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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六条以下为输电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GBJ50233-2005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2337-1985预绞丝

DL/T683-1999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SDJ226-1987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

SDJ276-1990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本,2005年2月发布)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3月发布)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Q/ED204107-2004架空输电线路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反事故斗争二十五项重点措施(2006修订版)

湖北省电力公司反事故斗争重点措施实施细则(2006修订版)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一般要求

(1)设备检修,是架空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区各运行维护、检修班站必须加强设备检修的管理,认真做好检修工作,使输电设备处于健康状态。

(2)设备检修,包括“检查、修理”两项内容。

检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根据运行巡视、检测和在线监测等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各类异常,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及时安排线路设备的计划停电检修或带电检修,并逐步过渡到状态检修。

(3)设备检修,应尽可能采用带电作业的方式,以减少设备停电检修的次数,提高输电设备的可用率。

(4)设备检修,应优先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先进的工艺、方法和检修工器具,努力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确保检修工作安全,以延长使用寿命和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第八条检修准备工作

(1)设备的各项检修均应按标准化管理规定,结合各检修项目,编制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的作业指导书,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程序等。

对大型、复杂和难度较大的检修作业项目,应编制本次检修项目的施工方案,经工区生产、技术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

(2)对较复杂的检修项目,应根据检修工作内容组织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

(3)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作业现场的设备现状,作业环境、危险点及交叉跨越等,根据现场勘察结果。

第九条其他注意事项

(1)停电检修工作中,若遇雷、雨或风力超过6级等恶劣天气时,一般不宜继续进行。

(2)带电作业应按照线路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作业中遇有雷电活动或空气湿度大于80%时,应暂停进行。

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从事本次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了解全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以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顺利完成。

(3)220kV线路带电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感应措施。

(4)在停电线路上检修前,作业人员必须挂好个人保安线(即携带式单相接地线)后,才能进入导线工作。

(5)根据不同的检修项目,应配备符合相应电压等级、机械荷载、试验合格、数量足够的设备、材料、工器具。

第四章导地线

第十条一般要求:

(1)导地线的连接必须使用与之配套的接续管及耐张线夹。

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地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

(2)导地线修补、切断重接后,新部件的强度和参数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1)导地线切断重接工作应事先取连接试件做机电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在检修施工中应用。

2)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接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

螺栓式耐张线夹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0%。

钳接管连接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

地线连接握着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3)不同材质、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4)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地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三个补修管,当张力放线时不应超过两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接续管或补修管与耐张线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间隔棒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4)宜减少因损伤而增加的接续管。

(5)进行导地线更换或调整弧垂时,应进行应力计算,并根据导地线型号、牵引张力正确选用工器具和设备。

(6)导地线弧垂调整后,应满足DL/T741-2001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

(1)打开线夹检查:

1)线路发生雷害、污闪、导地线覆冰、导地线舞动等异常情况时,应对异常区段内的导地线线夹(悬垂线夹、并沟线夹、T型线夹、间隔棒等)进行重点检查;

2)线路长期输送大负荷时,应适时打开线夹抽查;

3)线路运行年限较长或高差较大者,应根据运行情况打开线夹检查(重点抽查)。

(2)导线打磨处理线伤: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磨光:

1)铝、铝合金绞线单丝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2)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

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3)单丝缠绕处理导地线损伤:

1)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导地线缠绕材料应与被修理导地线的材质相适应,缠绕紧密,并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距损伤部位边缘单边长度不得小于50mm。

(4)补修预绞丝处理导线损伤: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并符合GB2337-1985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5)补修管修补导地线损伤:

1)将损伤处的线股恢复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应完全覆盖损伤部位,其中心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两端应超出损伤部位边缘20mm以上。

3)补修管可采用液压或爆压。

其操作必须符合SDJ226-1987、SDJ276-1990的规定。

(6)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切断重接:

1)导线损伤的截面积超过采用补修管补修范围的规定时。

2)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没有超过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补修范围。

