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银行管理》知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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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监管指标、信用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市场风险监管指标、操作风险监管指标。

10.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包括:

资产充足率、杠杆率。

11.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1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3.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4.二级资本包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5.资本扣减项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16.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17.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好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8.对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①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19.最低资本要求。

(我国)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8%

20.储备资本要求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21.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22.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23.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24.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25.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产扣减项。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26.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包括:

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

集中度;

全部关联度。

27.不良贷款率是指不良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不得高于5%。

28.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基本标准为2.5%

29.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基本标准为150%

30.商业银行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50%。

31.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10%

32.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15%

33.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34.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

3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36.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

37.流动性覆盖率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100%(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具有风险低、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等基本特征,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38.同业市场负债依存度: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目前上限为33.3%)

39.商业银行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即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超过20%。

40.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收入比,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不得超过0.25%。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最低要求5%,储备资本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

一级资本充足率

最低要求6%,储备资本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

最低要求8%,储备资本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

杠杆率

不低于4%

信用风险

不良资产率

小于2%

不良贷款率

小于5%

拨备覆盖率

不低于150%

拨贷比(贷款拨备率)

不低于2.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小于1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小于10%

全部关联度指标

小于50%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比例

大于等于25%

流动性覆盖率

大于等于100%

存贷比

小于等于75%

同业市场负债依存度

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月末存款偏离度

不得超过3%

市场风险

外汇总敞口头寸比例

小于等于20%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损失收入比

小于0.25%

41.信用风险监测指标包括:

最大十家客户融资集中度、不良贷款偏离度、表外业务垫款比例、不良贷款期末重组率、预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当年新形成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率、单一国别风险集中度。

42.最大十家客户融资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该指标应小于50%。

4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应计提准备*100%,该指标应不低于100%。

4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应计提准备*100%,该指标应不低于100%。

45.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包括:

超额备付金率、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集团内跨境交易比例;

46.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

核心负债=剩余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等于过去12个月活期存款的最低值)。

47.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包括:

净利息收入下降比例、返回检验突破次数。

48.净利息收入下降比例=银行账户人民币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影响/资本净额*100%。

49.操作风险监测指标包括:

一类案件风险率、二类案件风险率

50.一类案件风险率=当年第一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之和/报告试点商业银行总资产

51.盈利性监测指标包括:

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净息差。

52.资本利润率=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53.资产利润率=税后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54.成本收入比=(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净收入*100%

55.净息差=(净利息收入+债权投资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56.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

57.巴塞尔协议Ⅲ首次提出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

①流动性覆盖率;

②净稳定融资比率。

58.美联储(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三章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1.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2.机构发展规划是市场准入前的重要环节,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发展可持续、风险管理匹配、商业模式可行、服务普惠性。

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综合,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机构终止分为解散、被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形。

5.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止包括:

撤销、失效、取消等情形。

6.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稽核调查。

7.现场检查的作用:

发现和识别风险、保护和促进作用、反馈和建议作用、评价和指导作用。

8.现场检查的内容:

①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②资本充足性;

③资产质量;

④流动性;

⑤盈利能力;

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7.市场风险敏感度;

9.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有效结合:

①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②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③提高非现场检查分析准确性;

④加强现场检查有效性。

10.现场检查的一般方法:

问询法、审阅法、核对法、顺查法、逆差法、详查法、复查法、盘点法。

11.现场检查的分析技术:

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结构分析法、配比分析法、趋势分析法。

12.现场检查的程序:

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

13.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立项、成立检查组、查前调查、检查前培训。

14.现场检查实施阶段实施步骤:

进点会谈、检查实施、评价定性、结束现场作业。

检查方法包括:

总体查阅、现场审查、调查取证。

15.非现场监管的作用:

①基础性作用、②风险识别和预警作用、③指导现场检查、④信息传递作用、⑤持续监管作用。

16.非现场检查的特点:

①非直接性;

②注重单体法人和系统整体的统一;

③注重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17.非现场监管体系:

①基础信息体系;

②风险监测计量指标体系;

③风险评估判断体系;

④风险预警体系。

18.单一监管周期包括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测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联动、监管评级和监管总结等六个环节。

19.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及标准权重:

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信息科技风险(10%)。

20.监管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及时性、系统性、审慎性。

第四章监管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1.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制措施包括: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

②限制资产转让;

③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2.行政处罚的原则:

①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②“双罚”原则(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并给予处罚)

3.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许可证;

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

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程序及实施: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听证、决定与执行等。

5.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审查、合理性审查、公开、公正、效率、便民、一级复议和司法最终原则。

6.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等。

7.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8.复议决定有: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赔偿决定。

9.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11.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第五章负债业务

