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鼎坊连锁加盟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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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章百鼎坊特许经营合同

1、特许经营合同书

1.1双方及店面基本情况

1.2合同基本情况

1.3加盟费用

1.4授权

1.5经营管理

2、合同条款说明

2.1关于加盟费

2.2关于授权

2.3关于广告费用

2.4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为持有“百鼎坊铜工艺品”特许经营权一方的铜陵九鼎雕塑有限责任公司所拟定,故下述文本中铜陵九鼎雕塑有限责任公司称特许人,有意合作方称受许人。

第二条 特许人为保证和提高“百鼎坊铜工艺品”之质量及服务水平,保障“百鼎坊铜工艺品”之品牌名誉,维护消费者之合法权益,受许人须接受特许人推出的各项管理细则及相关培训和特殊物品的独家配送,全面保护“百鼎坊铜工艺品”的品牌形象。

第三条 经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即成为特许人品牌的合法经营者,受许人须接受特许人的监督指导,并守法经营。

第四条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充分友好协商的精神,签订本章程,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宗旨

第五条订立本章程的目的旨在受许人加盟特许人品牌经营后,特许人能确保受许人能取得从日常管理、工艺品质量、服务水平及品牌效应等方面所带来的良好收益,以促进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

第六条订立本章程并不表示特许人任命受许人担任特许人或其有关企业的代理商、代理人或受雇人;

受许人也不得依据本章程,代表特许人或特许人有关企业或以特许人名义行使于“百鼎坊铜工艺品”之特许品牌经营之外的其他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七条 订立特许经营章程并未授予受许人任何约束特许人或特许人相关企业之权利。

第三章特许资格的获取条件

第八条受许人须具备经营工艺品所需的良好建筑及地段,营业建筑面积不低20平方米。

第九条 店面装饰、配套设施及区域性宣传活动、流动资金等均由受许人全额或部分投资。

第十条 受许人须依合同规定向特许人支付加盟费用及货款等费用,其中,此加盟费用包括特许方对受许方一定数额人员的培训、全部店面的装修设计;

另外,受许人每年还需向特许人支付直辖市每店每年的特许经营费,并在合约签订后即付加盟费、货款和当年度特许经营费。

特许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分利。

此后,每笔进货货款两讫。

第十一条 受许人有权向特许人提供当地区域铜工艺品、城市雕塑等订制业务信息,并依约收取相关佣金。

第四章有效期

第十二条 本章程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生效,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受许人权利

第十三条受许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月内,按照“百鼎坊连锁店”之装修风格和要求,完成其店面装修,并书面通知特许方派员验核。

第十四条 受许人购买“百鼎坊”专用或指定货物等,特许人将以优惠的价格保障供给。

第十五条受许人可随时向特许人提出有关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理援助要求,特许人不得任意推诿,但所涉差旅费及相关费均由用受许人支付。

第十六条特许人将以各种方式作品牌宣传,为受许人招来更多的消费对象,以利受许人获取更多的营业利润。

第六章受许人义务

第十七条受许人须严格遵守经营合约,店内只销售特许人供应的货品;

受许人必须在当地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大力扩张“百鼎坊”的品牌影响力,并积极参与特许人所举办或制定的宣传活动及方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广告及其他各种宣传活动之经费支出由受许人承担,有关广告、宣传活动及宣传品所需的批核手续由受许人办理。

第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内及中止协议后,受许人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百鼎坊”之品牌形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不加盟其他任何一家生产工艺品企业的品牌经营,并保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另开“百鼎坊”其他分店。

第二十条 受许人积极配合特许人的整体运作,及时向经营总部反馈市场信息,对总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谭木匠的经营体系的检查与监督,以利特许人及时向受许人提供相关咨询,共同商讨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七章 特许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适当之培训或辅导,以保持“百鼎坊”应具备的质量水准。

培训地点、时间由特许人决定,培训计划、内容及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为受许人制定的各种宣传方案,须在实施前先将有关情况通知受许人,以便受许人作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响应。

第二十三条 一切有关“百鼎坊”之品牌形象的宣传品,均由特许人定出标准形象设计或报经特许人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品牌形象的提升促成受许人良好的经营业绩,特许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到受许人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督促相关工作情况。

第八章 特许人权益

第二十五条 如受许人经营“百鼎坊”表现如不理想,包括受许人经营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时、或未达至特许人之标准要求、或违反合约中之任何一项,特许人保留一切权益作为修改及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如因受许人违法、违规经营,致使“百鼎坊”之品牌形象受到影响,特许人有权依照合同对受许人作出判罚处理,除罚没品牌保证金外,特许人还保留单方终止合约及追索更高额度之赔偿的权利。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工艺品中出现的新的技术,以及与“百鼎坊”相关的各种标识、标牌,均属特许人知识产权。

