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氧二氧化碳充装检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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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Pa的阀门,严禁采用闸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9.0.4条
5
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
第9.0.5条
6
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第9.0.13条
7
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及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
第9.0.9条
8
安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
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低温液体储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1997
4.1.5
9
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监察各种阀门、仪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灵敏可靠,以保证安全使用。
所用压力表必须是禁油压力表;
安全阀、防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不锈钢、铜或铝,并必须脱脂去油。
4.4.2
10
设备须按铭牌上表明的介质专用;
需改换允许的介质时,必须彻底清洗吹除,并经测试分析合格,符合适合充灌另一种介质,并改变相应色标。
4.4.7
11
容器以及压力表、液面指示计、安全装置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查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4.5.1
12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2006)
第4.5条
13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23条
14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并有监督检验标记;
b进口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根据GB16804规定制作的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将要充装的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f气瓶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及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g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当气瓶无剩余压力或有不明剩余气体时,应按4.3和4.4进行处理;
i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j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k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l盛装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4.1条
15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
检查内容应包括:
a瓶内压力(充装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b瓶阀及其及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气瓶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e气瓶的瓶帽、防震圈、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第5.8条
16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
之后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或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
确认瓶内无异物,按4.5的规定检查合格方可充气。
第4.4条
17
充气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气瓶充装前剩余气体是否及将要充装的气体相同、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第6.1条
18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将要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的,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g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气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k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l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m经过改装的气瓶。
第4.2条
19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及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第4.3条
20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47条
21
当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
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4.4.6
二氧化碳储存充装安全检查表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有监督检验标记的;
b)进口的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
f)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是否及所装气体的规定标志相符;
g)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
4.3
充装后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
检查内容应包括:
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瓶阀及其及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e)气瓶是否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12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气前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7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
充装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
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容积、质量、充气后总质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充装者和检验者代号
6.1
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且具有合格证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及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g)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1)经过改装的;
k)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
瓶体或附件材料及所装介质性质不相容的;
m)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的(国内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
0-C时的饱和蒸气压见表1)。
4.4
颜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及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4.5
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系数由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确定的充装系数/(kg/L)确定:
20MPa不大于0.74,15MPa不大于0.60
5.7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及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4.10
建构筑单元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结
论
建
筑
和
构
1、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
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5.0.2条
2、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5.0.3条
3、氧气贮气襄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及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第5.0.5条
4、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4.0.7条
6、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襄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8条
7、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1条
8、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9条
9、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0条
10、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第5.0.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