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村煤矿机电设备及运输系统管理细则》耿矿发89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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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管理

第七条设备铭牌、煤安标识,设备编号牌的管理

1、机电设备入库时,随机应有“三证两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证书、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测试数据等,设备机体上应有“MA”标志、设备铭牌、防爆等级标志,无此类明显标志的少一项不得入库。

  2、机电设备出库时,设备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煤安标志是否齐全、清晰,无标志的不得出库。

  3、机电设备在使用中,必须有设备标志牌,应悬挂在明显位置,不得有破损,否则每处对区队扣款100元。

  4、使用单位应保护好设备各种标志牌,使用中的设备和升井交还设备,设备铭牌、“MA”标志牌、设备编号牌(包括租赁公司十种租赁设备编号牌)丢失或损坏的,每个对使用单位扣款2000元。

  第八条设备的领取、回收、使用管理

  1、各单位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验收、领取,以及回收入库工作。

设备领取由区队设备管理员在机电设备管理软件上提出申请,地面组组长、机电运输科长依次审批,由仓库管理员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发放。

凡不进行审批,私自发放设备者,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扣款600元,是机修车间发放的,对其单位扣款1000元。

急用设备必须经机电运输科长签字后,可先行出库。

但第二天区队设备管理员必须按照设备管理软件申请流程办理出库,迟办一天对责任区队扣款100元。

  2、各区队设备管理员要在机电设备管理软件上对每台设备事故、点检、维护保养等信息及时登记,凡发现一次不登记、不按实际登记或不在规定期限进行登记,对责任单位扣款400元;

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地面组对设备入库、发放、外修、外借、移交登记等信息及时登记,设备信息登记做到准确无误,凡发现登记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对地面组扣款200元/台;

每月25日以前各区队要安排专职人员与机电运输科设备检查员现场对设备清查核对一次,清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机电运输科组织追查,分清责任。

地面组按照清查结果,对照机电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及时修改设备信息,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

凡不按规定进行核对的,造成设备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对责任区队扣款400元。

  3、设备在领用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机电运输科共同检查,电器设备由机修车间进行摇测或通电试验,经测试合格后,三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出库。

  4、回收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运输科共同对设备进行拆检验收。

凡防爆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失去防爆性能的,按设备原值处罚。

凡零部件缺少的,机电运输科按设备原值扣款(密封圈不完好可例外,但是不能缺少)。

  5、井下闲置的设备,必须及时回收上井。

  6、备用设备不得擅自乱放,机体上应挂有“备用”字样的标志牌,且保证设备完好,备而有用。

  7、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完好标准和不合理使用的,对使用单位扣款600元/台,并且立即整改。

属检修保养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其它机械事故,并且影响安全生产的,按事故追查。

  8、小型设备依据实际情况配发给生产区队,如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根据设备新旧程度,以50%-100%的设备原值进行扣款。

  9、各单位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将自己的设备拆除,如果接管单位需要使用该类设备时,两单位及机电运输科共同在现场办理移交手续。

私自移交设备时,对双方单位各扣款2000元。

  10、烧毁电机:

按每千瓦50元扣款,带电缆头或从喇叭嘴口锯断电缆按每处1000元扣款;

凡升井设备,丢失或损坏铜接线柱、帽、导电带、喇叭嘴等配件200千瓦以下按每台件150元扣款,200千瓦以上按每台件200元扣款。

  11、领、交设备时,严禁野蛮装、卸车,必须用平板车运输,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装卸对责任单位扣款1000元。

  12、租赁设备管理,机电运输科根据各生产单位需要提出租赁申请经机电矿长,办理相关手续。

并纳入《耿村煤矿2016年机电设备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13、现场检查中的各类扣款,必须在现场确认,对机电管理“红线”和管理重点及设备损坏必须进行追查,附追查报告,分清责任,方可扣款。

  14、每月由机电运输科组织对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各采掘区队必须有分管机电运输的副队长和一名机电班长参加,机电系统各基层单位必须有一名队长和一名机电班长参加。

凡不参加检查或人数不够的单位,扣责任单位500元/次。

15、每月机电运输科对区队使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前二名各奖3000元,最后二名各扣款3000元。

16、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机电运输科签发的防爆入井合格证,并经运输队在井口检查后方可入井,运输队每周将电气设备入井统计信息上报机电运输科地面组。

三、设备修理

  第九条大型设备的维修:

  大型设备的维修由机电运输科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统一安排进行。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机电运输科。

  第十条汽车、推土机、装载机、吊车等车辆的维修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文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由机修车间修理的设备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机修车间业务修理范围包括以下:

110KW以下电机、皮带机、耙岩机、多级泵、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喷浆机、刮板机、无极绳绞车、防爆开关(馈电开关、风机倒台开关、软启动开关、所有型号的真空启动器)及其它小型设备。

