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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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充电库(棚)

供电动自行车停放且设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筑物(有顶棚及围护结构的为库,仅有顶棚无外墙围护的为棚);

包括独立式充电库(棚)和附建式充电库(棚)。

2.0.2独立式充电库(棚)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2.0.3附建式充电库(棚)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2.0.4非机动车

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2.0.5非机动车库

停放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6停车当量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和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7停车位

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8停车区域

车库中车辆行驶与停放的空间,主要由停车位和通车道组成。

2.0.9智能充电箱

每个智能充电箱控制10个插座,电源进出线3根线,L、N和PE线,内安装有电度表、滤波器、非接触式IC卡或者投币、触摸屏操作(HMI智能操作界面)、充电车位对应指示灯、通信端口(预留2个通信端口RS232/RS485)、通信总线,可实时监测电流、电压等信息,具有过充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欠压保护、绝缘保护、漏电保护、电池充满插座自动断电、故障检测功能。

2.0.10浪涌保护(SPD)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

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原件。

3引用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遵循国家、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及地方有关规定。

规范标准更新时,按最新版本执行,与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有冲突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3.1土建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知》郑公通〔2014〕117号

3.2设备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T50065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外壳防护等级标准》GB420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4配建指标

4.0.1住宅配建比例

新建住宅建筑应按照每户不小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3.22【非机动停车配建】)

4.0.2住宅充电库(棚)面积指标

住宅建筑电动自行车配建标准应按照地上1.3㎡/辆,地下1.6㎡/辆进行面积核算。

5基地和总平面

5.1基地

5.1.1充电库(棚)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5.1.2充电库(棚)基地的选择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地下车库宜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地下人防设施进行设置。

5.1.3公共充电库(棚)基地应选择在停车需求大的位置,并宜与主要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

5.1.4充电库(棚)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5.1.5充电库(棚)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充电库基地出入口应留有等候空间。

等候空间不小于三轮车车长的1.5倍(3.75m)。

5.2总平面

5.2.1总平面可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区、管理区、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

5.2.2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

5.2.3总平面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2.4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

5.2.5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5.2.6地下充电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

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

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5.2.7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且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5.2.8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5.2.9总平面内的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

5.2.10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应为声光控节能灯具。

5.2.11总平面内应设置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

5.2.12为方便居民存放电动自行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6充电库(棚)土建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的规定取值。

表6.1.1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几何尺寸

车型

车辆几何尺寸(m)

长度

宽度

高度

自行车

1.90

0.60

1.20

电动三轮车

2.50

电动自行车

2.00

0.80

电动轮椅车

1.00

本表摘自《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6.1.2电动自行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各类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换算当量系数

1.0

3.0

1.2

1.5

6.1.3充电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6.1.4地面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预留不少于1个电动轮椅车或电动三轮车充电位。

6.2出入口及坡道

6.2.1充电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

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6.2.2充电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

当中型和小型充电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严禁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在车库内混行,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6.2.3充电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m。

6.2.4充电库出入口宜采用坡道式出入口,出入口及坡道净高不应低于2.0m;

当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时,其梯段净高不应低于2.20m。

6.2.5充电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能保持电动自行车推行的连续性。

6.2.6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6.3停车区域

6.3.1充电库(棚)内车辆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6m,每组停放区域之间应在地面或墙面设置明显的颜色标识或标志。

6.3.2大型和中型充电库(棚)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用房及相应的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电动自行车的通行。

6.3.3电动自行车的停车方式可采用垂直式和斜列式。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通道宽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图6.3.3),其他类型非机动车应按本表相应调整。

表6.3.3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和通道宽度

停车方式

停车位宽度(m)

车辆横向间距(m)

通道宽度(m)

单排停车

双排停车

一侧停车

两侧停车

垂直排列

3.20

1.50

2.60

斜列式

60°

1.70

3.00

45°

1.40

2.40

30°

1.80

角度为电动自行车与通车道夹角。

图6.3.3电动自行车停车宽度和通道宽度

6.3.4充电库(棚)的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2.0m。

6.4构造措施

6.4.1充电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

6.4.2充电库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0.15m高的反坡,并宜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

6.4.3通往地下的坡道底部应设置截水沟;

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加截水沟。

6.4.4充电库出入口的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4.5充电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6.4.6有采暖设施的充电库出入口处应采取保温措施。

6.5附建式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6.5.1充电库(棚)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安全疏散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6.5.2严禁充电库与汽车库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

6.5.3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应统一设置。

6.6地上独立式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6.6.1地上独立式充电库(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设置。

独立式充电库(棚)的耐火等级应按不低于三级设计,充电库(棚)的外墙或柱子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顶应

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6.2地上独立式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7电气充电系统

7.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7.1.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属三级负荷,采用单电源供电方式。

7.1.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属专用电力设施,设置充电专用配。

7.2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2.1由低压配电柜供电的充电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

大于40A时,宜采用380V三相供电。

7.2.222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7.2.3对于充电负荷用户,宜采取抑制措施,将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7.2.4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5.0.4条的要求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值宜按照偏差不超过±

5%设计。

7.3低压配电系统

7.3.1充电负荷总电源宜由住宅小区或公共场所的低压配电间低压配电柜独立回路引出至充电设施总配电箱,由总配电箱馈出至每组充电库(棚)充电总控箱,由总控箱分别对充电库(棚)各组智能充电箱供电。

