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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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Word文档格式.docx

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个点,能够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

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

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

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持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

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合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

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

所以能够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

会计不但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

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

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实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

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

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相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

对于会计责任,能够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

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实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能够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

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实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增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

所以,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

(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所以会计不但仅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

准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

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

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

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能够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

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

在这个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

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

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

所以,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

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实行审计。

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

这个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注重。

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

所以,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

要求不但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实行审计。

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

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

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

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

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实行审计。

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审计行为-->

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能够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

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

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

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

“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

(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

(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

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能够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

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有着分歧。

本文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实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

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

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

所以,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

在这个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

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

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

“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

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

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

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

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

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分析能够看出:

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

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

“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

”同时也指出:

“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和后果”。

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

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

(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因为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

(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有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

所以,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即使“脱钩”工作正在实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

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当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有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水准,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

不过,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有着某种水准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有着一些差别,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水准的欠缺。

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

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有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有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

不过,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来说,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

从审计取证的深度来说,审计工作仅仅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仅仅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水准非常不全面。

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所以,只可能承担因为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当前我国普遍存有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代理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

注册会计师实行代理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实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很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

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

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实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使用职业判断。

因为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有这个问题。

当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实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实行模拟。

即使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因为当前没有与报表模拟相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

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

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当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能够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增强社会监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提升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总来说之,要想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

我们只有尽量完善各种制度、体制,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促动企业的发展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931年,阿尔特迈公司(UltramaresCorp)诉塔契会计师事务所一案:

阿尔特迈公司根据经塔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的资产负债表向弗莱德·

斯特恩橡胶进出口公司发放贷款,后来后者破产,贷款人所以蒙受巨大损失。

于是,公司老板迁怒于会计师事务所,控告其未能查出借款企业虚构应收帐款的欺诈行为,审计存有过失,要求其赔偿损失。

这个事件,一定水准上反映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之不清所带来的隐患。

1938年初,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也在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大下文章,罗宾斯公司的破产使很多股东和债权人惨遭损失,损失最重的是作为该公司最大债主的汤普森公司。

于是,汤普森公司将将怨气出在审计人员身上,指责普赖斯·

华特豪斯会计公司的审计存有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在证交会于纽约举行的听证会上,华特豪斯会计公司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指责和要求,辩解道:

他们是按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6年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检查》所规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审计的,并没有过失;

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因为经理人员串通舞弊引起的,审计人员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案件以会计公司退回历年收取的50万美元审计费用,作为对汤普森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一种“安慰”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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