3)金钩、破股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7)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导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缺陷。

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8)采用钳接或液压连接导线时,应使用导电脂。

第十二条验收

导地线检修完成后,必须按GBJ50233-2005第7章、第九章、GB2337-1985、DL/T741-2001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五章杆塔与基础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1)更换、补加的杆塔部件不得低于设计值;

(2)螺栓紧固扭矩应符合GBJ50233-2005第六章要求;

(3)检修后杆塔的防盗、防松措施不得低于原标准。

(4)基础修补后,其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值。

第四十条项目

(1)混凝土电杆裂纹处理: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套筒(抽水灌混凝土)、加装抱箍等补强、加固措施或更换处理。

(2)混凝土电杆倾斜处理:

1)倾斜电杆在扶正处理前必须打好临时拉线;

2)自立式电杆的倾斜扶正必须将根部开挖后方可处理;

3)倾斜扶正应采用紧线器具进行微调,严禁采用人(机械)拉大绳的方法。

(3)杆塔防腐处理

1)杆塔防腐通常采用涂刷防腐漆的办法,电杆钢圈接头的防腐也可采用环氧树脂、水泥包覆的方法处理;

2)采用涂刷防腐漆,应严格按照“除锈、底漆、面漆”的工艺程序。

(4)补加、更换塔材

1)新更换或补装的铁塔零部件,其螺栓紧固应达到规定的扭矩;

2)铁塔构件变形未超过规定限度时,可采取冷矫正方法矫正;

3)更换铁塔主材前,应制定施工技术方案。

(5)拉线检修

拉线检修一般为:

调整、补修、更换。

1)杆塔上有人工作时,严禁调整拉线。

2)拉线断股未超过修补范围时应采取缠绕方法补修。

3)杆塔拉线更换时必须事先打好可靠临时拉线、严禁利用临时拉线、非标准拉线代替永久拉线。

4)更换后拉线的机械强度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并采取防盗措施。

(6)基础检修

1)装配式基础、洪水冲刷严重的基础需要加固(或防腐)时,应事先打好杆塔临时拉线。

2)修补、补强基础时,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验收

杆塔与基础检修完成后,必须按GBJ50233-2005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九章和DL/T741-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六章绝缘子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1)更换绝缘子片(串)时应复核导线荷载,并据此选用工器具。

(2)带电检测瓷质绝缘子时,发现劣化绝缘子片数超过规程规定时,应立即停止检测。

(3)直线杆塔的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偏移的处理,应参照DL/T741-2001的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

(1)检查

1)各连接金属销有无脱落、锈蚀,钢帽、钢脚有无偏斜、裂纹、变形或锈蚀现象。

2)瓷质(玻璃、瓷棒)绝缘子有无闪络、裂纹、灼伤、破损等痕迹。

3)复合绝缘子有无伞裙损伤、端部密封不良等情况。

(2)清扫

1)绝缘子清扫一般采用停电清扫和带电清扫两种方式。

2)瓷质(玻璃)绝缘子停电清扫应逐片进行,对有污垢严重的绝缘子应使用清洗济进行擦拭。

(3)更换

1)新更换的绝缘子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瓷绝缘子的绝缘电阻宜用5000V绝缘摇表进行测量,电阻值应大于500MΩ。

2)绝缘子串钢帽、绝缘体、钢脚应在同一轴线上,销子齐全完好、开口方向与原线路一致。

3)复合绝缘子更换时,应用软质绳索吊装,严禁踩踏、挤压。

4)更换绝缘子片(串)前,应做好防止导地线脱落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验收

绝缘子清扫、更换完成后,必须按GBJ50233-2005第二章、第七章、第九章和DL/T741-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七章金具

