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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治疗伦理问题

基因治疗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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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节伦理道德

现在为治疗严重疾病,从伦理道德观念上接受了体细胞基因治疗。

的确,之所以如此好的接受是因为从基因治疗中试验所产生的副作用是如此小,以致于基因工程目前存在的危险可用于非疾病的条件上,即用于功能增强和美容目的。

1997年九月,由NIH RAC组织的第一次基因治疗政策会议瞄准了这一方向。

结论是增强工程可以产生,但如果RAC和FAD(在其它国家里是小组织)不警惕的话,也可能使调节过程失控。

举个例子,美国生物工程公司已经开发了一种把基因转入发囊细胞的技术,他们现在正在寻找用于临床目的的促头发生长的基因,这种基因能使癌症病人化疗后脱落的头发再生长出来。

FAD把产品认证应用编列于化疗诱导脱发产品说明书中,这儿的危险---有利分析非常重要。

然而,一旦产品为任何一种说明所认可的话,它能被内科医生当作任何“脱离标签”使用,产生被内科医生当作临床正常药方使用的感觉。

其结果可能成千上万的秃顶男人为治疗他们的脱发而接受基因治疗。

会议要求FDA应该考虑到可能扩大至美容上的无标签使用而应使用利弊分析。

 当然,用基因工程去治疗秃发不是它本身的主要目的,但这恰恰是我们的社会正朝小心把基因工程很好用于大范围的增强意图运行的一个例子,还包括大量使用生长荷尔蒙基因,它能从肌细胞增强蛋白基因中增加肌肉,如此等等。

如果我们知道不会产生基因工程的长期负面效应,然后扩大,甚至轻率地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可能不会有害。

但是恰如拥有核能、农药和碳氟化合物一样,我们作为社会趋向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又要警惕由于具有新技术而带来的负面的一面。

社会从现在起,有关基因工程不仅要考虑100年的商业行为,而且以一种尽可能的相应法规开始基因工程时代是我们的责任。

直到我们学到有关体细胞基因治疗在疾病治疗中的长期效应后,我们不应该为超越医疗提示的其它目的而使用这一技术。

  在可预见的将来将进行胎儿子宫体细胞基因治疗,为成人、儿童和婴儿进行与体细胞基因治疗试验一样的治疗。

只要靶向严重的疾病,并且母亲和胎儿的利弊比例可被接受,子宫基因治疗符合合适的伦理观。

种系基因治疗不应在此时为概念延伸的理由而尝试进行试验。

 具有真正滥用新技术的潜在形势将是克隆和遗传工程的相结合,这种结合已经在羊的试验中获得成功,在羊的试验中,从胎儿成纤维细胞中获得单细胞,经转基因后,基因工程细胞成长成生产人类因子IX的活体羊。

试图使用生产遗传工程人类的这种技术将激发一场甚至比在芝加哥科学家克隆人类的更大的伦理道德风暴。

 第二节安全考虑

 A 危险评价

 A-1.危险组

 危险评价基本上是一种主观方法。

研究人员必须根据危险组的因素(seeAppendix B,ClassicationofHuman AgentsBasisofHazard)做出初始的危险评价。

按照影响成人健康的致病源,因素被分为如下四类危险组:

1,危险组1(RG1)因素是与成人健康疾病无关;2,危险组2(RG2)因素是与人类相当严重的疾病相关,需经常采用防治或治疗干预;3,危险组3(RG3)因素是与严重的或致死的人类疾病有关,对此类疾病可进行防治和治疗干预;4,危险组4(RG4)因素,是可能引起严重的或致死的人类疾病,对此类疾病通常不能采用防治或治疗的干预。

 A-2.危险组的评判标准

 根据Harzard的人类病因学因素分类的附录B,因素的分类是根据生物因素不相识对人类健康的潜在效应,而不是考虑个体对某一因素可能已增加敏感的例子,例如预先存在的疾病、药疗、妥协的免疫、妊娠和乳汁喂养(它可能增加婴儿对某些因素的暴露)。

ﻫ个人可能需要定期的医疗监护,以查明适合执行某些活动的情况,有待为他们提供预防疫苗和增强剂的可能性。

(见IV-1-f,规则的责任,总的信息)

