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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是唯一的,当事人只能按此种标的来履行。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种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四、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务之债是指债的给付为财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债的给付为提供劳务的债。
七、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能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第四节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履行、给付、清偿三个概念的异同。
二、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的履行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有: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三、债的履行规则
债的履行规则,指债的履行所遵循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适当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其他包括债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面的正确履行。
四、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内容,全面正确实施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债的不履行具体表现:
履行不能、拒不履行、履行迟延、瑕疵履行。
第五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所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六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债的担保的方式、方法。
主要包括: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以自己的信用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保证特征:
从属性、独立性、补充性。
(二)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有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
(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若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四)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与消灭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二)定金的种类
(三)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
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定金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
定金合同为从合同。
(四)定金的效力
第七节债的变更(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四、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
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
《合同法》第88、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第八节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合同更新、混同等。
二、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三、抵销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抵消。
四、提存
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存的要件。
提存的效力。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债务的效力。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法分论
第十七章合同之债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的效果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四)合同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四)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五)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即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人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内容具体确定,约束要约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本人向要约人发出的。
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法作出。
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的同意。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撤回。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规则。
二、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双方为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对方要求其先履行时,均可依同时履行的事由予以抗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其应当先履行为事由抗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对方符合法定情形不履行义务或有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时,有权以其不安为抗辩事由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通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双方当事人合意,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区别。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事由的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有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双方当事人协议消灭合同权利义务。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
赔偿责任。
第五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稳定性不仅需要当事人的维护,也需要法律的维护。
违约责任制度的作用是保证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集中体现在违约责任上。
二、违约责任的分类
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不履行合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
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三、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四、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第十八章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规范,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三)侵权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
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即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
损害事实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
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便造成损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客观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客观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损害事实是由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
因果关系表现形态:
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混合过错。
共同过错。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在过失。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和最终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一种归则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述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对方当事人之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特征。
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具体情形
(一)依法执行职务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少的利益而救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四)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无法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约束等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能认可的行为。
(五)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够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
(八)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
第六节侵权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者形式。
二、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
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七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对公民身体不法侵害时,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包括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废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三种。
三、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八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职务侵权的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权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必须是执行职务
(三)须因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产品瑕疵侵权责任
产品瑕疵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或者经销的产品有瑕疵,造成购买者、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确有瑕疵
(二)有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
(三)须有因果关系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于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的业务操作活动。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须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二)必须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
(三)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污染环境侵权责任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致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二)必须存在损害结果
(三)有因果关系
五、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是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
(二)没有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三)有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在内事实的存在
(四)损害事实与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建筑物侵权责任
建筑物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须发生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三)损害事实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七、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人们饲养的动物实施了加害行为
(二)须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之事实
(三)饲养的动物之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八、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加害人应当是被监护人
(二)必须发生了第三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三)被监护人实施的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四)被监护人的违法损害行为与第三人利益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二十章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为他人管理事务;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
报告及计算义务。
继续管理的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
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