1.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按资金来源分类,可分为存款负债、借入负债和结算性负债三种。

按业务品种分类,可分为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向人民银行借款、债券融资、应付款项以及或有负债等。

2.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原则:

依法筹资、成本控制、量力而行、结构合理。

3.负债业务主要风险包括:

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洗钱即大额可疑交易风险等。

4.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对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5.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则:

①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②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③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6.按存款支取方式的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

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

7.单位定期存款存期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8.大额存单机构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不低于20万元。

大额存单包括1m、3m、6m、9m、1y、18m、2y、3y、5y。

9.储蓄存款包括:

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10.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个人购汇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等。

11.同业存放按存放目的的不同分为结算性存放业务和合作性存放业务。

12.按发行主体划分,金融债券可分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证券公司金融债券、财务公司金融债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13.债券融资主要风险点:

业务不合规、核算不真实、内控不真实、利率风险、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风险。

14.向中央银行借款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15.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六章资产业务

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大体可分为现金资产、贷款、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2.贷款分类:

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3.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4.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5.按是否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划分为表内贷款和表外业务。

6.按照贷款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7.按贷款利率是否变化,贷款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8.按照偿还方式不同,贷款分为一次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9.贷款期限通常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0.信贷业务的监管要求:

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

加强国别风险管理;

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提升风险缓释的有效性。

11.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功能:

获取收益;

分散风险;

保持流动性;

合理避税。

12.贷款业务主要监管要求:

严格贷款用途;

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加强支付管理;

强化合同管理;

明确法律责任。

13.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监管要求:

全流程管理;

加强风险评价;

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强化法律责任。

14.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

15.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16.单价银行担任牵头行是,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17.并购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战略风险;

法律与合规风险;

整合风险;

经营及财务风险;

设计跨境并购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等。

18.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19.保理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

20.贸易融资的主要风险点:

真实性风险、经营风险

21.根据个人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类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

22.个人住房贷款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3.个人住房贷款主要风险点:

虚假按揭风险;

虚假权证风险;

抵押担保不落实风险;

借款人信用风险;

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应重视楼盘竣工风险及后续风险;

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应重视中介机构风险。

24.投资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统一授信原则、防范风险原则、期限匹配和结构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持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

25.交易账户头寸高于表内外资产总额的10%或者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26.国内结算业务:

(1)票据结算:

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

提示付款期1个月)、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非票据结算:

汇兑(信汇和电汇)、托收承付(分为邮划和电划)、委托收款

第七章其他业务

1.表外业务的特点:

①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商业银行自有资金;

②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

③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

④绝大部分表外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得收益。

⑤种类多、范围广。

2.支付结算业务的开展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等;

其中,汇款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义务;

信用证、保函是要求银行提供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付款义务。

4.根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信用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5.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6.托收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此外,还可以有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7.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8.信用卡业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9.信用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10.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及管理的需要,银行保函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11.贷款承诺分为:

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2.理财产品按照本金与收益关系划分,分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13.按照产品存续形态不同,理财分为无固定期限续存产品和每期一次的固定期限产品。

14.按照产品形态划分,理财分为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封闭式净值型产品、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和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15.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三级和四级为10万元,五级为20万元。

16.按照理财投资标的是否标准化金融工具,可分为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

17.理财产品投资风险隔离包括:

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风险控制体系;

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

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

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18.同业业务主要业务类型: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19.金融衍生品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按交易目的分为套期保值类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以衍生产品交易价格变动主导因素划分为利率衍生产品、外汇衍生产品和其他衍生产品。

20.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风险点: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第八章金融创新管理

1.金融创新的原则:

合法合规、公平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强化业务监测、客户适当性、防范交易对手、维护客户利益。

2.综合化经营的模式可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

3.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项目大致可分为:

①ABS,基础资产为优质的公司担保和信用贷款以及汽车抵押贷款;

②RMBS,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③NPL,基础资产为银行不良资产。

4.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成本低、效率高;

以客户为中心、尊重客户体验;

促进金融业务综合化,为综合化经营助力;

风险复杂化,网络风险将难以掌控。

5.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6.互联网信托是P2B投融资模式与O2O线下线上电子商务模式的结合,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投融资活动。

7.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8.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

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1.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

健全的组织架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股东的权利:

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诉讼权;

3.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重点关注的义务,一是诚信义务、二是资本补充义务、三是交易行为的限制。

4.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小时。

5.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董事大体上可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三类。

6.董事、监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类。

7.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方面:

一是存在客观关联关系的实际关联方;

二是与商业银行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关联方条件的潜在关联方;

三是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关联方,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从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根据这种行为的实际关联性质,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确认为关联方。

8.关联交易从交易行为看,主要有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交易行为。

9.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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