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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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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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强奸罪的罪犯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的权利,强奸罪的法条重在保护妇女行的自由决定权,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

所以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认定强奸罪是否构成的关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各种各样的强奸案,很难鉴定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若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或精神病人,无论幼女或精神病人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交的均构成了强奸,所以本文探讨的妇女不包括幼女及精神病人。

并且违背妇女意志属于被害人的主观范畴,无法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本文旨在探讨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

 

therapeofthatstandard"againstherwill"

Abstract:

Accordingtothearticle236ofthe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firstcrimeofrapeisto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lessthanthreeyearsbutnotmorethan10years,withviolence,coercionorothermeansofrape.Rapecriminalsistheinviolabilityofthewomen’sexualfreedomofinfringingtherightsoftherapeofthelawistoprotectwomenthediscretionoftheline,awoman'srighttohaveadecisiveactaccordingtohisownwill.Therefore,theviolationofthewillofwomenconstitutesanimportantpartoftherapecrime,andalsothekeytodeterminewhethertherapecrimeisconstituted.Butinjudicialpractice,aimingatallkindsofrape,itisdifficulttoidentifywhetherviolateswomenwill,ifthedefendantknowingeachotherisagirlormentalpatients,whetherfemaleormentalpatientsagreethatsexualintercoursewithallconstitutetherape,sothisarticlediscussesthewomendonotincludefemaleandthementalpatient.Moreover,contrarytothesubjectivecategoryofwomen'swill,itisimpossibletoprovebydirectevidencethatthisarticleaimstoexplorethestandardofdeterminationagainstthewillofwomen.

 

引言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者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从社会广义认知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不过从一般知识上讲,强奸多指男子在未经女子许可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

从法律知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

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

现阶段,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学界都对强奸罪有了较为深入研究。

但在强奸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较为明显,所以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就成了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处理司法实践问题,本文逐一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质、核心内容、界定,手段、处理方式等进行分析。

本文研究的强奸罪,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其中性交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对于幼女及精神病人和婚内强奸、同性恋性交、肛交、口交等特殊情况未列入本文研究范围。

 

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本质即是事物的本身形体,是事物的根本属性。

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最根本的区别性特征和特点。

例如强奸罪与盗窃罪,两者的本质不相同,强奸罪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性交行为,盗窃罪从本上来来说是一种偷盗行为。

所以我们在讨论强奸罪时,需要从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着手,并将类似事件加以比较,分析其中核心不同、区分方式,从而得出一定的结论。

所以本文在讨论强奸罪中的强奸的行为与相类似的行为加以区分。

希望能够准确把握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繁杂问题提供解决方法或思路。

(一)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核心内容

在刑法中的所有的犯罪来说,强奸罪是较为特殊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就是强奸罪的主要受害人是女性,第二就是被害人承受的心理压力十分大。

就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来说,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的方面都是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强奸罪而言,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以奸淫为目的,是具有故意性质的,客观方面就是指强奸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性侵。

就此的行为方式是强奸罪的外在体现是一种手段,而强奸罪的核心内容在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正是因为核心内容在于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才需要采取一定的外在手段来强奸被害人,这种外在手段是一种形式。

所以行为人的采用的手段与强奸罪的核心内容违背妇女意志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印证,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我们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说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

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结构和组织。

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的统一。

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着内容的发展而改变。

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所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基础,而在强奸罪中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在古今中外的各个强奸罪的案列中可以体现出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被认定为是强奸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至于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千百年来一直流行并且至今仍采用所谓“抵抗到底”原则。

“如果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受害人根本不加以抵抗,或者在强奸刚发生之时,抵抗了一下,但后来仍然有能力抵抗,而且继续抵抗并不会发生什么重大危险的情况下而放弃抵抗,都应视为妇女己最终同意与男子发生性交,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在我国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所在。

(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虽然刑法在强奸罪的成立要件上,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既然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意志自由的犯罪,那么违背妇女意志就是构成强奸罪的当然前提和应有之义。

对于强奸罪国内外不少的学者著书立说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概念以及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目前法学界依然说法不一,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违背妇女合法婚姻以外的不同意发生非法性交的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虽然自原始社会末期,强奸行为就被社会习俗所否定,并予以严厉处罚,

但是对强奸罪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直至近现代,对强奸罪的理论研究才逐步发展,并就该罪的立法模式及特征等问题有了相关论述。

我们主要认定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为违背妇女意志,在男女发生关系时,若是女方不存在反抗行为或者轻微的反抗到顺从,这样只能称作是性交,并不能构成强奸罪。

是违背妇女合法婚姻以外的不同意发生非法性交才称作是强奸,在男女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时,行为人使用胁迫或暴力手段,并且被害人坚决反抗,这理所当然地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但由于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虽然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判定为强奸罪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司法界多将婚内强奸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论处。

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即使这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有人学者认为这并不能构成强奸罪。

而且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在于妇女是否反抗,如果妇女不反抗,甚至为行为人实施性行为提供便利,则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当然不构成强奸罪。

这种认定被称为是“强制手段论”,这种认定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的,我们并不能浅显的认为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其他手段才能称的上是强奸罪,稍加分析,若行为人已经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来迫使被害人就范,就说明被害人存在极力反抗的行为,存在反抗的行为就说明这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所以也并不是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就代表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手段是一种现象而违背妇女意志是一种本质,二者之间并不能全等。

所以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更为准确,英国的《性犯罪(修正)法》第一条规定:

“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妇女意志,非法与其性交的行为”,英国学者认为,实际该条表明,“是否同意”性交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又如佛罗里达州州法规定,“行为人对于12岁以上不同意之他人为性侵害行为,而行为过程中并无使用足以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之强暴或者暴力,即属第二级重罪”台湾地区的“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在1999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条件。

所以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种认定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事件中的一些普遍问题。

二、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界定

意志是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是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

所以妇女的意志是被害人主观的思想,没有办法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违背了妇女意志,这也成了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难点。

虽然刑法等相关司法没有对违背妇女意志作明确的解释,但是我们可以具体的从三个方面来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进行判断。

首先,是发生性交的基础,主要指双方之间是否有感情基础,是否素不相识,从这一层来判断仅仅只能浅显的假定,因为有感情基础的也存在强奸,素不相识的也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例如性交易,一夜情,以只能将它放入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判断。

其次,是发生性交的背景,就是指行为人有无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即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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