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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

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

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

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

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

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

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纠正。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

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井沉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

充填材料必须经过实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

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

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过井筒深部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测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

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

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技术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一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措施。

(一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拨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

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实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段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

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顺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

实验压力必须达到注浆压力的1.5倍,实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

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

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实验,实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一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

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

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一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

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一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一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

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

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它安全措施。

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实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

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

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

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戴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生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

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得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

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

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

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

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

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

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

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

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

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

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

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

爆破后必须制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

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

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

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

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进行作业。

第四十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

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实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实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一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

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

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章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有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顺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起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

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反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链断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

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性能技术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

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器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露失。

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

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斗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

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四章井巷维修及报废

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或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

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

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集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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