A-3.综合危险评价

在决定合理的实验控制时,根据Hazard基础的人类病因学因素分类附录B制定的初试危险评价,应通过全面考虑因素本身和如何熟练使用它来进行,在决定控制水平中有待考虑的因素包括:

毒性、致病源、感染剂量、环境稳定性、常规扩散、交流、操作、数量、疫苗或治疗的有效性、基因产生的毒素、生理活性和过敏性。

众所周知比父母种系更冒险的种系因素应被掌握在更高的控制水平上。

确定的减弱种系或已论证有不可逆毒性损失因素的种系可比指定父母种系的危险组更有资格降低控制水平(见V-B部分,I-V部分的脚注和参考)。

 然后,根据上述考虑的最终危险评价,常用于为实验设置合适的控制条件(见II-B部份,控制)。

要求的控制水平可等同于因素的危险组分类,或者它可能提高或减低上述认可的结果。

生物安全委员会机构必须为重组DNA实验,办理批准危险评价和生物安全控制水平手续。

生物安全委员会在批准过程中按他们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其中包括:

III-A,要求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实验,RAC综述和实施前NIH负责人批准;III-B,实施前要求NIH/OBA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实验;III-C,实施前要求生物安全委员会机构,机构综合委员会批准并在NIH/OBA注册的实验;III-D,实施前,实验要求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实验。

  应仔细考虑某些更高危险组因素的操作计划,例如,在生物安全水平(BL)2控制下可培养RG2登革热病毒,(seeSectionII-B);然而,当这样的因素用于动物接种或移植研究时,就要提出更高的控制水平。

同样地,如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和黄传染病毒这样的RG3因素应掌握在动物接种和转化实验的更高控制水平上。

 具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肝炎B病毒(HBV)或其它的血源性致病菌的独立研究工作应该向Occupatonal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s,最终的法规(56FR64175-64182)咨询。

为来自全人类,或从HIV-或HBV-感染或接种实验动物来的全部血控制临床标本、体液和组织活动推荐BL2控制。

如实验研究室规模生产HIV的数量,或者其它血源性致病菌、操作浓缩病毒制备,或可产生液滴或气雾接触步骤活动,可按辅助实用的BL2简易设备和推荐的BL3控制设备执行。

包括HIV工业规模数量或浓缩制备活动可在BL3简易设备中找到。

或者,如合适的话,使用BL3实用和控制设备进行BL3大规模生产。

外来植物病源体和本国国内家畜、家禽的动物病源体受到限制,并需要特殊的实验室设计、操作和控制特点,因为在微生物和生物医药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见V-C部分,I至IV部分的注释和参考)有关这些因素的进口、控制和使用信息见V-G和V-H,I至IV的注脚和参考。

 B.控制

有效的生物安全程序曾在各种实验室里操作多年,有关信息已经已应用于人体控制设备设计,选择的实验步骤运用于执行重组DNA的组织(见V-A部分)I-V部分的注释和参考)。

运用的项目依赖于两个类别的机理:

(i)设定一般用于微生物实验室的标准惯例;(ii)提供人体屏障的特殊步骤、设备和实验室装置,这是指按照评估生物危害的用于各种等级的人体屏障。

四种生物安全水平被叙述在附录G的人体控制中。

这些生物安全水平由实验室实践、工艺、安全设备和适合实施操作的实验室装置组成,它们是以所使用因素强加的潜在危害并为实验室功能和活动为依据的。

生物安全水平4提供最精确控制条件,生物安全水平1提供最低的控制条件。

 包含重组DNA的实验使其达到第三种控制机理,命名为运用高特殊的生物学屏障。

天然的屏障使用受到限制:

(1),感染特殊寄主的载体或运载体(质粒或病毒),(2),散布和残留在环境中。

为提供重组DNA或复制寄主细胞手段的载体,通过许多重要的手段遗传性地设计降低重组DNA散布到实验室外部的可能性。

自完成了这三种控制手段以来,除能建立用于人体和生物屏障的各种结合的不同控制水平外,还稳定地进行标准的实践。

把控制的类别分开,目的是让这种结合能方便地按照NIH指导来表达。

由于躯体的大小、为实验所需组织之数量和组织特殊生长的要求不同,所以,躯体控制附录G中所叙述的实验室躯体控制条件,可能不会对所有的组织都适宜。

同样地,在附录1生物控制中叙述的微生物控制,可能不适宜于所有组织、特别是更高级的真核生物组织。

然而,有效的信息应用于包括重组DNA组织在内的研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于既可集成于共生体、致病源又可集成于其它相关的组织的重组DNA实验步骤设计。

