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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课内思考题2-5:
表2.9货交承运人的三个贸易术语的异同
FCA
CPT
卖方无义务(实际业务中多由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
CIP
课内思考题2-6: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最小。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maximumobligation),买方负担最少义务的术语。
课内思考题2-7:
(1)FOB=CIF-I-F=500—5—55=440美元
FOBC5%=FOB4-(1-5%)=4404-95%^463.16美元
(2)佣金=含仰价一净价=463.16-440=23.16,美元
或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463.16X0.05=23.16美元
课内讨论2-1: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卖方只需要如期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合格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买方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所以我方不会退回货款,买方应自己直接向当地的保险公司索赔。
课内讨论2-2:
①合同签订后买方要求加保,我方可同意,但必须由买方另外支付额外增加的保险费。
②运输途中额外增加的运费应由买方承担,故我方应坚决要求买方把扣除的运费补回我方。
自测题答案:
一、AACACCDABBCCBCD
二、ACABCABABCDBDEABD
三、XXXXXXXXXJXVVXXVXVXV
四、案例分析
1.出口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按<2010通则〉的解释,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需按规定的时间利装运港把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舶,并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且有关货物的风险已经在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得以货物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卖方拒赔理由成立。
因为货物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按CFR贸易术语成交,有关货物的风险已经在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课外实训项目
1.f=1+费用率一【退税率:
(1+增值税率)】
=1+8%-(13%4-1.17)=0.968889R0.969
(1)裙子的FOBHUANGPU价为:
FOB=工厂购买的价格(含税价)xf出口换汇成本
=70.2x0.9694-5.35^12.72美元
(2)裤子的FOB价为:
50x0.9694-5.35@9.06美元
(3)衬衫的FOB价为:
65x0.9694-5.3511.77美元
2.如客户对裙了还价USD11.50PC,请判断我方是否还有盈利?
出口换汇成本=工厂购买的价格(含税价)xf
=70.2x0.9694-11.50=5.9151人民币/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低于目前的银行牌价,还有盈利。
3.裙了按USD11.80/PCFOBHUANGPU成交时,请核算我方的实际利润
项目
单位(RMB)
出曰合同总金额
219,890.64
采购总成木
210,600.00
内陆运费
1,485.00
银行费用
285.86
商检、报关费
500.00
港区杂费
900.00
其他费用
1,500.00
退税收入
23,400.00
总利润
28,019.78
第三章
课内思考3-1: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
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
“需以我方的最后确认为准v(subjecttoourfinalconfirmation)或其他的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也即是一项询盘而己。
课内思考3・2:
我方6月22日发盘经买方6月24日还盘已经失效。
买方6月28日给我方发来的函电表示“接受你方6月22日发盘”,对我方来讲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接受当然也可以拒绝。
课内思考3・3:
这是一项迟到的接受,根据《公约》的规定,迟到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果我方愿意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何电确认,承认对方的逾期接受有效。
如我方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可通知对方逾期接受无效,当然也可保持沉默。
自测题
一、单项选择题:
AAABCDBB
二、多项选择题:
BDABCCDE
三、判断题:
XVVVX
四、案例分析题:
1.甲的第一次复电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
受盘人对发盘作实际性的添加或变更,就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即构成还盘,原发盘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而本案中,甲公司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原包装条件的变史,并不构成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变更,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
乙公司对甲公司非实际性的变更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旦已经着手备货。
所以甲公司的接受通知生效,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2.在上述情况下,乙公司原报价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
因甲公司已对乙公司5月1Fl的发盘做出还盘,乙公司的原发盘就失去法律效力,对乙公司就无约束力。
所以甲公司5月22日电,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
第四章
课内讨论4・1:
我公司备妥相关单证,向银行交单议付即可。
买方拒付是不合理的,因为CIF贸易术语下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损害和灭失。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方直接向银行交单议付即可。
课内讨论4・2:
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建议,因为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和开证行是一样的,都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对已收取的货款不应退回。
B银行建议我公司委托其向买方收取款项也不能接受,因为这样做,B银行无疑是想将信用证支付方式变为托收,B银行推卸付款责任,使我方的风险上升。
