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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规定,识别并获取国家、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本部门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建立和完善办公楼内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机关办公区环境保护工作细则》;

3、负责机关办公楼内办公场所环境因素识别,判定其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定期对办公楼内环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八条工程经营部在组织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和有关设计要求,制定合理适用的环境保护方案,以满足业主和公司环境管理方针、目标的要求。

第九条科技开发部负责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及环境保护成果的总结申报。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物资管理部负责对机械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管理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控制,制定相应规定和措施,严禁购入超出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物资、设备,对机械运输设备的跑、冒、滴、漏和油料的外泄、水泥的散失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制定具体的防止污染管理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节能降耗活动,搞好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监测和达标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环保人员和与重要环境因素岗位有关的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环保人力资源的储备,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工作所需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负责汇总各单位和部门报送的有关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形成并颁布公司总清单。

第十四条社会事业部负责机关办公区排污、抗震救灾和绿化管理等事项,并负责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和联络;

负责内部基建项目的环境管理,确保基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公安分处协助物资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特种工持证上岗人员培训的取证工作;

负责制定机关办公区火灾、爆炸等应急情况的预案编制并进行响应演练和现场指挥;

组织调查、处理火灾、爆炸、化学物品泄漏等紧急事故。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是公司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其环境保护的职责是:

1、按照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规定,识别并获取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行业适用于本单位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配合社会事业部具体负责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联系,办理机关排污、固体废弃物处置等相关手续和有关投诉的处理;

3、组织本单位辖区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编制本单位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项目应在工程部设专(兼)职环境保护工程师1至2名。

环保人员应能胜任环保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其工作受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领导。

主要职责:

1、按照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规定,识别并获取行业、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本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学习合同文件,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熟悉项目工程环保要求,识别、评价项目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项目重要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3、向项目全体职工宣传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交底;

4、建立项目部环保监测仪器、设备台帐,定期对仪器、设备校准。

对环境监测出具监测数据或办理委托监测事宜;

5、按照工程项目对环保人员的需求,提出培训计划,做好内部培训、教育和委托外培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企业环保水平;

6、抓好项目环保设施施工管理,参与最终检验,对项目工程环保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

7、加强环保资料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的登记、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识别与获取

第十八条各单位按照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之“法律与其他要求的识别与控制”分工规定,持续、及时识别和获取本单位或本部门与环境因素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并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见一体化管理手册)的形式及时报送法律事务室。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照总清单,把与本单位和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入《部门执行文件清单》(见一体化管理手册),并负责获取《部门执行文件清单》中文件原件,作为执行文件存档。

与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通过各种网站、报刊、书店、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等途径获取。

第五章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第十九条公司办公室、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负责识别和评价机关办公楼、机关办公生活区、工程项目施工及管理中相关环境因素。

第二十条环境因素是指由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生态系统破坏,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现实的或潜在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环境因素的识别应结合工程特点、所处区域、施工工艺等,可采用现场观察、工艺流程分析、经验判断等方法来识别。

1、现场观察法:

主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判断和识别环境因素。

如临时设施修建产生的环境因素有土地破坏、树木砍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弃渣、生境切割、自然景观破坏、影响泄洪、影响通航等等,可根据现场观察识别。

办公区、生活区的环境因素应采用此方法识别。

2、工艺流程分析法:

主要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分析,可尽量减少对环境因素识别的遗漏。

如路基施工,可按测量放样—路基清表—路基填筑碾压(路堑开挖)—取土、运土—路基检测—边坡整修、防护等工序进行识别。

在测量放样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树木砍伐,木桩、砂浆废弃,水泥、木材消耗等;

路基清表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建筑垃圾废弃、油料消耗、机械车辆尾气排放、便道扬尘、车辆噪声扰民、车辆清洗污水排放、机油泄漏等;

路基填筑碾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机械车辆噪声、机械车辆尾气排放、车辆清洗污水排放、机油泄漏、油料消耗等;

路堑开挖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爆破噪音、飞石、扬尘,弃渣占地,运输遗撒,机械车辆的尾气排放、噪音,(汽)机油泄漏、消耗等;

取土、运土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占用土地,便道、填土扬尘,运输遗撒,机械车辆的尾气排放、噪音,机油泄漏、消耗等;

路基检测的核辐射;

边坡整修、防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扬尘,水土流失,砂浆、土、石料废弃,噪音,水泥、砂石料消耗等。

同样,桥涵、隧道、房建等工程也可按照各自不同的工序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应采用此方法识别。

3、经验判断法:

就是根据以往的经历,认为必须加以控制的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识别范围包括公司施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随着公司施工领域的不断扩展,环境因素也应不断更新。