小区充电负荷容量较小时,可就近单个电力专用回路接入,严禁从应急照明、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电源点接入。

7.3.2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断路器的额定运行分段能力应大于所处位置短路电流。

7.3.3充电总配电箱进线电压380V,对应各个充电库(棚)充电总控箱放射式供电,充电总控箱对充电库(棚)的智能充电箱应放射式供电。

7.3.4智能充电箱输出最大功率7kW,单相220V供电。

智能充电箱每个插座输出最大功率为700W(相关参数可参考附录)。

7.3.5充电总控箱及智能充电箱进线开关应设漏电保护。

7.4设备及导线选型原则

7.4.1各级断路器选择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且与对应回路负荷相匹配。

7.4.2导线选型按电动自行车最大充电容量的85%考虑(负荷同时率取0.85)进行。

7.4.3为防止高次谐波造成的影响,中性导体宜与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

7.4.4应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材料。

7.4.5充电库充电设施设计需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其他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7.5安装及功能要求

7.5.1充电库(棚)在入口处应有车位显示装置。

7.5.2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总控箱。

地下、半地下具有独立空间的充电库,充电总控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7.5.3充电库(棚)充电总控箱及智能充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合柱上或充电库墙体上,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防护等级不小于IP45,工作温度为-20~50℃。

7.5.4每组充电智能充电箱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0A安全型插座(相关参数可参考附录),插座间距为相邻车位间距,安装间距不宜小于0.8m;

安装高度不宜低于1.4m,不得高于1.6m。

7.5.5充电库(棚)内线路敷设可采用穿管(CPVC或镀锌钢管)、线槽或桥架敷设,导体介质宜采用铜芯导线,钢管不宜用于穿单芯电缆。

充电库内采用桥架敷设时,桥架顶部距梁底不小于300mm。

7.5.6充电充电系统应采用全自动微电脑智能控制,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实时监测电流、电压等信息,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过压(欠压)保护、漏电保护、断路监测、充电功率控制、充满自动断电、防盗等功能。

设置投币、刷卡、输入密码、网络支付等付费方式。

7.5.7用户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监控系统,各组充电智能充电箱宜与充电监控系统通过通信接口相连,充电监控系统宜与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或社会停车场监控系统相连。

7.6计量计费系统

7.6.1营运主体和充电设施之间电费结算

1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2供电方回路处配置三相四线多功能计量表。

准确等级为有功2.0级,电流互感器等级为0.5s级。

7.6.2充电设施与电动自行车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

采用投币、刷卡、输入密码、网络支付等付费方式。

需保证设置的付费方式中至少一种具有通用性。

7.6.3计量收费系统检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7.7安全防护

7.7.1防雷

为了防止雷电沿电源引入线对低压配电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宜在主开关的电源侧端子与接地端子之间装设浪涌保护器。

7.7.2接地与安全

1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为TN-S系统。

凡不带电的金属设备外壳及配电线路保护管等均应按规范要求接PE线。

2电力系统接地、弱电系统接地、防雷接地等共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建筑物内应做等电位联结。

7.7.3安全标识

危险带电部分应有预防措施,如悬挂标示牌,加防护罩等。

7.7.4防水

充电棚内充电插座以及其他充电电源系统裸露部分应采用防水措施或防水材料,防护等级应达到IP66以上。

8建筑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充电库(棚)内设备管道宜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宜采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

8.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1充电库(棚)内的消防用水及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8.2.2地下充电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8.2.3地下充电库室内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设计及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067要求。

8.2.4地下充电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8.2.5地上独立式充电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其建筑类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

8.2.6地上附建式充电库,其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应与主建筑一致。

8.2.7未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地上充电库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8.2.8充电库(棚)应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2.9地下(半地下)充电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m。

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8.2.10充电棚排水设施应满足排放雨水的要求。

8.2.11在可能产生冰冻的充电库(棚),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8.3通风

8.3.1充电库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但下列情况下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1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

2人员停留时间较长,且房间无可开启的外窗。

8.3.2地下充电库机械通风应采用全面排风。

8.3.3地下充电库机械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为清洁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2进、排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进风口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3排风管道的排出口高空排放时,宜高出屋脊,排出口的上端高出屋脊的高度宜高出屋面0.5m;

4进风、排风口的噪声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

5进风、排风口的风速一般可按表8.3.3选取。

表8.3.3进风、排风口风速(m/s)

建筑类别

新风取风口

排风口

充电库、机房等

4.0~5.0

5.0~6.5

风口风速应按实际有效面积计算,一般百叶风口的遮挡率可取50%。

8.3.4充电库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合用,通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2次/h。

8.3.5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中有工况(即风量和压力)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频调速风机。

8.3.6为便于调节通风机的风量和压力,其前或后应装设风量调节阀,调节阀应选用百叶式或花瓣式。

8.4排烟

8.4.1充电库中的排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8.4.2当充电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布置,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4.3充电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其他挡烟垂壁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0m;

4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8.4.4当充电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管道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3水平排烟管道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若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垂直管道宜设置在管井中,其管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5当充电库内设置吊顶且吊顶内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导热性差的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热或与可燃物、难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5在地下充电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补风可采用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方式,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

2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停;

3送风口设置位置宜远离排烟口,二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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