课内讨论4・3:
(1)最迟于7月25日交单。
《UCP600》第14条c款规定:
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木惯例所指的发运口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口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H。
(2)交货数量幅度为950・1000公吨。
根据《UCP600》第30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课内讨论4・4:
对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我方可接受也可拒绝。
根据《UCP600》第十条c款规定:
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所以,我方仍可按原证条款装运,也即我方拒绝了修改。
我方的做法是合理的。
课内讨论4-5:
(1)提出将D/P即期改为D/P90犬远期,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以利于资金周转。
(2)日本商人指定A银行作为代收行,目的在于方便其向该银行借单,提早取货转售。
(3)我方如果同意日本商人的要求,实质是给了日本商人一笔长达90天的无息贷款。
课内思考4・1:
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课内思考42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最好改为“Nov.15,2009placeChina”
课内思考4・3:
不同。
信用证下银行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银行保函业务下银行的付款可能是第二性的,在委托人拒不履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自测题:
一、单选题:
1、B2、C3、B4、C5、B6、C7、B8、D9、A10、B
1、AD2、ACD3、ABCD4、CD
1、J2、X3、J4、J5、J6、X7、X8、X9、J10、X
四、案例分析:
1.
(1)开证银行的处理是合理的。
因为①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②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
因此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耍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应首先履行付款责任,而不论事后开证申请人愿意付款与否。
(2)甲公司的处理是不合理的。
信用证与销售合约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首先履行付款责任。
在开证行未提出不符点而甲公司却对开证行声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听候指示。
”是完全违背信用证的原则的。
甲公司应到开证行付款赎单,提取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2.我方M公司应直接向代收行汇丰银行追索货款。
本案例中,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是代收行汇丰银行向进口方G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行无关,如果代收行借出单据后,于汇票到期日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3.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
因此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我方的做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所以只要我方提供的单据是合格的,开证行必须对我方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并未对单据提出任何异议,所以开证行对我方付款后买方必须到开证行付款赎单。
但很明显我方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不能延期也不能提前。
由于我方提前交货导致买方增加舱租、利息,我方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
4.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
因此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责任。
虽然在装运前我方获悉进曰方因资金频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我方仍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合格的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偿付银行索偿。
示范44信用证审核记录单
信用证证号
329898871232
开证日期
2010年7月15日
合同号
10QFIE0702
第五章
课内思考5・1:
玩具、工艺品等
课内思考5・2:
佛山石湾陶艺产品、阳江剪刀等
课内思考5・3:
例如方便面的销售和运输包装
课内讨论5・1:
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木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由此可知,我方难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课内讨论5・2:
实际回潮率=(10-8)/8=25%
公量=10X(1+11%)/(1+25%)=8.888公吨
课内讨论5・3:
作为卖方,尽可能在机动幅度内少装货物。
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订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
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订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
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课内讨论5・4:
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
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了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
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in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一、单选:
1、A2、D3、C4、A5、C6、B7、C8、D9、B10、C
二、多选:
1、ABCD2、ABC3、AB4、ABCE5、ABCE
三、判断:
1、X2、X3、J4、J5、J
1、《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件数计量的整件计价货物。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违反合同,买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行为。
但买方以此拒收货物是过分的举动。
因为《公约》第50条规定:
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25条规定:
一方违反合同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卖方在交货困难情况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只要使用的塑料袋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合理的,虽然属于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第八草
课内思考6・1
根据表6.2可知,瓷砖的等级为7,计费标准为W,即按计费,每箱货物的重量30千克即0.03公吨。
从表6.3可知,深圳到纽约7级货物基本运费率为145美元。
另加收10%货币贬值附加费和20%的燃油附加费。
总运费=145x0.03x(1+10%+20%)=5.655(美元)
CFR净价=FOB价+运费=30+5.655=35.655(美元)
CFRC2%=CFR净价:
(1.佣金率)=35.6554-(1-2%)=36.38(美元)
课内思考6-2
不妥当,我方在订立装运时间时应考虑船源情况。
课内思考6-3
我方失误:
(1)提单倒签构成侵权行为;
(2)单单不符,出现矛盾;
(3)6、7月份货物同船装运,违反分批规定。
银行拒付理由:
6月份货物商检证书和提单日期不符,银行以单单不符拒付;
7月货物由于6月失效而拒付。
课内思考6-4
(1)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
所以银行所说的第一点不符点不成立。
(2)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耍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中耍求5月份交货140吨,而我方5月份实际交货总量为(70.5+64.1=134.6吨),在5%的增减范围内。
所以银行所说的第二点不符点也不成立。
一、单项选择题
1-9:
CCDCBACBC10.ABD
二、判断题VXXVXXVV
三、计算题
1.总体积=30x40x50cmx1000=60,000,000cm3=60m3
总毛重=65kgsx1000=65,OOOkgs=65M/T
总运费=512x65x(1+30%)=43264港元
2.CIF价二FOB+F=320+15004-120=332.5美元
开证行拒付有理,我方的实际做法违反了不准分批装运的条款。
(1)货物总包装数=8400/30=280CTNS
商品总毛重=280x45kg=12600kg
总体积=280x60x50x45cm=37.8立方米
40'
普通干货箱内尺寸:
L:
1180cmxW:
213cmxH:
218cm
纸箱尺寸:
60cmxW:
50cmxH:
45cm
或L:
50cmxW:
60cmxH:
可以装19x4x4=304CTNS
或23x3x4=276CTNS
选择一个40'
货柜按第一,种方式装箱。
根据表6.4,得知:
总F=4700+25+269=4994美元
CFR=FOB+总F:
总件数=8.25+(4994:
8400)R8.85美元/PC
(2)货物总包装数=2400/30=80CTNS
商品总毛重=45x80kg=3600kg=3.6M/T
总体积=80x60x50x45cm=10.8立方米
根据表6.2、6.3可知:
总F=150x10.8x(1+10%)=1782美元
CFR=FOB+总F:
总件数=8.25+(17824-2400)=8.99美元/PC
第七章
课内思考7-1:
属于推定全损
课内思考7-2:
不是,仅对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课内思考7・3:
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
因此,凡是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日晒雨淋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于间接损失,或由于罢工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课内思考7・4:
CIF=(FOB+F)4-(1-11O%X1%)
二(25+2)4-(1-11O%X1%)=27.3美元/箱
总保险费=总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二CIF总值X110%X保险费率
=27.3X1000X110%Xl%=300.3美元
课内讨论7-1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
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⑵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乂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课内讨论7・2
(1)与日本商人的交易:
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与英国商人的交易:
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2)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3)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因为在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前,买方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
1-5BCCCD6-10AABDA
二、判断题
XXXXV
三、计算题
1.投保金额=GIFx110%=50x1000x110%=55000美元
保险费=55000x(0.6%+0.2%+0.3%)=60.5美元
2.CIF=CFRH-(1-110%x1%)=20854-0.989=2108.19美元CIFC3%=CIF4-(1-3%)=2108.194-(1-3%)
=2173.39美元
3.
(1)最高赔偿金额=207500x110%=228250美元
(2)保险费=228250x(0.6%+0.1%)=1597.75美元
(3)短量5.8公吨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207500100x5.8x110%=13238.5美元
第八章
BCAD
XVVVXV
三、案例分析题
1.我方可不负责赔偿责任。
新加坡商人在我方货物运抵其处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新加坡商人将原货转船至马来西亚,已构成其与马来西亚商人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马来西亚商人的合同内容,所以,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我方无效。
2.我方应与对方协商修改合同或信用证,把装运期延后。
同时,向对方声明,由于对方违约在先,由其承担由于延期装船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并在合同或信用证中取消“由B公司指定人员到生产工厂进行检验”的条款,可改为由我方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第九章
课内讨论9-1:
发票金额应为USD69320.20,汇票金额为USD65854.19。
课内讨论9-2:
不可以接受。
根据《UCP600》第二十八条e款规定: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课内讨论9-3:
A公司应按合同规定j
在进出II贸易履约过程中,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本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10万美元的货物,显然A公司违反了合同的数量条款。
当B公司凭担保提货后,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