  2、机电运输科每月根据生产计划对机修车间下达检修任务,维修实行内部承包计件方式计算工资。

计划以外,在企管、供应保证材料及配件的情况下,计划外修理按每台进行奖励,开关200A以下的按56元/台,200A以上(风机开关、软启开关、馈电开关、真空磁力启动器)的按80元/台;

电机17kw以下按20元/kw,17kw以上的按10元/kw;

其它计划外修理的设备,按矿核定定额的120%进行奖励,每月由企管、劳资科、财务对实际修理情况进行考核,计划内未完成按定额的200%进行处罚。

  3、机修车间检修设备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否则,对机修车间扣款500元。

  4、机修车间修理的机电设备,要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进行检修,以完好状态出厂。

电气设备必须有挡板,螺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出厂前机电设备应进行表面除锈涂漆,涂漆时不能将煤安标志、设备名牌涂盖。

如发现一处涂盖的,对责任单位扣款100元。

  5、机修车间必须使用合格配件,承修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和防爆标准,否则每台对机修车间扣款100元。

机修车间承修设备达不到使用期的,根据使用单位、机厂、机电运输科联合拆检分析,确系检修质量问题的,扣除设备检修费用,并对机修车间扣款100元,若为使用问题,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负,并对责任单位扣款200元。

并保证电机下井正常运转15天;

开关下井后正常使用10天;

减速机、滚筒正常使用30天;

扒岩机、喷浆机等机械设备下井后正常使用30天。

以上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损坏的由机修车间派人下井处理,经机电运输科、机修车间、使用单位分析后确系检修质量问题的,扣除该设备的检修费用,并对机修车间扣款100元。

若为使用问题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负。

  6、为提高设备的检修质量,使用单位对设备检修质量提出异议时,可由机电运输科、使用单位、机修车间共同对设备进行鉴定。

属检修质量问题,且影响生产的,对机修车间扣款1000元。

  7、机修车间修理的机电设备,修理竣工后,对修理内容以及机电设备进行的安全实验、性能测试,逐项登记在修理卡上,修理人员签名。

经机修车间质检人员、机电运输科验收合格后,给机修车间开具工时卡。

少一项实验,则不予办理入库,月底机修车间持工时卡到劳资科结算工资。

  第十二条外修的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设备的小修、中修,电机在100KW以下的,机修车间维修,设备的大修、电机在110KW以上和技术性较强的可安排外委维修。

  2、所有的外委维修设备必须通过招(议)标形式确定维修厂家,并由机电运输科、企管科、财务科、监察审计科共同确定设备修理项目、价格、交货期、保质期等相关条款,签定维修合同后,方可进行维修。

严禁无合同维修现象发生。

3、修理结束后,同样由上述部门共同对维修的有关项目进行严格验收。

且在保质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无偿重修。

四、特种设备管理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第十三条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联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前三个月应向机电运输科提出申请培训、取证。

  第十四条机电运输科负责对我矿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使用单位扣款2000元。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予以严格执行,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验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六条加强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设备等)的巡回检查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维修记录,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和机电运输科报告。

第十八条仪器、仪表、安全阀定期效验,做好台账,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提前一个月与当地质监部门联系,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由质监部门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设备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考核范围

1、结算方式:

以区队为单位。

2、租赁设备的范围:

租赁设备的范围:

除大型固定设备及五小电器以外的移动设备(采、掘、开和机电运输等单位使用的皮带机、水泵、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刮板机、防爆开关等设备)。

3、租赁方式:

所有设备实行不定期租赁,以日租金为计价基础,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设备租金构成

1、设备租金以日租金为计价基础,日租金为原值×

0.97÷

使用年限÷

365天。

2、设备损坏达报废或无修复价值的,将按原值2倍扣薪.对设备配件报废或丢失部分,按配件原值的2倍扣薪。

第二十二条租赁程序

1、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计划,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设备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与电子档形式报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根据当月生产计划及现场实际,确定各区队设备租赁台数编制租赁计划并报企管科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

2、各单位因生产计划临时变动增加设备或需延长租期的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到机电运输科办理租赁定额手续。

第二十三条设备租金考核。

1、每月5日前计算上月各单位实际租金报内部市场化办公室,由内部市场化办室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2、设备租金从设备领出建帐之日起计算,到设备升井交库销账为止。

设备现场交接时,以设备交接清单的时间为设备租金的起止时间。

3、井下拆除、更换和闲置的设备升井期限(小设备三天,刮板机五天,皮带机七天),过期不升井,自下达通知之日起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金十倍收取租赁费(以销账日期为准)。

4、各使用单位私自调换设备的,发现后除扣款外,对双方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5、使用单位私自到机修车间领取设备、拆卸部件,一经发现设备租赁费从领用之日起按设备租赁单价的5倍收取租赁费。

