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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若疫情分布不均,可按自然村为单位,以距有螺区的距离或历史疫情资料综合制定。

二、防治目标

控制疾病,巩固已取得的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回升,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目标。

三、防治策略与措施

(一)一类地区

1、查病治病

(1)居民:

每年对5—65岁居民采用询检法调查,治疗询检阳性者;

对重点人群(如渔船民,下同)每年不作检查,可进行1—2次群体化疗。

经过3年防治后,每个行政村以Kato法查200—300位居民,以了解居民感染率情况的变化。

(2)家畜:

每年对耕牛感染率≥15%的地区实施普治;

感染率≥5%,<15%的地区每年对在有螺滩地上放养的家畜以血清学方法或粪检筛查,治疗阳性牛。

对感染率>1%,<5%的地区每2年用上述方法调查一次,治疗阳性牛;

对感染率<1%,每3年查治一次。

2、查螺灭螺:

对重点地区每年进行螺情调查,掌握易感地带分布情况;

对江湖滩地区及高原山区应尽可能性结合经济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3、健康教育:

提高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以减少感染,提高查、治病依从性。

4、个人防护:

对必须接触疫水的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汛期及时调查暴露人群,有重点地进行早期治疗,或用蒿甲醚/蒿琥酯口服预防。

5、粪水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安全用水,开展粪便管理。

(二)二类地区

(1)居民:

每1—2年用有效的血清学方法(如IHA、COPT和ELISA等,下同)对疫区5—65岁所有人群查病1次,对血清学阳性者(按“防治血吸虫病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诊断标准,下同)进行治疗;

或先以询检法过筛,阳性者再作血清学检查;

对重点人群每年可进行1—2次群体化疗。

同一类地区。

2、查螺灭螺、健康教育、个人防护、粪水管理的措施同一类地区。

(三)三类地区

1查病治病

每2—3年用血清学方法对疫区5—65岁人群查病1次,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治疗;

对重点人群,如船渔民和流动人群每年查治1次。

2、查螺灭螺

每2年进行1次钉螺调查;

并对易感地带,易感环境进行药物灭螺灭蚴;

对垸(围)内地区和高原平坝地区应尽可能结合经济开发项目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和产业调整,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压缩或消灭钉螺。

3、健康教育、个人防护、粪水管理的措施同一类地区。

(四)四类地区

至少每3年用血清学方法对疫区5—65岁人群查病1次,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治疗,但治疗前必须进行粪便检查;

对5—14岁人群每年进行血清学方法抽样调查,每个行政村随机抽查100—150人,阳性者粪检,了解新感染情况;

对重点人群和流动人群每年查治1次。

每2—3年对所有在有螺滩地上放养的家畜采用血清学或粪检方法查病,阳性者进行治疗。

查清辖区及毗邻地区钉螺分布,对查出的钉螺除用药物灭螺外,应尽可能结合经济开发项目、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和产业调整,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3、健康教育

运用有效形式,根据不同对象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乡村干部对血防工作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

提高群众接受查治的依从性和参与防治的意识。

4、有条件地区提倡安全供水、开展粪便管理。

(五)五类地区

按照“传播阻断地区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实施。

上述各类地区防治措施经过两年实施,可按病情实际变化调整相应的防治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技术实施细则。

附:

血吸虫病化疗对象筛查方案

附件:

化疗是我国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主要防治对策之一。

准确确定化疗对象是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关键。

本方案作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附件,适用于居民粪检阳性率≥1%地区。

一、疫区分类和化疗对象筛查方案选择

疫区分类,原则上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中规定的疫区分类及标准进行。

化疗对象筛查方案应根据居民粪检阳性率、滩地阳性钉螺密度、居民距有螺区的距离和人群暴露等因素综合分析来选择相应的筛查方案。

(一)一类地区:

居民粪检阳性率≥10%。

采用询检法和/或血清学筛查确定化疗对象,每年1—2次,于感染季节后1—2个月进行;

询检和/或血清学筛查阳性者即可确定为化疗对象,给予吡喹酮治疗。

(二)二类地区:

居民粪检阳性率≥5%,<10%。

采用血清学筛查化疗方案,每1—2年1次;

阳性者即可确定为化疗对象,给予吡喹酮治疗。

(三)三类地区:

居民粪检阳性率≥1%,<5%。

采用血清学筛查化疗方案,每2—3年1次;

各类型疫区检查对象为流行区5—65岁居民和流动人群,居民受检率应达常住应检人口的90%以上。

二、化疗对象筛查方法

(一)、询检筛查法

1、询检化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取询检化疗:

(1)以流行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10%;

(2)流行区所属易感地带阳性钉螺密度≥0.005只/0.1平方米;

(3)居住地距有阳性螺螺点500米以内的居民;

(4)高危人群(生产生活频繁接触疫水的人群)。

2、询检阳性的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询检阳性。

(1)当年或末次治疗后在易感季节有确切的疫水接触史者;

(2)疫水接触史不明确,有疑似血吸虫病症状或体征者;

(二)、血清学筛查法

1、血清学筛查化疗条件:

以流行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10%,≥1%者,可采取血清学筛查化疗或首先用询检法过筛,询检阳性者再进行血清学检查,阳性者作为化疗对象。

2、血清学(免疫学)筛查方法:

间接血凝(IHA)、环卵沉淀(COPT)、酶联免疫实验(ELISA)三种方法可任选一种。

居民粪检阳性率<1%地区和传播阻断地区按《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规定执行。

3、阳性标准:

IHA以滴度≥1:

10,COPT以环沉率≥1%(或≥3%),ELISA的OD值≥0.5。

(三)、病原学筛查法

1、病原学筛查确诊:

适合于各类流行地区。

2、病原学筛查确诊方法:

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一种。

(1)Kato-Katz法

(2)孵化法

病原学检查方法是判别流行程度、划分疫区类别、追踪流行状况,进行化疗方案调整的依据。

凡采取询检、血清学筛查法确定化疗对象的地区,均应按各所在层次进行相应的防治措施,执行3年后,每个行政村以病原学方法抽查200—300人,以确定流行程度和作为调层依据。

家畜查治方法按《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规定执行

各省可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血吸虫病化疗对象筛查实施细则。

附件2:

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

一个地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后,还可能残存少量钉螺和传染源,也可能从外地疫区输入钉螺和传染源。

为巩固防治血吸虫病成果,特制订本方案。

一、螺情监测

(一)历史螺区监测

1、3年内查出钉螺的村,每年查螺1次;

2、3-9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3年查螺1次;

3、10-15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5年查螺1次;

4、15年以上未查出钉螺的村,如环境已彻底改变,已不适宜钉螺孳生,原则上可不再定期查螺。

(二)钉螺输入监测

与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区,饲养繁殖来自有螺区的水生动、植物的场所以及来往有螺区的船泊停靠码头、船坞等都要认真进行钉螺检查。

发现钉螺环境,应计算面积、密度和检查有无血吸虫感染;

并分析有螺原因,采用以改变钉螺孳生环境为主的方法予以消灭。

二、传染源监测

(一)人、畜查病:

当年查出钉螺或重点可疑地区,应对7岁以上居民和全部耕牛进行查病。

方法:

用免疫学过筛,阳性者再作病原学检查,如有粪检阳性者,对人群给予扩大治疗,耕牛亦可治疗或处理。

并以7~14岁中小学生和2岁以内耕牛感染作为有无新感染的依据。

(二)流动人群、家畜监测:

当年查出钉螺或重点可疑地区,凡从疫区回来的人群,来自疫区的流动人群,从疫区迁(嫁)入的居民,从疫区购进的牛、种猪等,每年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在疫区居住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以及与疫水接触情况等,并用免疫学方法过筛,阳性再作病原学检查。

对查出病原者,应予以治疗或处理。

(三)疑似病人调查:

原疫区及与之相毗邻地区的乡(镇)以上各级医院,凡是发现疑似血吸虫病病人(包括肝脾肿大、有粘液血便、不明原因发热、嗜酸粒细胞增高等),均应进行病原学检查。

发现病原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病史追综,并予以治疗。

三、非疫区监测

(一)钉螺监测:

重点放在与历史螺区毗邻的乡(镇)、村,特别是与原有钉螺水系相通等适宜钉螺孳生的地区,应作为查螺的重点。

(二)病人监测:

与原疫区毗邻的非流行县、乡(镇)的各级医院,凡是发现疑似血吸虫病病人,应作血吸虫病原学检查;

对手术切除的阑尾等可疑标本,应逐一登记编号并固定,血防部门每月到这些医院统一收集检查,如发现血吸虫病病人,除及时给予治疗外,还应进行病史与感染地点追踪。

四、监测巩固工作管理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监测措施。

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的监测巩固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各级政府必须继续加强领导,保持与任务相适应的经费,除政府出资外,还应协调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共同筹集资金并安排必要的查灭螺劳力。

将巩固防治血吸虫病成果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保留相应的血防办事机构及人员,每年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当年的工作进度、质量、经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各地(市)分管领导,每年应检查监督,以确保各项监测任务的完成。

(二)监测工作要抓住重点,有的放矢,讲求实效。

各地要找出本省、本县、市监测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把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用到刀刃上,提高监测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三)监测工作要与经济建设相结合。

结合各项经济建设,不断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原螺区虽然通过历年的反复查灭,但多数环境仍然适宜钉螺孳生。

今后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进行改造,达到逐步减少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不断巩固发展血吸虫病防治的成果,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保持一支与监测巩固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必须要有一支精干的专业技术队伍,才能完成各项监测巩固任务。

对基层专业监测人员,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各省(市、自治区)血防专业机构,应负责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五)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对巩固防治血吸病成果的认识。

要利用电视、音象等传媒工具,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难,巩固成果也难的科学道理。

要发动群众性报螺报病。

对疫区中、小学生,每学期应安排一次血防课,看1次血防录象和查1次钉螺。

我国血吸虫病分布范围广,地理环境与流行因素各不相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监测巩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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