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人工作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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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工作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使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

合同习题汇总

  CMIS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CMIS系统中的合同一级类别包括:

(C)

  A.投融资类、运输类

  B.投融资类、加工承揽类

  C.知识产权类、其它类

  D.知识产权类、投融资类

  2.资金流向为“支出”的合同“选商方式”中无(A)。

  A.投标

  B.竞争性谈判

  C.邀请招标

  D.指定供应商

  3.()的签约依据为必填项。

(A)

  A.支出类合同

  B.收入类合同

  C.不涉及资金流向的合同

  D.以上三种合同

  4.某份合同的收款执行人应为小赵,但由于经办人的疏忽,收款执行人默认的是经办人。

请问该经办人不能通过以下哪种方式将收款执行人改为小赵?

(D)

  A.如果该合同在订立发起环节,经办人可通过【准备信息修改】重新选择“收付款执行人”。

  B.如果该合同在合同审查审批环节,经办人可提请当前审批人退回合同后进行修改。

  C.如果该合同已经到了合同履行环节,经办人可点击“转交”按钮,重新选择收付款执行人。

  D.如果该合同已经到了打印签署环节,可由经办人通过“合同要素修改”进行修改。

  5.在合同准备页面中新建相对人,系统提示该相对人已经存在无法创建,但经办人查询不到该相对人,可能存在的原因:

  A.相对人资质过期

  B.相对人属性选择不准确

  C.相对人分类选择不准确

  D.相对人尚处于“草稿”状态

  6.CMIS中,合同完成终结操作后,()。

(B)

  A.仍然可以进行履行回转操作,回到合同履行阶段

  B.该合同的数据归入电子归档,合同经办人不能再进行任何修改

  C.如果发现该份合同履行阶段数据存在错误,合同经办人可以自行修订

  D.如果发现该份合同履行阶段数据存在错误,可联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修订

  7.在CMIS中,付款类型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其它。

(B)

  A.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

  B.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C.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验收款D.进度款、结算款、验收款、质保金

  8.在CMIS变更申请信息中,下列属于必填项的是(D)

  A.合同编号

  B.申请变更方

  C.变更原因

  D.变更事项

  9.一份合同可以进行多次变更,合同变更协议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在()中加以区分,并与原合同进行关联。

(A)

  B.合同序号

  C.合同名称

  D.经办人

  10.在CMIS中办理合同终止提交申请时,经办人除了填写终止信息外,还必须将()作为附件进行上传。

  A.往来函件

  B.终止原因

  C.终止申请

  D.终止协议

  11.CMIS与FI模块接口主要针对供应商挂账及付款时集成合同管理系统的合同信息,同时将付款信息通过()回传给合同管理系统,从而实现整个合同管理的闭环管理。

  事务码

  

  12.合同系统中在哪个节点不允许作废合同?

  A.合同订立准备B.合同订立发起

  C.合同履行

  D.合同签署

  13.王某在填写合同订立发起信息时,通过查看合同流程预览,发现合同审批流程与其所在单位管理制度要求不相符,此时王某应采取的措施是(B)

  A.暂时保存订立发起信息,请求流程变更后送审。

  B.暂时保存订立发起信息,请求修改流程后送审。

  C.及时送审,并请求审批人员进行流程变更操作。

  D.及时送审,并请求审批人员进行协助审查操作。

  14.加密附件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合同文本一致,均应带有防伪水印。

经办人张某打印加密附件后,发现加密附件无水印,请问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

  A.点击了“打印合同文本按钮”

  B.打印合同文本所属的合同加密附件

  C.点击了相关附件所属的附件

  D.使用了黑白打印机

  15.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以后,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合同终结手续,其应当点击(C)

  A.合同终结

  B.合同终止

  C.履行完毕

  D.合同归档

  16.经办人于20XX年3月10日打开二级报表“月度趋势”,CMIS系统默认显示的月度区间为(C)

  A.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的月度数据。

  B.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的月度数据。

  C.20XX年2月至20XX年2月的月度数据。

  D.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的月度数据。

  17.对于合同签订环节,描述错误的是:

  A.合同签订环节的审批人指的是该合同的最后审核人。

  B.合同签订页面签订时间和合同生效时间需要手动选择。

  C.合同签订环节必须上载合同签字页扫描件,否则不允许提交。

  D.合同签订环节也可以对合同进行废弃操作,废弃后的合同可以在电子归档的废弃合同中查询到。

  18.下列哪类标准合同文本不属于货物贸易类:

  A.设备采购合同

  B.资产处置协议

  C.供水供电合同

  D.油品销售合同

  19.关于标准文本二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标准文本二是经中国石化法律部批准的各企业自主开发的各类标准合同文本

  B.标准文本二是按标准文本一修改而成的合同文本

  C.标准文本二是由企业自主开发而由法律部发布的合同文本

  D.标准文本二是由企业自主开发且直接发布的合同文本

  中,下列哪一个合同文本不属于知识产权类:

  A.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B.保密承诺书

  C.员工保密协议

  D.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21.企业想了解标准文本的使用率及合同金额的比率,需要在查询统计中检索(A)

  A.文本使用情况对比图

  B.标准文本使用情况统计图

  C.合同概况统计表

  D.合同办理情况统计表

  22.下列人员中,有权办理合同终结的是:

  A.所有审查审批人

  B.履行经办人

  C.收付款执行人

  D.合同经办人

  23.合同系统中,下列哪个不属于机构:

  A.旭日打印店(个体工商户)

  B.某县某村

  C.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D.某市某大学

  24.CMIS中,下列哪一个合同文本不属于服务类:

  A.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B.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

  C.泥浆固化合同

  D.航次租船合同

  25.重大合同准备与一般合同准备在操作上的主要区别在于重大合同需要上传(C)。

  A.项目可行性报告

  B.计划或预算

  C.尽职调查报告

  D.法律意见书

  26.对ERP接口术语,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

  是ERP销售分销模块的英文缩写

  是ERP项目管理模块的英文缩写

  是ERP物资管理模块的英文缩写

  是ERP工厂维护模块的英文缩写

  27.下列哪项是合同正常终结的必填项?

  A.相对人后评价

  B.合同履行完毕情况说明

  C.履行评价

  D.合同终结相关附件(包括付款凭证)

  28.在CMIS合同付款时,若合同经办人员将付款信息重复录入,系统显示多次付款记录,则补救措施为()。

  A.下次付款时不录入,总支付金额相符就可以

  B.填写后台数据修正签字确认单,由本企业管理员找运维组解决

  C.找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删除重复信息

  D.合同经办员自行删除重复信息

  29.重大合同准备与一般合同准备在操作上的主要区别在于重大合同需要上传(C)。

  30.经办人在CMIS中新建合同前,准备先建立相对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相对人已经从MDM直接导入,不需要再新建相对人。

  B.相对人已经从ERP直接导入,不需要再新建相对人。

  C.虽然MDM有相对人的信息,但还需要新建相对人,一旦名称能够对应,MDM中的相对人编号直接带入。

  D.虽然MDM有相对人的信息,但还需要新建相对人,一旦名称能够对应,MDM中的相对人营业执照等附件直接带入,不需要再上传至相对人库。

  31.下列哪项不是企业法律部门的职责(C)。

  A.负责CMIS在本企业的应用

  B.负责本企业流程梳理和配置,设定查询范围

  C.牵头组织细化系统接口方案

  D.组织本企业CMIS接口测试、开发和实施

  中,下列合同文本哪一项不属于服务类:

  33.企业想了解标准文本的使用率及合同金额的比率,需要在查询统计中检索(A)

  34.小李正在办理合同付款业务,处于付款审查审批环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可以同时办理中止业务B.可以同时办理临时归档业务

  C.不能办理其他履行业务

  D.可以同时办理变更业务

  35.某经办人在进行CMIS查询统计时,以“创建时间”为查询条件,填写了开始时间,忘记填写结束时间,则统计的合同截至到(C)

  A.经办人查询的当前时间。

B.无法查询。

  C.经办人查询当天的零点之前。

  D.经办人查询当天的上午8点之前。

  36.某经办人在某闭口合同CMIS付款时发现,合同金额已经达到原合同标的两倍,该经办人应如何处理?

(B)

  A.合同系统不允许付款,故应新建一个合同,将余款支付给。

  B.合同系统允许付款,经办人需签订原合同补充协议,并进行原合同变更操作。

  C.合同系统允许付款,经办人不需要新建合同,付款结束后直接进行合同终结操作。

  D.合同系统不允许付款,经办人需签订原合同补充协议,并进行原合同变更操作。

  37.在CMIS中办理合同终止提交申请时,经办人除了填写终止信息外,还必须将()作为附件进行上传。

(D)

  38.关于统计分析中的法律部门审查率,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C)

  A.法律部门审查率用驾驶舱仪表盘的形式体现

  B.运行总览页面的法律部门审查率计算所涉及的合同,均指系统上线至查询当天零点之间的所有进入合同履行环节的合同

  C.法律部门审查率=(使用中国石化标准文本一的合同+使用中国石化标准文本二的合同+使用行业示范文本的合同)÷

合同总份数

  D.法律部门审查率计算所涉及的合同不包括废弃和删除的合同

  39.在下列哪个节点合同系统不允许作废合同?