根据躯体或生物控制原理,信息叙述用于非传统实验设定的躯体控制设备,信息叙述限制或排除不需要建立的特殊实验,、遗传信息的转移和组织弥散出要求的范围。

按照这些条件,有效的引导了限制组织的范围。

 对于包含植物在内的研究,四种生物安全水平(BL1-P至BL4-P)被叙述在包括植物在内,重组DNA研究的人体和生物控制附录P中。

BL1-P是被设计为提供一种适度水平的实验控制,对于这样的适度控制水平,提出了预防生存、转移和重组DNA扩散进入环境可能性的令人信服的生物学证据。

或者,在这一附录中,并没有认识和预见事故发生后对环境的影响。

BL2-P为植物和某些相关组织的实验设计了更多水平的控制,它认识到植物和相关组织生存、转移或包含组织的重组DNA扩散的可能性,并已预计到这样一种疏忽结果的最低生物学影响。

由于人们潜意识地认识到实验对管理或自然生态环境的重大影响,所以,BL3-P和BL4-P为带有植物、某些致病菌和需要特殊控制组织的实验叙述了其它的控制条件。

BL1-P依赖于在最普通的绿屋或生长室设备中接受实施研究的科学实践,依赖于为良好的控制有害动物和培养实践而共同可接受的步骤。

 BL-1P设备和步骤为植物繁殖和与植物相关的微生物提供了一种修正和保护的环境,为撒播生物活体植物、植物部分和植物相关的微生物提供了采用的潜在控制程度。

BL2-P和BL3-P依赖于在绿屋及其周围以最低或防止疏忽植物控制的方式,接受绿屋中与组织感染或侵扰植物接触研究的科学实践。

BL4-P叙述了据称提供控制外来植物致病源控制的设备和实践。

  对研究动物,是它的大小,或防止使用小实验动物使用的常规主要控制系统的生长要求,四种生物安全水平(BL1-N至BL4-N)被叙述在包括动物在内的重组DNA研究的躯体和生物控制的附录Q中,BL1-N叙述了动物控制,这种动物通过把稳定的重组DNA,或DNA衍生物导入胚胎线,来修正控制,通过包含修正能生存的重组DNA微生物来修正控制,通过被设计成消除修正过的基因组性传导可能性或者从双亲到下一代只经性繁殖传播的重组DNA衍生病毒的传播来修正控制。

步骤、实践和设备跟随避免动物之间遗传变化的分类方法。

BL2-N叙述了用于与重组DNA-衍生的组织相关的转基因动物的控制,被设计成消除纵向和横向传播的控制。

步骤、实践和设备跟随叙述避免动物之间遗传变化或控制节肢动物传播的分类方法。

BL3-N和BL4-N为包含认识到公害因子的某些转基因动物叙述更高水平的控制。

  在NIH导引的结构中,有必要为不同水平的躯体和生物控制及其应用的实验分类去定义不同的界线条件。

这些定义不需去考虑特殊步骤所有目前和预期的信息,对有关的特殊步骤将允许特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特殊的实验,而并不要无危险的提示。

个人研究人员和机构委员会正加紧设计简单而有效的控制步骤,并把提出的变化推荐给NIH导引以允许使用这些步骤。

第二部分

二、基因治疗引发的伦理问题及国外的管理经验ﻫ 基因治疗不单纯是一项科学研究,它代表着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深刻影响着人们理解世界的观念体系,负载着丰富的人文价值。

  

(一)国际社会对基因治疗中伦理问题的论争

  在基因治疗进入临床试验前,学界已就基因治疗潜在的伦理问题讨论了近30年。

在学术界,除了科学家是否应该“扮演上帝”外,争论双方的焦点还有:

“后代人是否应拥有一套未被更改的基因组权利”、“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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