识别环境因素还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如发动汽车时的噪声)、紧急(如爆炸、火灾等)“三种状态”,过去(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现在(现场的、现有的污染及环境问题)、将来(以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新、改、扩建活动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三种时态”以及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物理属性(如临时围挡的颜色、形状、视觉效果等)和其他当地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填写《环境因素清单》(见附表1)。

根据《环境因素清单》,填写《重要环境因素识别判定表》(见附表2),判定重要环境因素。

判定重要环境因素的方法可根据环境因素的影响范围(场界、周围社区、区域性)、环境影响敏感度(不关注、一般关注、极度关注)、管理控制程度(严格、一般、不严格)等,用○经验判断法直接判定:

1、已违反法律及标准要求的,如排放超标;

2、不违反法律,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的和业主要求加以控制的环境因素。

如在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施工;

3、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如火灾、危险品泄漏。

第六章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经识别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是所在单位环境管理的重点,应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形成《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见附表3)。

制定目标、指标时应考虑公司的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意见。

环境目标、指标应符合国家、当地政府、业主、设计部门要求,尽可能量化。

制定管理方案时应明确职责、方法、实施时间和完成期限。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将制定并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的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编制成《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连同《环境因素清单》,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新中标的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上报。

第二十四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及时更新环境因素:

1、当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当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时;

3、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出现新的环境因素时;

4、当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时;

5、当出现重大环境事故时;

6、当环境方针发生变化时。

更新后的环境因素应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七章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内容要求及记录

第二十五条在投标阶段或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经营部门及时向业主或建设单位索取环境影响评价书及有关设计要求,印发有关部门,以便掌握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及环保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环境调查

项目经理部环保人员参加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的施工技术调查,了解工程环保状况,写出调查报告,纳入施工技术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施工设计文件审核

项目工程(环保)部负责工程环保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优化和改善环保设施建议,形成审查记录和现场核对记录,纳入项目设计文件审核记录。

第二十八条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项目工程(环保)部认真学习合同文件,识别适用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获取并掌握业主对施工过程的环保要求及行业、地方颁发的规章和标准,编制《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确定

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编制项目《环境因素清单》,判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环保工作技术交底

1、开工前,项目工程(环保)部根据行业、地方及业主要求编写总体环保技术交底书,下发各施工队。

总体环保技术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境方针,项目环境目标、指标,以及总体环保措施和要求等内容,也可在施工技术交底书中增加环保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作为环保技术交底书。

2、项目工程(环保)部和作业队技术人员根据总体环保技术交底书和施工进度计划,对班组进行具体工序环保技术交底。

实施中对环境指标进行测量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制订纠正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检查和测量情况要形成检查记录和监测报告。

对影响重大的环境因素,项目应编制专项环保技术交底书。

3、技术交底书应由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复核后下发,交接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环保设备

项目工程(环保)部根据需要提出所需的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及数量,经项目经理审批后购置,形成《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一览表》,报检测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人员培训教育。

项目工程(环保)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实际,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意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理解公司的环境方针和目标,提高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自觉性。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员要组织进行培训,提出需培训人员名单,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内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1、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地方标准、规章,业主及公司环保管理办法及要求。

2、公司环境方针,项目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实施方案。

3、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方面的相关知识、要求等。

需送外培训的按公司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外部沟通及内部交流

1、外部沟通

工程环保工作与外部沟通主要在施工阶段,由项目部负责。

沟通方式有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会议,各种文件、函件往来以及向社会公布单位环保监督电话等。

由外部沟通所得到的建议、业主及监理的环保意见以及其它方的投诉等,项目部应高度重视,经环保部门整理后传达给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方满意,并保留措施及实施情况和测量情况的记录。

2、内部交流

内部交流主要有工程例会、文件通知、检查通报、工作汇报、等方式,达到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等目的。

环保部门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定期检查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环保工作和设施建设定期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整改。

检查后形成“环境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5)。

第三十五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最终检验。

项目经理部经自检确认全部环保设施按合同完成,并符合要求,环保竣工资料齐全、完整,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申请组织内部最终检验。

最终检验工作按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竣工交付。

项目竣工交付前,项目部应按业主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环保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公司档案室。

环保工程设施竣工后,经业主和地方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3、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直管项目环保设施的验交,并协助项目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大气污染物防治

1、扬尘污染防治。

扬尘污染主要由土石方爆破、粉状材料拉运、高处渣土、垃圾清理等产生。

爆破扬尘应采取松动、控制爆破等技术措施控制。

土石方运输可采取洒水、遮盖、车辆冲洗等措施降尘。

粉状材料如水泥、石灰等应罐装或袋装,禁止散装运输,袋装材料应用蓬布遮盖,减少堆放时间。

高层建筑垃圾应采用串桶下放搬运,严禁高处抛洒下弃。

在人口集中地存放煤炭、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2、烟尘污染防治。

烟尘污染主要由机械设备、车辆尾气,熔化沥青和焚烧有毒有害废弃物、锅炉燃煤等产生。

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当地尾气排放标准;