  A.合同订立准备

  B.合同订立发起

  C.合同履行

  D.合同签署

  40.在CMIS合同订立阶段,以下不是必经节点的内容是(D)。

  A.订立发起

  B.合同打印

  C.合同签署

  D.合同盖章备案

  41.财务处李某发现合同总金额、付款条件与签约依据不一致,将合同退回王某。

王某及时修改了合同文本,并作相关解释说明,下列描述王某的操作方式最规范的是(C)。

  篇四:

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

  上传时间:

20XX-10-3

  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浏览次数:

643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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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20XX年《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引起了很大争议。

学者之间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也有人认为,这并非是约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在该条与《合同法》第50条的关系上,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审查义务”,有人认为其对公司决议应当承担审查义务,但也有人并不认同。

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不同判决。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福实业股份公司借款担保案中第一次确认了担保应当履行审查义务。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光彩投资集团公司借款担保案中认为:

“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该判决认可了公司的担保行为,但没有对担保的审查义务问题作出回答。

20XX年,在创智信息公司借款保证合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确认了的形式审查义务。

但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不承担审查公司章程等材料的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之间就此问题的观点也出现了矛盾。

这使得人们无所适从,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探寻《公司法》第16条的构造与真意

  对《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关系进行分析,要从探究《公司法》

  第16条的法律意旨开始。

  

(一)《公司法》第16条的构造

  20XX年《公司法》第16条虽然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的问题,但主要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

具体解析如下。

  1.公司对他人提供的普通担保。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至于究竟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大)会决议,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另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作出限额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特别担保。

公司法规定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与此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也就是说,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8][7][6][5][4][3][2][1]

  通过。

  

(二)《公司法》第16条的真意:

公司意思形成机制

  为什么《公司法》第16条要对公司担保作严格规定呢?

我们需要探寻该限制规定背后所蕴含的真意。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需要对公司内部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在公司内部,主要存在以下利益冲突:

(1)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冲突。

一般情况下,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

公司盈利,意味着股东可以分享红利;

公司亏损,意味着股东可能血本无归。

但是,股东利益还可能与公司利益不一致。

就大股东而言,其可能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控股地位,掏空公司而中饱私囊。

此时,公司就成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一种工具,大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就可能是损害股东利益的一种方法。

(2)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般而言,基于共同的营利目标,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比较小。

但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免的,特别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常见,大股东通常会利用其在公司的控股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来压榨中小股东。

大股东以公司财产为其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常见的一种。

  (3)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公司与经营者(包括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之间是代理关系,但存在代理成本问题。

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经营活动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理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

但是,董事具有人性的弱点,在工作中会产生机会主义,会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这样,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超越职权,有时甚至会损害公司利益。

所以,我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就我国而言,对公司担保进行严格规定还基于特殊国情。

与市场经济和公司治理机制更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现象十分普遍,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随意对外提供担保,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证券日报》记者的粗略统计,截至20XX年2月23日,沪深两市已经有227家上市公司发布了担保公告。

而且,在这些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中,有的已经负债累累还热衷于担保,多家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额。

[10][9]其实,早在20XX年,时任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的梁定邦即呼吁,应当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以其资产为大股东担保。

  [11]可以说,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活动,不同于常规经营活动,对公司产生损害的概率很大。

  其实,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06条对股份公司担保作出规定:

“除公司经营金融事业外,禁止公司为董事、总经理、法人董事的常任代理人及他们的亲属向第三人承担的义务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

”[12]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

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自负保证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时。

  亦应负赔偿责任。

可见,公司担保在法律上需要审慎对待。

  应该说,公司一方面有对外担保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不能随意担保,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为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模式作了调整。

该法第16条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

这意味着法律是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

但是,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获得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

为股东等提供的特殊担保,则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所以,《公司法》第16条本质上是公司内部的决策形成机制或者公司意思形成机制。

  二、违反《公司法》第16条不直接导致公司担保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那么,违反《公司法》第16条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呢?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追溯到1993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通说认为这是强制性规定。

此外,20XX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公司董事等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同意,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在20XX年《公司法》修订之前,上述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理解也获得了法院审判实践的普遍支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决书中认为,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作了禁止性规定,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公司董事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因此,中福实业公司以赵裕昌为首的5名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13]有人认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法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公司法目的进行解释的结果—公司法应当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保护有利于社会正义与效率。

[14]此后的许多案件都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判决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20XX年《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方式作了调整,即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角度进行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的规定作了限制,明确限缩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这是因为通说认为,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

违反管理性规定,虽然会产生一定的其他法律上的后果,但并不一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与此不同,违反效力性规定则直接导致该合同无效。

[15]

  那么,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

在此,以该法第16条第2款为例进行分析。

该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可见,该款明确使用了“必须”这样的措辞,是典型的强制性规定。

当法律对公司担保有明确限制时,公司及其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股东、董事等无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予以改变。

不过,这是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一般不得约束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当单独对该条款本身进行分析,将其纳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6]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4项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是公司外部行为,而内部决议一般不直接导致无效。

其实,不论是《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关于公司对外普通担保的规定还是第2款关于公司对外特殊担保的规定,都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过程,是公司内部决策行为。

可见,如果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是可以对外担保的。

这意味着上述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17]不能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果指向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违反该规范不会直接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三、相对人审查义务:

在《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0条交集中确定违反《公司法》第16条签订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这要从《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0条的关系分析。

  

(一)对《合同法》第50条的基本理解

  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与此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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