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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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加强地质工作必须坚持立足省内、拓展省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
科学评价省内资源潜力,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
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储量,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
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一)突出煤炭及其他能源矿产勘查。
将能源矿产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
重点加强义马、平顶山、焦作、鹤壁、郑州等煤矿区(井田)的深部、外围及煤炭预测区的预查和普查,提交一批近期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加快提高尚未利用煤炭矿产地的勘查程度。
开展豫东、豫中平原煤炭预查,寻找新的大规模含煤区。
继续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
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查评价。
(二)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
积极开展铝(粘)土矿、铁、金、钼等重要金属矿产和岩盐、灰岩矿、天然碱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调查,科学评价主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潜力,合理部署矿产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力争在豫西、豫西南、豫南山区取得找矿突破,形成一批矿产地。
(三)做好矿山地质工作。
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搞好矿山地质工作。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
加快危机矿山和资源枯竭城市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努力实现大中型煤炭、铝(粘)土矿、铁、金等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突破。
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四)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
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加快更新全省基岩地质图和其他基础地质图件。
开展黄河沿线区域地质调查和水文与环境地质调查,加强重点成矿区带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填补我省开封-商丘-周口一带重力调查空白区。
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原城市群发展等进行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五)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
以减少地质灾害为重点,加强调查监测。
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
尽快完成我省山区地质灾害调查和矿山开采塌陷区调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继续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重大建设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
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提高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程度。
加强地质资料、地质成果保护,提高利用效率。
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加大对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资料管理的资金投入,开展馆藏地质资料的清理、维护、修复和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
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七)提高矿产资源综合效益。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做大做强省内骨干矿山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
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对煤矸石、煤层气、尾矿及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省政府负责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
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省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
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地质勘查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管理,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够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逐步整合、建实建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
加大省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部分。
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我省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等前期地质勘查工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支持其在我省地质勘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国家、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
合理划分省、市、县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
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企业勘查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新机制。
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适当加大前期勘查财政投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
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省内外、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
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继续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偿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支持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参与竞争。
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人、中介组织的资信能力查询系统,实现矿业资源信息共享。
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地质勘查主管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
在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对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市、县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其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津贴补贴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支持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省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投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更新。
对转企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逐步剥离并移交当地市、县政府统一管理。
对中央管理的在豫武警黄金、化工、建材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
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国内外投资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国内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对投资我省深部矿产勘查项目和低品位、复杂共伴生矿产及难选冶矿产的采选项目给予优惠。
积极组织省内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及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到省外开展我省紧缺矿产的勘查开采。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一)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
进一步培育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全省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深部矿、隐伏矿和厚覆盖区找矿勘查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探矿技术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积极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覆盖全省地质矿产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
加强地学实验室建设和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形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试验基地的共享平台。
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
省财政要逐步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
(二)积极发展地质教育。
大力发展地质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继续教育。
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调整优化地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推进设有地质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的合作和共建。
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设有地质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建设。
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
国家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内容。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三)加快地质人才开发。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
制定地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育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大力培养科技创新学术带头人、青年科技专家和青年科技骨干。
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术骨干。
建立地质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地质科技人才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鼓励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育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
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
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基础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以及地质勘查等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
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
(三)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
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
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
增强省政府对煤炭、铝(粘)土矿、钼等重要矿产有序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从严审批矿业权。
根据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应积极提交勘查成果,缩短勘查期限,提高勘查效率。
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五)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服务领域。
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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