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套司考讲义之杨雄刑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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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计算(1分)

立案

立案监督(1分)

侦查程序

通缉(1分);

辨认(2分)

审查起诉程序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1分);

审判概述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集中审理原则(1分);

合议庭(1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1分)

一审程序

10

刑事判决书的内容(2分);

量刑程序(2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分)、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法定情形(2分)

二审程序

4

上诉权的行使主体(1分);

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2分);

二审的发回重审(1分)

死刑复核程序

5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法定情形(2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审理程序(3分)

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对申诉的受理(2分);

再审程序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和裁定的适用(1分)

执行程序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2分)

未成年人刑事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分)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2分)

涉嫌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

不予立案

自诉

立案侦查

聘请诉讼代理人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起诉

审查起诉

聘请辩护人辩护

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

程序倒流

提起公诉

不起诉

第一审

被不起诉人申诉

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被害人申诉

被害人起诉

判决、裁定

程序终结

检察院抗诉

上诉

第二审

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核准程序

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

申诉

第一章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核心考点: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法治国家的关系(表-3)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

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联系

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①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②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

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的关系

①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②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

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注意: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刑事诉讼法》第2条)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4)

惩罚犯罪与

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①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

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

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②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③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

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职能(表-5)

审判

控诉辩护

(二)刑事诉讼主体(表-6)

国家专门机关:

主要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

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般诉讼主体

般诉讼主体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7)

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

侦查权

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人民法院

特别注意:

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8)

含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

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

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参见表-36、38);

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227条);

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3、6、7-10条)(表-9)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谁独立?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基层、中级法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

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案件;

③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④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①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②第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③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①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0)

监督种类

监督方式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高法解释》185条)

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抗诉。

执行监督

①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1)

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②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2)

阶段

情形

侦查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赦免的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受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3)

案件类型

法定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4)(刑诉法第106条)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二、当事人(表-15)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

(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9条)

当事人共有的

诉讼权利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③申请回避;

(刑诉法第28条)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⑤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56条)

⑥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刑诉法第115条)

⑦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⑧和解的权利;

(刑诉法第277条)

⑨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接受调解。

犯罪嫌疑人

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被告人

最后陈述权;

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

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

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表-16)

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类型

特别提示

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

诉讼代理人

委托

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第44条)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注意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与代理”一章

主体

对象

是否

特点

权利

证人

(刑诉法第60条)

★★★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

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

见证人不是证人。

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①人身不可替代性;

②优先性。

查阅证言笔录;

控告权;

经济补偿;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

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管辖

立案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交叉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特殊地域管辖;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立案管辖

★★★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7)《高检规则》第8条)

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①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②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①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行为特征:

利用职权

③程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8)(《高法解释》第1条)

种类(三种)

纯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种,《高法解释》第1条2款)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9)(《六机关规定》第1-4条)

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涉税案件(并非全部);

伪证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四)交叉管辖(表-20)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原则: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六机关规定》第6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①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

二、级别管辖(表-21)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刑诉法第19-22条)

法院

管辖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刑诉法第20条)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上可审下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刑诉法第23条)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高法解释》第4条)

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六机关规定》第5条)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高法解释》第5条)

三、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2)(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

原则

注意事项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①民事诉讼(最先立案)

②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

(二)指定管辖(表-23)(《高法解释》第17-19条)

情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程序

①管辖不明:

协商——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后的案卷的移送

①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

②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4)(《高法解释》第7-14条)

管辖的法院

①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抓获地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入境地

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靠地

④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降落地

⑤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⑥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⑦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⑧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若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若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5)(《高法解释》第20、21条)

分别管辖

①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

②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地方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五章回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6)(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回避对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②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回避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7条)

⑥★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高法解释》第31条)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7)(刑诉法第28、3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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