用,稳定乡域范围内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与结构比例。

城市周边乡镇因地制宜地发挥耕地、园地、林地、水面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功能,结合基本农田布局与各类建设发展安排,使基础性生态用地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相互协调,保留与扩大城镇、村庄的“绿心”、“绿带”,扩展城镇生产与生活绿色开放空间,满足城镇休闲旅游需要。

基础性生态用地用地的布局安排,优先考虑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天然林与湿地,河湖等自然水体及滨水地带、蓄水、泄洪通道,生态廊道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乡土人文历史景观或绿色文化遗产长廊等用地安排,保存与发展乡、村生态建设基础设施,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

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提下,顺应地形地貌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用地,维护现有生态格局,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态系统。

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在本乡镇及相邻区域内,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滩涂、苇地等湿地资源,最大限度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镇与村庄发展布局中的“绿心、绿带”,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

结合乡镇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重点保护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重要林种恢复基地;

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和改良草场,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

5、划分土地用途区

乡级规划一般可划以下十种土地用途区: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主要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②一般农地区:

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③林业用地区:

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④牧业用地区:

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⑤城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⑥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⑦村镇建设控制区:

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⑧独立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⑨风景旅游用地区:

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⑩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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