6、升井入库设备,没有到设备组销账的,其租金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直到销账为止。

7、设备变更使用单位需移交时,由机电运输科组织交接双方现场交接,对交接查出的问题按设备移交规定内容执行,交接后三日内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运输科办理设备租赁增减手续。

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均按5倍租金收取租赁费,直到手续补办齐全为止。

第二部分运输系统管理细则

  一、运输车辆管理细则

  第一条当月生产计划下达到各区队后,运输队要核定日供车计划和月供车计划,均衡供车,各区队必须按计划使用矿车、花车及专用车辆,确保生产进尺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条不准乱拆乱卸车上的物资和掀翻车辆卸物,发现以上问题一次扣责任区队200元。

对翻车损坏车辆的扣责任区队500元;

  第三条运输队发现井上、下有翻倒的各种车辆及坏车,要在24小时内处理或打上井,否则发现一辆扣运输队100元;

  第四条运输队及时清理矿车,每发现一辆大底子车(占总容积的五分之一),一辆扣运输队50元,运输队从车辆使用区队工作场地带车时发现的,要及时上报机电运输科,否则扣款由运输队承担;

  第五条矿车车轮的日常更换、维护、注油,由运输队负责,机电运输科每周检查一次维护情况,每发现一辆不完好的,扣运输队50元;

  第六条运输队对入井的各种车辆,要认真检查,对不完好车辆入井的,每发现一次扣运输队200元;

  第七条如有车辆变形、碰头坏的报机电运输科申请报废,由机电运输科、企管科共同确认后按指定地点堆放,否则扣运输队200元;

  第八条任何单位严禁私自改造车辆,如有特殊原因需经机电运输科批准、企管科核实后方可改造,否则每辆扣责任单位2000元;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在车辆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将车辆撤出使用地点,超出24小时的,每辆/次扣使用单位100元,如经检查发现后仍不处理,造成车辆积压的每次/辆扣使用单位200元,凡下井物料设备车超过24小时不卸车,每车每天扣100元;

  第十条严禁在矿车内搅拌混凝土,发现一次扣使用单位200元,

  第十一条严禁用矿车装溜子槽、电机、开关等,发现一次扣使用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运输队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链环、销子。

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运输队500元;

第十三条当月检查矿车(含花车、平板车)完好率达到85℅以上,奖励运输队1500元,低于85℅,当月扣款1500元。

第十四条不及时办理矿车票结算手续的,扣单位500元;

矿车使用单位不及时给运输队办理车票交接的,扣单位100元;

运输队统计车票要准确可靠,每发现一次不准确的扣款500元。

  二、电机车使用及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运行电机车的制动装置、撒沙装置、照明灯、喇叭、集电器、控制器无闭锁、无自动停送电开关,司机离车后控制器不归零、手把不取下、沙箱无沙、沙箱坏的、齿轮箱无油、齿轮箱坏变形、电机车棚碰坏、用倒挡制动的,每发现一次扣运输队500元;

  第十六条电机车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需用专用拖车装置连接,严禁物料碰到电机车棚,否则扣运输队200元;

  第十七条电机车必须保证完好,每发现一处不完好,扣运输队100元;

  第十八条每年进行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并做好上报纪录,发现一次不做的扣机电运输科500元,机车运行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发现一次不亮扣运输队200元;

  第十九条在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炸物料时必须用专车运送、且电机车与爆炸物品间隔距离不少于4米、严禁人员搭乘,否则扣运输队200元。

  三、大巷运输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大巷运行电机车,车头上严禁搭乘非工作人员,如需送人,需有关单位批准方可乘坐,一次最多只能乘坐两人;

否则扣款200元。

列车正点发送达到100℅,奖励运输队500元,一次晚点,扣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大巷乘坐人车人员要严格听从跟车工的指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运行中严禁司乘人员将头手及身体各部位伸出车外,跟车工应坐在最后一节人车的最后一个座位上,机车连接处严禁站人,否则每次扣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二十二条人员在车场候车时,应站在车场候车线内,严禁坐在钢轨上和轨道中心站立;

  第二十三条除平巷人车外,其它车辆严禁乘坐人员,一经发现扣运输队200元、乘坐人员单位扣400元,并交安检科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和大巷行走人员进入车场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扒、蹬、跳车;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大巷行走,遇到电机车通过时,应站在安全地点,等待机车过后,方可继续工作或行走,道岔前后10米范围内电机车和列车通过时严禁人员站立;

  第二十六条大巷及车场内严禁检修机车或矿车,确需时经井下调度室调度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检修,检修地点前后100米处设安全标志牌,否则每次扣责任人单位每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运输大巷确需施工时需报机电运输科申请并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尤其在局扇噪音大、巷道口、车场口、弯道处、道岔处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段前后各100米处设施工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并和井下调度室联系、登记后方可施工。