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许可,受许人不得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于特许经营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十八条 若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于特许经营以外的任何交易,特许人有权单方面终上协议,并追索受许人违约所造成的违约损失。

第十章 免责条件

第二十九条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天灾、水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原因。

第三十条 因发生非特许人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情况,致使特许人无法履行合同时,特许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许人即时终止合约。

第三十一条 如因第十章第一条及第二条的原因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为特许人和受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其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本章程引起的或本章程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章程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章 确认

第三十四条 受许人承认已阅读及明白本章程所列条款所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即可进入正式考察、谈判、以至最后签约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涉相关细则将在正式合同文本或合同文本附件中明确阐释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为合作的前提条件性文本。

4、加盟标准与费用

基础店加盟标准

项目

数量

说明

店铺面积要求

20平方米

基本投资额/单店

特许权使用费

/

货款

2万元

首批进货结算额

装修费

此项费用可由加盟方自行支出,但须公司验收

品牌保证金

1万元

此项在履约后退还

合计

5万元

合同期限

1年

授权形式

无区域授权,限单店经营,不可开设分店和进行二级区域特许招商

标准店加盟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年

4万元

8万元

2年

有县级区域授权,可开设分店和进行二级区域特许招商,但总店数限2家内,超过店数每增加一店须交4000元/年特许权使用费;

而在区域授权限定店数外,特许方可进行招商

1.3地级市区域——中心店

中心店加盟标准

30平方米

10万元

有市级区域授权,可开设分店和进行二级区域特许招商,但总店数限5家内,超过店数每增加一店须交4000元/年特许权使用费;

旗舰店加盟标准

6万元

3万元

15万元

3年

有省级区域授权(非独家),可开设分店和进行二级区域特许招商,但总店数限10家内,超过店数每增加一店须交4000元/年特许权使用费;

5、商品价格体系

产品名称

规格

供货价

零售价

备注

释加牟尼

14×

10厘米(铸铜)

飞天(锻铜)

10×

8.5×

8.5厘米

6、奖励支持政策

如加盟店一年销售总额达到一定数额,特许方将给加盟商一定比例的返利,其返利标准为:

年销售总额(人民币)

年返利比例

大宗订制业务,是指连锁店经营之外的产品订制业务,如环境雕塑工程等。

加盟商若在所属区域为特许方接到大宗订制业务,可获得相应的提成或佣金,具体提成形式将根据加盟商参与程度,根据具体业务项目另签协议约定。

1、公司允许在经营期间调换滞销货,正常经营到合同期满不再经营者,可退一年内存货,收取零售额6%的退货费。

2、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至离加盟店最近的地点,其普通托运(铁路行包托运、水路行包托运、公路零担托运)、邮寄费由公司承担,加盟商要求发空运、中铁快运的,其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1、免费对店主(营业员)进行培训及市场风险及盈利分析。

2、公司提供专卖店选址指导,专卖店服务标准化资料,在经营期间提供营销指导,定期享有促销企划资料并指导实施。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面积:

  员工数:

正职:

  员;

计时工:

  员

  二、营业时间:

当日上午  点到下午  点。

  三、商圈范围:

(另附圈)

  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

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

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加盟费用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或有损公司利益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如不上述现金,在合同期满后,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计万元,须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年起的年特许使用费用及增店费用须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房租、员工工资等费用。

  

第八条授权使用

  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货物经营该店。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经销工艺品类产品。

  五、乙方所享开店数及二级招商权见第七条。

六、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七、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八、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开店筹备事项

  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设计、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

  1.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

  3.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五、如乙方加盟店年销售总额达到以下数额,甲方将给乙方以下比例的返利: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

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

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六、订货与退货处理

  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

  4.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5.甲方允许在经营期间调换滞销货,正常经营到合同期满不再经营者,可退一年内存货,收取零售额6%的退货费。

6.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至离乙方加盟店最近的地点,其普通托运(铁路行包托运、水路行包托运、公路零担托运)、邮寄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发空运、中铁快运的,其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第十一条关于附件

1、双方签订的百鼎坊特许经营章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产品供货价格表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具体分特许权使用费、货款、装修费、品牌保证金,其中装修费可由受许人直接支付,但店面装修须经特许方验收。

2、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受许人增开店面的费用、延期年特许权使用费须在下一年度续付给特许人。

1、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

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店面有关的其他使用。

2、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3、受许人的各项义务主要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

经营场所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

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

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

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另行约定,如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

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

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

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2.4其它

1、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店面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

2、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

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店面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3、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4、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非特许人产品一起使用,以免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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