第十八条一般要求

(1)更换后的金具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连接可靠,严禁以小代大。

(2)线路检修时,应尽量防止金具表面产生毛刺或凸起。

(3)更换导地线的连接金具前,应采取防止导地线脱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

(1)检查

1)金具应无变形、锈蚀、松动、开焊、裂纹,连接处应转动灵活。

2)各种金具的销子应齐全、完好。

(2)更换

1)球头、碗头及弹簧销子更换后,应检查并确认其相互配合可靠、完好。

2)检修后的悬垂绝缘子串应垂直地面。

特殊情况下沿顺线路方向的偏移角不应超过7.5º

连续上山档的悬垂线夹的偏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各种金具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等穿向应符合规范要求。

4)闭口销的直径应与孔径配合,且弹力适中。

5)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具夹紧时,除并沟线夹及预绞丝护线条外,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

6)绝缘避雷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偏差不应大于±

2mm。

7)铝制引流板及并沟线夹的接触面应平整、光洁,紧固螺栓的扭矩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验收

检修完成后,必须按GBJ50233-2005第二章、第七章、第九章和DL/T741-2001、GB2316-1985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八章接地装置

第二十一条一般要求

(1)接地装置改造前,应实测土壤电阻率,结合地质、地形和运行经验等确定改造方案。

(2)接地装置改造后应以回填土自然沉降后所测量的接地电阻为准。

(3)垂直接地体的顶端距地面应不小于0.6米,两水平接地体间的平行距离不宜小于5米。

(4)接地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其焊接尺寸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并在焊接处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

(1)检查:

1)检查接地引下线与杆塔的连接情况。

2)开挖检查接地引下线和接地体的腐蚀程度和连接情况。

(2)改造:

1)水平接地体一般采用圆钢或扁钢。

垂直接地体一般采用角钢或钢管。

2)新敷设接地体和接地引下线的规格:

圆钢不小于Ф12㎜,扁钢不小于-50×

5㎜。

接地引下线的表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

第二十三条验收

接地装置改造完成后,应按GBJ50233-2005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和DL/T741-2001规定进行验收合格。

第九章附属设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要求

(1)附属设施一般包括:

杆塔标志牌、防雷、防鸟、防洪、防外力破坏、在线监测等设施;

(2)杆塔上的附属设施安装后不应影响杆塔结构强度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3)线路检修还应注重对附属设施的检查维护,检查附属设施是否完好、齐全,发现异常或外力破坏现象,及时进行修补。

第二十五条项目

(1)各类标志丢失、脱落、损坏时,应按原标准进行更换、补充。

(2)各类在线监测、防雷、防鸟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损坏的防洪、防外力破坏设施应及时进行修补,并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六条验收

附属设施检修完成后,应按GBJ50233-2005和DL/T741-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

第十章大型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大型检修

(1)输电线路大型检修主要指更换导地线、重新组立杆塔等工作。

(2)大型检修应组织现场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含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程序、工艺要求等),经生产、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更换导地线

1)更换后的导地线应满足线间距离及导线对地距离要求;

2)保证原有杆塔在更换导地线后能满足承力要求;

3)尽量采用原型号导地线(当型号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对杆塔、金具等进行验算);

4)更换整个耐张段导地线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宜采用张力放线;

5)孤立档导地线更换要特别注意控制过牵引。

(4)原路径上新增或更换杆塔

1)新杆塔组立前应按新塔位对两侧档距重新测量、验算,并考虑相邻杆塔的设计使用条件;

2)绝缘配置应不低于原线路标准。

第二十八条事故抢修

输电线路运行中发生断线、掉线、倒杆塔等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勘查,了解设备损坏情况和现场环境,确定抢修方案,按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抢修机制)实施抢修。

(1)必须按照抢修应急预案配置充足的通讯工具、照明设施,确保事故抢修顺利进行。

(2)事故抢修若需外包进行时,必须按照《安规》、《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外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审查、抢修方案的会审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底、签订安全协议,抢修时,运行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了解和掌握抢修过程。

第二十九条验收

大型检修和事故抢修完成后,必须按GBJ50233-2005和DL/T741-2001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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