  四、运输安全日常检查及奖罚细则

  第二十八条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发现巷道有人,必须减速慢行确保行人安全,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队100元。

  第二十九条电机车车顶上不得放置杂物,发现一次运输队50元。

  第三十条机车停车后,必须刹紧车闸,不得关闭车灯,发现一次车灯不亮,按违章处理扣运输队500元。

  第三十一条与运输安全无关人员严禁乘坐车头,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运送人员的列车车速不得超过每秒4米,不得倒挡制动,发现一次扣运输队100元;

  第三十三条电机车运送物料时,严禁顶车时不连接和放飞车,发现一次扣运输队100元。

  第三十四条井下所有弯道(大巷)应装设弯道报警器并能正常使用,一次/台不能使用扣运输队500元。

  第三十五条井下运输大巷严禁任何单位占用线路配料作业和人力长距离调(推)车,如需要可向调度台申请,否则扣责任区队1000元,并由安检科处理。

  第三十六条采区车场向外推车辆时,必须停放在大巷道岔警冲标以内,车辆随意放入大巷的,扣责任单位每辆/次200元。

  第三十七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在电车线路上搭接用电设备、私自搬自动停送电开关、私自搬道岔,否则扣责任人单位500元,并由安检科处理。

  第三十八条电机车线路两侧1.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和翻倒设备,影响机车运行,扣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九条大巷内处理掉道车辆和设备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四十条井下运输大巷电车架空线档线断一处,扣运输队100元,档线编号牌少一个,扣运输队30元。

  第四十一条井下大巷运送物资时,严禁运送超长、超宽物资,物资的确需运送应由调度室批准后有专人指挥,并有专项措施方可运行,否则扣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二条机车运行中发现车辆掉道,处理矿车掉到时,严禁硬拉上轨道造成道床损坏,否则扣责任人500元,扣运输队2000元。

  第四十三条严禁不搬道岔带车闯岔,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运输线路,轨道接口缝要按标准化规定进行连接,否则扣责任区队100元/处。

  第四十五条井下道岔应设警冲标、道岔标牌、列车时刻表、绝缘点标牌,缺一项扣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六条材料井口、井底按规定设二级以上绝缘,不通过电机车的轨道设二级以上绝缘点并完好使用,缺一项扣责任区队1000元。

  第四十七条井下斜坡轨道严格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制度,发现一次报安检科处理。

  第四十八条井下斜坡轨道的一坡三档及自动防跑车装置,应齐全、灵活、可靠;

且处于常闭状态,每发现一扣责任区队1000元。

  第四十九条串车提升物料时,链车所用的链、销,必须用标准件,老钩必须有护绳环;

保险绳应按规定装设,否则扣责任区队500元。

  第五十条主要绞车斜坡用的绞车及缆车钢丝绳,必须每天有专人检查并填写记录,上报机电运输科,每少报一次扣责任区队100元。

  第五十一条绞车坡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施工前将措施传送至运输队,并在施工地点前100米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牌,没有措施和防护设施的严禁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防护设施不到位影响绞车运行,扣责任区队1000元。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回柱绞车、调度绞车必须使用与绞车相匹配的钢丝绳,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的扣责任区队1000元并停用立即整改;

钢丝绳应用压板固定,不用压板固定的扣款500元,各小绞车及回柱绞车要经常检查老钩和根部固定牢固情况,发现松动扣500元,钢丝绳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扣500元,钢丝绳连接不能打死结,必须按规定使用绳卡,否则扣款300元,老钩必须使用桃型环及绳卡,数量应符合规定,否则扣300元。

  第五十三条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否则扣款200元。

记录不齐全,少一次,扣责任区队100元。

  第五十四条对井上下各绞车钢丝绳经检查发现有死弯、断丝超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扣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斜坡运输声光信号不全、不亮的扣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六条小绞车“四压、两戗不齐、不牢固、每根扣责任单位200元并停用立即整改。

  第五十七条道岔和轨道线路缺配件的每件扣责任区队50元。

  第五十八条绞车硐室无按规定设灭火器绝缘用具或不合格的用具,扣责任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主要运输大巷道岔线路卫生不符合标准化规定的,每扣责任单位30元。

  第六十条道岔及时回收,扣件及零部件齐全,奖励回收单位1000元,阻车器及时回收,且完好,奖励500元,否则对等处罚。

  五、矿用车辆运输标签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所有上下井的物料设备车辆,必须粘贴耿村煤矿矿用车辆运输标签,字迹填写清楚完整。

  第六十二条每个车辆上需填写2个相同内容的标签,超过2个不予运输。

  第六十三条标签的位置,在矿车的两侧上帮的角铁上,粘贴平整,齐全。

  第六十四条严禁用漆在车上写字,发现一个车,扣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五条平板车、花车上装矿工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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