熔化沥青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装置进行,并尽量避免在人群聚集区使用。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收集到“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箱”内,集中回收,减少污染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在人群聚集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排放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锅炉使用应安装除尘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情况应填写《有毒有害物质、废油脂、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见附表4)。

第三十七条水污染防治

1、生活废水的管理。

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

食堂、餐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下水道。

食堂、餐厅、澡堂洗涤时尽量使用无磷洗涤剂。

生活区、办公区的生活废水应通过专门管道接到生活污水管网。

生活废水须经测定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2、隧道施工排水、桥梁钻孔桩施工、混凝土拌合及混凝土养护现场、车辆冲洗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冲洗等废水、泥浆应设置沉淀池,淀清后排出清水,禁止在水体清洗车辆。

对固体沉淀物自然干化后用土填平,恢复地表植被。

处置部门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

3、机械设备及车辆维修间,污水处理应设隔油池,废油应统一回收到“废油脂回收桶”内,按规定处理。

废油回收应做好记录,形成《废油脂处置记录表》。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和向水体倾倒渣土、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固体废弃物防治

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弃渣等。

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不得随意扔撒和堆放。

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清运到垃圾处理场或就地掩埋,运输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密封、盖布等防流溢、遗洒措施。

并将处置情况记入《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

隧道、路基弃渣应合理调配,尽量用于路基和站场填方,减少弃渣场数量,弃渣场应做好挡护,整平压实,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九条振动和噪声污染的防治

1、施工作业噪声控制。

在居民区及单位密集区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如采用松动爆破、定向爆破、无抛掷小药量爆破等,打桩作业应选择合格的低噪声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减少振动和噪音扰民。

噪声控制应符合地方政府有关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工程部编制作业指导书按地方和业主要求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

如发现不符合,应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第四十条施工中遇下列情况应由项目部向有关单位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

1、施工中需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周围环境时,由项目部向有关部门或业主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示后,方可施工。

2、施工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向业主了解清楚,明确位置,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待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在居民区及单位密集区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应由项目部编制作业指导书,按规定程序及要求申请批准,并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以取得协作和配合。

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植物、植被保护

1、施工区域植物、植被应尽量保护,避免过多破坏。

必须动土施工的区域,应准确放样,确定动土边线,开挖的土石方应确定堆弃边线,严格按施工图施工。

禁止超范围破坏植物、植被。

2、环境脆弱的区域,植物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更应严格施工操作,必要时编制《作业指导书》。

施工前对开挖范围和植被预先进行移植、保护,结构物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夯填土石,回植植被并养护。

环保处理应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严格技术交底,按环保管理方案等要求实施。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应尽量选择植被较少的非耕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并办理相应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驻地生活区应适当绿化和美化。

施工结束时要及时退耕还田、还草和植树植草,恢复植被。

在自然保护区内,要尽量减少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和植物的保护

1、施工期间,不得伤害野生动物和毁坏野生植物,如遇到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应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不得围捕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和采挖野生植物作为观赏物。

严禁捕食野生动物。

2、施工营地应远离野生动物保护区。

在野生动物繁殖季节,对施工人员应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加快施工速度,缩短施工周期,必要时在野生动物迁徙期间停止施工。

3、对重要野生植物树种,应予以标识、保护,防止对其伤害,如因施工需要进行移种等处理时,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要求处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有:

施工方案预控检查、“两严三控”督导组检查、贯标内审检查和环保专项检查。

1、开工前,公司在组织对项目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预控时,要审核项目环保方案是否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环境目标、指标是否明确,环保方案是否可行,环保措施是否得当,重要环境因素判断是否正确,施工场地的布置、施工组织安排等是否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并形成审核记录。

2、公司通过“两严三控”督导组、贯标内审组和环保专项检查组重点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各种环境记录、报表是否完整、正确;

施工中的环境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污水是否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排放;

弃土场是否按先挡后弃等要求设置;

环境保护设施进度、质量是否符合业主、地方政府要求;

工程竣工后,主体工程以外的周边环境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破坏是否得到恢复等。

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督促项目限期整改。

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抄告工程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环保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由各单位自定。

第四十五条因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严,未按有关要求做好环保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公司有关“失信”行为追究办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公司工程管理部颁布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环境因素清单

2、重要环境因素识别判定表

3、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

4、有毒有害物质、废油脂、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

5、环境管理检查记录表

 

表表1

环境因素清单

序号

产品、活

动、服务

部门、工序/

地点

环境因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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